不动产增值税 — 征税选择

增值税选择函件:
务必把握时点

法国多项不动产增值税制度均以纳税人的选择为基础:出租未装修专业用途房产的出租人可作出增值税选择(法国税法典第 260 条第 2 款);转让竣工满 5 年以上不动产时可作出增值税选择(法国税法典第 260 条第 5 款之二);此外还需在适用第 257 bis 条(整体营业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就转让作出增值税选择之间作出取舍。上述每一项选择均受到形式规则(在契据中载明、致函税务机关)与实体规则(适用范围、承诺期限)的严格约束。选择时点安排不当,无论是过早、过迟还是措辞不严谨,都可能导致进项增值税抵扣权的丧失,或导致买方无法收回所缴纳的增值税。BOFiP 行政解释要求选择的措辞必须清晰且不含歧义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摘要
租赁选择
法国税法典第 260 条第 2 款:未装修专业用途房产
转让选择
法国税法典第 260 条第 5 款之二:竣工满 5 年以上的不动产
形式要求
在契据中载明或致函税务机关
实质要求
选择必须清晰且不含歧义(判例)
与 257 bis 的衔接
适用整体营业转让制度时不得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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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形式性机制,却牵动重大经济后果

增值税选择机制是法国税制的特色之一:对于原则上免税的交易,纳税人可以自愿将其重新纳入应税范围。其目的通常在于保全进项增值税的抵扣权(购置、工程、费用),否则该抵扣权将被重新审查(按二十分之一逐年调整,法国税法典附件二第 207 条)。

但作出选择并非没有代价:它意味着对未来交易实际收取增值税。就租赁而言,出租人须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承租人本身为增值税纳税人,则其可予抵扣)。就转让而言,增值税按转让价款计缴:若买方为增值税纳税人则可收回,若买方为最终消费者则构成净成本。因此在实务中,是否选择取决于交易相对方的身份

形式与时点问题至关重要:选择必须在法定的时间、以法定的形式作出,否则不得对抗税务机关。BOFiP 行政解释(BOI-TVA-IMM-10-10-10-30)要求选择的措辞清晰且不含歧义;转让契据中含糊的表述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此外,与第 257 bis 条(整体营业转让)的衔接又增加了一层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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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经办的两个实务案例

已作匿名处理,金额为约数。相关文件与程序资料可应要求提供,并受职业保密义务约束。

SCI Z 公司:租赁选择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

一家适用公司所得税的法国不动产公司(SCI),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增值税纳税人,于 2022 年以函件方式行使了增值税选择,但措辞含糊。2025 年税务稽查中,稽查员以缺乏清晰性为由认定该选择不得对抗税务机关,并就 2022 至 2024 年工程已抵扣的增值税发出补税通知(约 8.5 万欧元),另按购置价值作出二十分之一逐年调整(约 12 万欧元)。本所的工作:(1)提交股东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往来记录,证明其作出选择的意图清晰明确;(2)分析 BOFiP 行政解释(BOI-TVA-IMM-10-10-10-30)关于选择须清晰且不含歧义的要求;(3)提出以追溯方式正式确认选择、固化既有状态的方案。结果:选择获得认可,税务机关放弃补税,条件是今后年度以合规形式完成选择手续。

巴黎办公楼转让:与第 257 bis 条衔接失误,涉案金额 35 万欧元

一家不动产公司将一栋办公楼转让给另一家继续从事租赁经营的不动产公司。公证人起草的契据中同时载有第 260 条第 5 款之二的选择与第 257 bis 条的援引。税务机关在稽查中指出二者互不相容,并将该交易重新定性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整体营业转让,进而追缴买方错误抵扣的增值税,并维持转让方按二十分之一的逐年调整(合计 35 万欧元)。本所的工作:(1)对双方纳税人进行联合审计;(2)论证整体营业转让的构成要件并不具备(业务性质不同、发生实质性变更);(3)确认第 260 条第 5 款之二的选择为应适用的制度。结果:选择适用的增值税制度得以维持,税务机关放弃补税,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对契据作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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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选择、何时选择、为何选择、有何风险

01

谁可以选择

就某些原则上免税的交易而言,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作出选择,前提是其在第 256 A 条意义上的经济活动框架内行事。

  • 未装修专业用途房产的出租人(第 260 条第 2 款)
  • 竣工满 5 年以上不动产的转让人(第 260 条第 5 款之二)
  • 在其他业务中已缴纳增值税的法人
  • 个人原则上被排除在外,例外情形除外
02

何时选择

时点与形式因制度框架而异。逾期形式不合规的选择可能不得对抗税务机关。

  • 租赁:按不动产逐一向税务机关提交专项申报
  • 转让:在契据中或以函件形式清晰且不含歧义地载明
  • 须在相关免税交易实际开始之前作出
  • 所选框架各有其最短选择期限(不得与租约期限混同)
03

为何选择

取舍的核心在于进项增值税的收回以及交易相对方的身份。

  • 保全抵扣权(购置、工程、费用)
  • 避免按二十分之一的逐年调整(法国税法典附件二第 207 条)
  • 若承租人或买方为增值税纳税人,实际收取增值税并无净负担
  • 若相对方为最终消费者,则须承担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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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错的风险

选择安排不当的后果在经济与税务两方面都极为重大。

  • 选择不得对抗税务机关:补缴已收取的增值税并调整抵扣
  • 与第 257 bis 条(整体营业转让)衔接失误:双重征税或错误免税
  • 缺乏合同层面的协调:围绕净价发生争议(增值税能否收回?)
  • 遗漏既往抵扣审计:净收益为零甚至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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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增值税选择应避免的 5 个错误

