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带家具的出租、选择权及带家具或带设备的出租
租金的增值税制度不取决于出租方的协会身份,而取决于出租的性质。
- 不带家具的出租免征增值税(CGI 第 261 D 条 2°),但不动产的工程和费用所含进项增值税不得抵扣
- 选择征税(CGI 第 260 条 2°):当不带家具的房产出租给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其经营活动时可行使,按每处房产逐一行使,并由此获得进项增值税抵扣权
- 带装修或带设备的出租(配备器材的场地、带设备的经营场所):依法当然征税,并在税款回收方面带来有利后果
- 非营利组织专属的免税(CGI 第 261 条 7:向会员提供的服务、每年六场慈善或募捐活动)本身并不涵盖出租业务:每一项租金收入均须单独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