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权的适用范围:谁可以选择,针对哪些房产
选择权涵盖为专业承租人经营需要而出租的无家具房产;居住用途除外。
- 为增值税纳税人承租人的经营需要而出租的无家具房产;若承租人为非纳税人,则须在租约中明确载明出租人的选择权
- 任何出租人均可行使选择权,包括自然人、SCI、商业公司,甚至本身并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出租人:选择权使其就这些租赁进入增值税的适用范围
- 居住或农业用途的房产除外:无论承租人身份如何,选择权均不能适用于居住或农业用途的无家具房产;农业土地及经营用建筑的租赁适用第 260 条 6° 项下的另一项选择权
- 商业用途的配套设施齐全房产的租赁遵循另一套逻辑:其依法当然应税,无需行使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