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属地原则
- 企业所得税针对在法国经营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征收(法国税法典 art. 209 I)
- 概念
- 常设机构由税收协定界定(OECD范本 art. 5)
- 利润
- 依据OECD范本第7条进行归属
- 风险
- 补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预提税,并处罚款(可能构成隐匿经营)
- 对象
- 在法国有实际存在的集团及外国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属地原则与常设机构
根据国内法,企业所得税仅针对在法国经营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征收(法国税法典 art. 209 I)。当税收协定适用时,协定优先:只有当外国企业在法国设有OECD范本第5条意义上的常设机构时,法国方可对其利润征税。
常设机构因此成为属地原则的关键所在。核心问题在于:在法国的存在是否达到常设机构的门槛;若是,则哪些利润应归属于该机构(OECD范本第7条)。
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
常设机构可能源于多种情形,税务机关将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 供企业支配的固定营业场所(办公室、分支机构、工厂);
- 超过一定期限的工地或项目;
- 经常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非独立代理人;
- 视情形而定,在法国进行的数字化存在或完整的商业周期。
除外情形(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以及非独立代理人的概念,是至关重要的争辩空间。
利害不止于企业所得税
认定常设机构会产生连锁效应:对归属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还涉及增值税、预提税及申报义务。若该机构未经申报,税务机关往往援引隐匿经营,从而延长追征期并适用80%的加征。所涉金额与刑事风险均可能相当重大。
本所的抗辩路径
抗辩首先围绕常设机构的是否存在展开:活动的准备性或辅助性、代理人的独立性、不存在可供支配的固定营业场所。其次,作为备位主张,围绕利润归属(OECD范本第7条)以限缩税基,并针对隐匿经营的定性及罚款进行抗辩。本所在与贵方境外顾问协调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国内法、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常设机构:您的疑问
什么是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外国企业的一种存在,其特征足以使一国得以对与之相关的利润征税。该概念由税收协定界定,以OECD范本第5条为基础(固定营业场所、非独立代理人等)。
法国子公司是否构成其外国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原则上不构成。仅有控制关系不足以使子公司成为其母公司的常设机构。一切取决于实际开展的活动及所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子公司是否作为非独立代理人行事。
税务机关为何援引隐匿经营?
因为未经申报的常设机构可能被定性为隐匿经营,从而延长追征期并适用80%的加征。对该定性提出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抗辩路径。
涉及哪些税种?
除对归属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能叠加增值税、预提税及申报义务,并附带相应罚款。因此所涉利害是全面的。
若常设机构被认定,如何限缩税基?
通过讨论利润向该机构的归属(OECD范本第7条):只有真正可归属于法国活动的利润方应被征税。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备位抗辩。
本页就常设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作信息性介绍;每一案件均须结合税收协定进行专门分析。相关援引依据法国税法典(art. 209)及撰写之日有效的OECD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