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谁须申报?
所有法国税务居民,无论国籍。
- 年度内开立、持有、使用或注销的账户
- 您为持有人、共同持有人或经济受益人的账户
- 您为自己使用委托权的第三人账户
- 私人或经营性账户,用途在申报表上注明
- 无最低余额门槛
法国税务居民每年申报其境外银行账户(税法典第 1649 A 条)、在法国境外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第 1649 AA 条)以及在境外开立的加密资产钱包(第 1649 bis C 条)。自 2017 年起,信息自动交换将境外银行为法国居民持有的账户送交法国税务机关:未申报的账户不再隐形。处罚:每个账户每年 1,500 欧元,无行政协助的国家为 10,000 欧元,被调整时适用 80% 加征(第 1729-0 A 条),以及 10 年追征期(LPF 第 L. 169 条),除非余额合计始终未超过 50,000 欧元。
每位法国税务居民每年须申报年度内在境外开立、持有、使用或注销的全部账户,包括其仅为经济受益人或凭委托权使用的账户(税法典第 1649 A 条;BOI-CF-CPF-30-20)。条文、被使用账户的概念及罚款见我们的税法典第 1649 A 条:3916 表格与罚款一页。
一份表格,即 3916-3916 bis 号,随 2042 号所得税申报表附送:每个账户、合同或钱包各填一份。操作指引详见申报境外银行账户。
发现机制:依托信息自动交换(经合组织共同申报准则,即 CRS,以及欧盟指令 DAC2),逾百个法域的银行每年报送法国居民的账户;瑞士自 2018 年起与欧盟成员国交换,数据自 2017 年起收集。
所有法国税务居民,无论国籍。
单一表格,每个账户、合同或钱包各填一份。
所逃税款、滞纳金,随后是罚款或加征,二者不对同一税款并用。
经合组织共同申报准则与欧盟 DAC2 指令:法国自 2017 年起开展交换。
纳税人在稽查启动之前还是之后申报,结果不同。
只要尚未启动稽查,未申报账户的合规申报仍然可行。适用较低加征率的 STDR 已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关闭:不再有协商确定的税率表。主动申报原则上可避免针对税务机关调整税款的 80% 加征,以及向检察官的强制报告(LPF 第 L. 228 条);按账户计算的罚款仍须缴纳。
列明账户,核对各年度余额以检验 50,000 欧元门槛,核实资金来源(继承、出售、已纳税储蓄)。该证明可避免税法典第 755 条的课税,该条将来源未获证明的资产推定为无偿取得。
补交遗漏的 3916 表格,并就未逾时效年度(10 年,LPF 第 L. 169 条第 5 款,除非适用 50,000 欧元门槛)提交更正后的所得税申报表,视情况一并处理 IFI 和遗产税。
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每月 0.20%)。滞纳金减半(税法典第 1727 条 V 项)尤其要求纳税人主动在追征期届满前提交更正申报并缴纳基本税款,排除善意的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此外,税务机关在其解释文件中将该减免限于按期提交初始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BOI-DAE-20-10 第 10 段)。罚款并无当然的减免。
示例性假设:瑞士账户,连续七年每年未申报收入 20,000 欧元,综合税率 30%,即税款 42,000 欧元。稽查后:80% 加征(33,600 欧元),不含利息合计 75,600 欧元。主动申报:税款加至多 10,500 欧元罚款(1,500 欧元 × 7),不含利息合计 52,500 欧元。细节及另两个案例见我们的境外账户合规申报页面。
须申报。第 1649 A 条涵盖年度内开立、持有、使用或注销的账户,无余额门槛。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行政解释要求申报所有持有的账户,即使不活跃(BOI-CF-CPF-30-20,第 120 段)。余额几乎为零或年度内已关闭的账户也须申报。
一份表格涵盖银行账户(第 1649 A 条)、在法国境外订立的人寿保险和资本化合同(第 1649 AA 条)以及在境外开立的加密资产钱包(第 1649 bis C 条)。每个账户、合同或钱包分别提交一份申报。
10 年,而非 3 年(LPF 第 L. 169 条第 5 款),仅就未申报账户所产生的收入:税务机关可追征至课税年度之后第十年年底。若您证明您的境外账户贷方余额合计在该年度任何时点均未超过 50,000 欧元,则不适用该延长。
可以。自 2026 年 6 月 25 日法律起,可延长至收到答复之年后第二年年底。税务机关在初始追征期内向另一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例如瑞士或葡萄牙)提出情报请求的,可就与该请求相关的遗漏或不足补征税款,直至收到答复之年后第二年年底,且最迟至初始追征期届满之年后第三年的 12 月 31 日(LPF 第 L. 188 A 条)。在 2026 年 6 月 25 日第 2026-534 号法律(第 101 条)之前,答复后的期限为一年;第三年的上限未变。新规则适用于自该法公布之日(2026 年 6 月 26 日)起届满的追征期。延长以您在请求发出后六十日内获知该请求、并在答复收到后六十日内获知答复为前提,且仅涵盖与该请求相关的遗漏。税务机关无义务适用该规定(BOI-CF-PGR-10-60 第 360 段,其 2019 年 1 月 16 日文本仍描述原来的一年期限)。示例:对未申报境外账户 2016 年的所得,其十年追征期(LPF 第 L. 169 条)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届满;2026 年发出请求并于当年收到答复的,可补征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改革前为 2027 年 12 月 31 日);2027 年才收到答复或无答复的,可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可以,只要尚未启动稽查。2013 至 2017 年运行的更正申报处理机构(STDR)已不存在;合规申报适用普通法,向主管税务局办理。方法与案例测算:境外账户合规申报。
适用。对已与法国缔结可获取银行信息的行政协助公约的国家(瑞士和卢森堡即属此类),罚款为每个账户每年 1,500 欧元。无此类公约的国家则提高至 10,000 欧元。瑞士和卢森堡参与自动交换:法国居民的账户每年均会报送。
© BENSAID Avocats。本网站发布的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依据:法国税法典第 1649 A、1649 AA、1649 bis C 条(申报义务)、第 1736 条 IV(按账户罚款)、第 1729-0 A 条(80% 加征)、第 1727 条(滞纳金);税务程序法典第 L. 169 条(追征期)、第 L. 228 条;BOI-CF-CPF-30-20;经合组织共同申报准则;DAC2 与 DAC8 指令。编辑更新:202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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