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务居民身份认定
三项择一适用的标准(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 满足其一即可认定为法国居民。
- 住所或主要居留地 — 家庭日常生活所在地
- 主要职业活动 — 以主要方式在法国从事
- 经济利益中心 — 投资、收入来源、财富管理
- 双边协定解决双重居民冲突(顺序:永久住所 → 利益中心 → 惯常居所 → 国籍)
法国非居民税务建立在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之上(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适用特定的征税税率(净收入 28,797 欧元以内最低税率为 20%,超出部分为 30% — 法国税法典第 197 A 条),针对各类收入(不动产收入、工资、股息、不动产资本利得)设有专门规则,并与 120 多项双边税收协定相衔接。这是一份面向外派人员、外国投资者及部分年度居民的实务指南。
若某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标准,则其在法国不构成税务居民(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在法国拥有住所或主要居留地、在法国从事主要职业活动、经济利益中心位于法国。在双重居民情形下,双边税收协定可对上述标准作出调整。
非居民仍就法国来源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不动产收入、在法国从事活动所得的工资、法国来源的养老金(受协定约束)、动产资本收入、不动产资本利得(19% 固定预提税 + 社会保障税)。
特定税率(法国税法典第 197 A 条):净收入 28,797 欧元以内最低税率为 20%(2025 年收入),超出部分为 30%。须向 Noisy-le-Grand 的 SIPNR 强制申报,使用 2042 及 2042-NR 表格。
三项择一适用的标准(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 满足其一即可认定为法国居民。
所有法国来源收入 — 无论纳税人居住于何处。
非居民税率(法国税法典第 197 A 条)较标准累进税率更为不利。
须向非居民个人税务机构(SIPNR)提交年度申报。
120 多项可适用的双边协定 — 各国均有其特殊之处。
双边税收协定在法国与居住国之间分配征税权。根据所涉协定的不同,适用两种主要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该项收入在两国之一(通常为居住国)免税,仅在另一国征税。该方法常适用于不动产收入(在不动产所在地征税)。
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可抵免居住国应缴税款(以相应的法国税额为限)。该方法常适用于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
为享受协定的优惠税率(股息、利息预提税),须提供由居住国主管机关出具的税务居民证明。缺少该文件时,将适用法国国内税率(通常更高)。
瑞士、比利时、英国、美国、阿联酋:对法国外派人员具有结构性意义的协定。各协定对养老金、资本利得、股息均有各自规则 — 逐案分析不可或缺。在双重居民情形下须注意决胜规则(经合组织范本顺序)。
须分析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的 3 项择一标准:在法国拥有住所或主要居留地、在法国从事主要职业活动、经济利益中心位于法国。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在与他国构成双重居民的情形下,适用的双边税收协定将按顺序作出裁定(永久住所 → 利益中心 → 惯常居所 → 国籍)。
净应税收入 28,797 欧元以内为 20%(2025 年收入),超出部分为 30%(法国税法典第 197 A 条)。若能证明对其全部全球收入适用标准累进税率更为有利,则可排除该最低税率(「平均税率」制度)。
适用,但税率降至 7.5%(而非 17.2%),适用于在另一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成员国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非居民,就其财富收入及不动产资本利得课征(源于欧盟法院 De Ruyter 判决及 2019 年社会保障融资法)。对于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的非居民,则适用 17.2% 的全额税率。
须通过 2042 及 2042-NR 表格进行强制性年度申报,提交至位于 Noisy-le-Grand 的非居民个人税务机构(SIPNR)。若持有法国不动产:须提交 1418 表格(场所占用情况)。若法国不动产财富 > 130 万欧元:须提交不动产财富税(IFI)申报。自 2019 年起所有申报均为在线办理。
消除双重征税取决于适用的双边税收协定(法国已签署 120 多项协定)。两种方法:(1)在两国之一免税;(2)可抵免居住国应缴税款的税收抵免。为享受协定的优惠税率(股息/利息预提税),须提供由居住国主管机关出具的税务居民证明。
© BENSAID Avocats — 本网站发布的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来源: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税务居民)、第 197 A 条(非居民税率)、第 244 bis A 条(不动产资本利得)、第 119 bis 条(股息预提税);双边税收协定(经合组织范本);2019 年社会保障融资法(社会保障税 7.5% 欧洲经济区/瑞士);欧盟法院 2015 年 2 月 26 日 De Ruyter 判决(案件编号 C-623/13)。编辑更新:2026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