每一个错误都可能代价高昂:选择被否定、增值税补缴、按二十分之一逐年调整、税务争讼。

1. 选择流于非正式或含糊不清

选择必须明确:在转让契据中或在致税务机关的函件中清晰载明。诸如「如有必要,本次转让将缴纳增值税」之类的表述,或增值税条款与其他税务条款之间的不一致,都会削弱选择的效力。BOFiP 行政解释要求措辞清晰且不含歧义

2. 逾期作出选择(租赁)

就未装修专业用途房产的租赁(法国税法典第 260 条第 2 款)而言,选择须通过针对每一栋不动产(或每一组相关不动产)的专项申报通知税务机关。选择在最短期限内生效,该期限不得与租约期限混为一谈。在相关交易实际开始之后才作出的选择,可能被认定为不得追溯对抗税务机关。

3. 转让选择与第 257 bis 条相互矛盾

当转让构成第 257 bis 条意义上的整体营业转让(向继续经营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时,该交易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第 260 条第 5 款之二的选择不予适用。作为第 257 bis 条替代方案而行使的选择必须明确且无歧义:对于让两种制度同时并存的措辞,BOFiP 行政解释持否定态度。

4. 未与买方协调即作出选择

只有当买方能够收回所开具的增值税,或买方虽为最终消费者但接受该项成本时,转让方的选择才具有实际意义。未与买方协商即行使选择,可能使一宗交易演变为围绕净价的争议。预约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必须明确约定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含税价、不含税价另加增值税、买方能否收回增值税)。

5. 未审计既往抵扣权即作出选择

在就转让作出增值税选择之前,必须审计该不动产上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购置、工程)。如未作出选择,免税转让将触发按二十分之一的逐年调整(法国税法典附件二第 207 条)。选择可以消除该项调整,但同时须收取增值税。经济上的取舍取决于所收取增值税与所避免调整之间的净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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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的工作方法

本所在各个阶段为增值税选择提供保障:事先审计抵扣权及潜在的逐年调整、在选择与免税之间进行经济上的权衡、起草契据条款及致税务机关的选择函件、在税务稽查或选择受到质疑时提供后续协助。

对于将选择与第 257 bis 条(整体营业转让)相结合的复杂交易,本所在起草时着力避免两种制度之间的任何歧义;对于将定性问题留给税务机关判断的措辞,判例持否定态度。

增值税选择在理论上很少复杂,在实务中却几乎总是行使不当。契据中多写三行字,涉及的金额便以数十万欧元计。
— François Ouairy,合伙人律师,增值税与不动产税务业务
— 常见问题

行使增值税选择前须了解的全部要点

何时应就未装修房产租赁作出增值税选择?

在下列情形下,法国税法典第 260 条第 2 款的选择具有意义:(a)承租人本身为增值税纳税人,因而可以收回所开具的增值税;(b)出租人已经抵扣或希望抵扣进项增值税(购置、工程)。如不作选择,租赁免税,出租人不享有抵扣权。选择须通知税务机关,原则上在最短期限内有效,并附有持续经营的承诺。

何时应就竣工满 5 年以上不动产的转让作出增值税选择?

在下列情形下,第 260 条第 5 款之二的选择具有意义:转让方此前已就该不动产抵扣进项增值税,而免税转让(默认制度,第 261 条第 5 款)将触发按二十分之一的逐年调整(法国税法典附件二第 207 条)。选择可以消除该项调整,但须收取增值税。取舍取决于买方的身份(可收回增值税的纳税人,或须承担成本的最终消费者)以及净差额。

选择应如何在转让契据中表述?

选择必须清晰且不含歧义;近期判例已明确该项要求。建议采用的标准表述:「根据法国税法典第 260 条第 5 款之二,转让方选择就本次转让适用增值税。本次转让将按不含税价格的 20% 税率缴纳增值税。」价款条款须保持一致(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另加增值税),费用分摊条款亦须约定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选择与第 257 bis 条如何衔接?

如转让构成两名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整体营业转让(第 257 bis 条),该交易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选择不予适用。如第 257 bis 条的条件成就,须在契据中明确载明(「本次转让属于法国税法典第 257 bis 条意义上的整体营业转让」)。该项载明须同时附以对选择的明确排除,以避免任何歧义。

选择措辞不当会产生什么后果?

税务机关可以否定选择的效力,并将交易重新定性为普通法上的免税交易(第 261 条第 5 款)。后果包括:(a)已收取的增值税被重新定性为错误开票的增值税(法国税法典第 283 条第 3 款),买方不得抵扣,由转让方最终承担;(b)按二十分之一的逐年调整重新适用(法国税法典附件二第 207 条)。财务影响可能十分可观,审慎起草至关重要。

选择可以撤销吗?

租赁选择可以撤销,但须满足条件并在最短期限届满之后。转让选择则不存在撤销问题:选择自契据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即告完成。但如契据被认定无效被溯及既往地解除,已收取及已抵扣增值税的处理须个案分析,往往需要进行复杂的调整。

如何评估作出选择是否合适?

分三步进行:(1)梳理自购置以来已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金额、日期、潜在的二十分之一逐年调整);(2)核实交易相对方的身份(买方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能否收回增值税);(3)模拟两种方案(选择或免税),并根据净差额作出取舍。该项审计须在预约合同签署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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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权衡或稳妥安排一项增值税选择?

通过一次保密的初步沟通,审计既往抵扣权,在选择与免税之间作出权衡,并稳妥完成契据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