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不动产及地产所得
位于法国的不动产出租 — 依活动性质,归入地产所得(未配家具出租)或工商业利润(BIC)(配家具出租、准酒店经营)。
- 未配家具出租:micro-foncier 制(不超过 15,000 欧元)或据实制
- 配家具出租:依门槛适用 LMNP 或 LMP
- 不动产转让所得:《法国税法典》第 244 bis A 条 — 19% 所得税 + 17.2% 社会摊款
- 持有期减免:满 22 年免所得税,满 30 年免社会摊款
- 非欧洲经济区/瑞士居民的转让金额超过 150,000 欧元时,须委任经认可的税务代表
02
在法国从事的活动
源于位于法国的经营,或在法国境内从事的受雇/独立活动的利润 — 即使仅有数日亦然(非居民雇员在法国的工作日)。
- 在法国从事的商业、手工业或自由职业活动
- 对应于在法国工作日的薪金
- 公司职务 — 逐案分析(实际管理地)
- 可能构成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
- 在适用情形下与境内派驻人员身份(《法国税法典》第 155 B 条)的衔接
03
薪金、养老金、退休金
受非居民特有预扣税约束的法国来源薪酬及薪金(《法国税法典》第 182 A 条)。法国退休养老金依适用协定确定其应税情况。
- 在一定门槛以内为终局性预扣税,超出后为非终局性
- 档次:依所得为 0% / 12% / 20%(专门税率表)
- 退休养老金:依协定适用可变制度(有时仅在居住国应税)
- 在年度 2042 NR 申报中按适用行次并入所得
- 与预扣税证明(2494 SD 表)核对一致性
04
员工持股与递延薪酬
与员工持股(股票期权、免费股份、BSPCE)或递延薪酬(离职补偿金、补充养老金)相关的收益 — 依取得期间在法国来源与境外来源之间作精细定性。
- 股票期权与免费股份:依制度在薪金与转让所得之间定性
- BSPCE:专门制度,按法国/境外归属期间比例分摊
- Carried interest(附带权益):在严格条件下适用有利制度
- 国内法与 OECD art. 15(受雇所得)的衔接
- 缺乏协定优化时的双重征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