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与私募股权税务

管理层激励安排的新税收制度(2025 年)

2025 年财政法在法国税法典第 163 bis H 条中为管理层激励安排(management packages)所得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框架。原则现已明确:所得中报偿高管或员工职务的部分按工资征税,而报偿真实投资者风险的部分适用有价证券资本利得制度,但以与公司实际业绩挂钩的上限为限。本所协助高管与基金搭建此类安排,并确保所得定性的安全性。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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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改革带来的变化

自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2021 年 7 月 13 日的判决以来,此领域一直采取个案判断的方式;此次改革则确立了专门的法定制度。由 2025 年财政法引入的法国税法典第 163 bis H 条,现将管理层激励安排实现的所得分为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各自适用独立的税收制度。

第一部分是取得所得,即当证券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取得时,因职务而获得的利益。该利益按工资薪金征税,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并须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缴款及专项雇员缴款。

第二部分是转让所得,适用有价证券资本利得制度,但仅以一定上限为限。该上限取决于公司在证券取得与转让之间的实际财务业绩:超过上限的所得部分将转入工资薪金类别征税。其逻辑在于:资本利得制度仅适用于报偿投资者风险的所得,而实际上报偿所任职务的部分则按工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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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工具解析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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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与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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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A 认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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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CE(第 163 bis G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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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股份(A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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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5 年改革的常见问题

法国税法典第 163 bis H 条具体改变了什么?

该条款设立了法定框架,将管理层激励安排所得一分为二:取得所得按工资征税;转让所得在上限以内按有价证券资本利得征税。此条款由 2025 年财政法引入,取代了自 2021 年以来实行的个案判断方式。

超过何种上限后所得将按工资征税,该上限如何计算?

上限取决于公司在证券取得与转让之间的实际财务业绩。转让所得中低于上限的部分适用资本利得制度;超过上限的部分依据第 163 bis H 条按工资薪金类别征税。

两种定性在税负上有何差异?

按工资处理的部分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社会保险缴款及专项雇员缴款。按有价证券资本利得处理的部分原则上适用单一比例税(flat tax)。两种制度之间的税负差异依然显著。

BSPCE 是否受此次改革影响?

BSPCE 保留法国税法典第 163 bis G 条的专属制度,与新框架相互独立。该制度依然优惠,但须满足关于发行公司和授予方式的严格条件。在该制度之外,所得须遵循第 163 bis H 条的划分标准。

最高行政法院 2021 年的判决是否仍有参考价值?

对于新法生效前的交易,以及在阐明投资者风险概念方面,这些判决仍具有意义。最高行政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裁定,主要源于职务的所得应按工资征税。此次改革将这一逻辑法典化并加以量化,是其延续。

如何在新制度下确保激励安排的安全性?

关键在于:入股时对证券进行准确估值,充分记录实际投入的资金与承担的风险,选择合适的激励工具,并预先测算业绩上限。本所在前期搭建方案,并在税务稽查时与交易各方顾问协作进行抗辩。

新制度是否同样适用于社会保险层面?

是的:按工资处理的所得部分须缴纳社会保险缴款及专项雇员缴款,而资本利得部分须缴纳针对财产性收入的社会课征。税务层面与社会保险层面必须一并评估。

Cité par

需要依据第 163 bis H 条对激励安排进行定性?

通过一次保密的初步交流,分析取得所得与转让所得之间的划分标准,测算业绩上限,并确保方案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