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的两个层次
国内法: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国税法典第209条第一款)。协定法:常设机构的存在(OECD范本第5条),以及利润向该机构的归属(OECD范本第7条)。
法国税务机关主张外国企业在法国设有常设机构,并拟对其法国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际集团而言,这类补税调整往往规模巨大,涉及多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预提税等,数额常达数百万欧元;如涉及隐匿经营,追征期延长至十年,另加80%罚款。该概念的认定须逐项据理力争,直至最高行政法院。本所代理外国企业及多国集团就常设机构认定和利润归属进行抗辩,覆盖巴黎和日内瓦,提供法文和英文服务。
根据国内税法,企业所得税仅对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征收(法国税法典第209条第一款)。当税收协定适用时,协定优先:只有当外国企业在法国设有OECD范本第5条意义上的常设机构时,法国方可对其利润征税。
常设机构因此成为属地原则的枢纽。核心问题分为两阶段:首先,在法国的存在是否达到常设机构的门槛;其次,若存在常设机构,哪些利润应归属于该机构(OECD范本第7条)。自最高行政法院2020年12月11日Conversant案判决(涉及一家爱尔兰企业依赖其法国关联企业的情况)以来,司法机构采取了对从属代理人更为广泛的解释,参照OECD随后更新的评论。国际集团,尤其是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首当其冲。
国内法: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国税法典第209条第一款)。协定法:常设机构的存在(OECD范本第5条),以及利润向该机构的归属(OECD范本第7条)。
此类案件通常由行政法院直至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涉及VAT方面则需参考欧洲法院判例。本所在这些法院进行辩护,并曾向欧洲法院提交过先决性问题。
常设机构可能源于多种配置,税务机关将依合同、职能逐项认定:
排除情形(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及从属代理人的认定,是辩护的关键空间。在VAT方面,判定标准有所不同:常设机构要求具有自有的人员和技术资源(法国税法典第259条及以下;欧洲法院Dong Yang案C-547/18、Titanium案C-931/19、Berlin Chemie案C-333/20、Adient案C-533/22);子公司原则上不构成其母公司的VAT常设机构。这种企业所得税与VAT间的差异是集团防御策略的关键分化点。
常设机构的确认会产生连锁效应:对归属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涉及增值税、预提税及各项申报义务。若该机构未经申报,税务机关几乎必然援引隐匿经营:追征期延长至十年(法国税收程序法第L. 169条),且税款附加80%罚款(法国税法典第1728条第1-c项)。
对国际集团而言,重新核定涉及多个年度和多个税种。这种累积效应导致补税规模常达数百万欧元,另外还面临税收刑事风险和双重征税风险(若集团总部所在国已对同一利润征税)。制定策略必须尽早启动,并与集团在其他司法管辖地的顾问协调。
以下是本所在该领域代理工作的案例类型,均系匿名化、简化的说明,不涉及具体可识别案件:
上述案例均系匿名化、简化处理;所述金额为数量级估算,非可核证数据。这些案例展现了本所处理的典型争议特征:外国企业、多年跨度、多税种覆盖、多国管辖协调。
多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补税超过400万欧元,认定依据为法国姐妹公司构成从属代理人,隐匿经营罚款80%。防御涉及常设机构是否存在、利润归属、隐匿经营定性等方面。
十年追征期内的未声报常设机构重新核定,总敞口达数百万欧元(含税款和罚款)。争议焦点:法国履行职能的准备性及辅助性,以及重新核定的计税基数。
常设机构的存在已被承认,但围绕OECD范本第7条原则的利润归属产生争议:函数分析、资产及风险评估、大幅压缩申报基数、与总部所在国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以消除双重征税。
防御首先聚焦于常设机构的是否存在:活动的准备性或辅助性、代理人的独立性、不存在可供支配的固定营业场所。其次,备位主张围绕利润归属(OECD范本第7条)展开,以压缩应税基数;进而对隐匿经营的定性和罚款进行抗辩;最后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或协定仲裁消除双重征税。
本所在行政法院直至最高行政法院进行此类诉讼。曾向欧洲法院提交先决性问题,并向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民事法院提交宪法性问题。本所同时在巴黎和日内瓦运营,用法文和英文处理案件,便于与国际集团原顾问、原财务部门协调:无论是全权承接法国诉讼争议还是作为原有国际顾问团队的本地支持,本所都能提供无缝协作。
风险敞口通过累计所有非诉讼时效的年度数据计算: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归属利润)、增值税、可能的预提税、滞纳金及罚款。如税务机关认定隐匿经营,追征期可长达十年,税款加收80%罚款。对于集团而言,总体敞口常达数百万欧元;本所在首次审阅案件时即建立此类评估,作为后续制定策略的基础。
原则上不构成。单纯的股权关联不足以满足常设机构要件。企业所得税方面,核心在于实际扮演的角色:自Conversant案(最高行政法院,2020年12月11日,第420174号)起,虽未正式签署合同但实际决定交易的法国公司可被定性为从属代理人。增值税方面,欧洲法院采取更严格标准,要求常设机构具有自有人员和技术资源(Dong Yang案、Berlin Chemie案、Adient案)。
因为未经申报的常设机构可被定性为隐匿经营,从而延长追征期至十年(法国税收程序法第L. 169条)且施加80%罚款(法国税法典第1728条第1-c项)。这一定性并非自动适用:当企业能证明其在居住地国已申报所得,且其立场基于对税收协定的合理解读时,此定性可被推翻。
税务检查和对抗阶段一般耗时12至24个月。如升级至诉讼,从行政法院、上诉法院直至最高行政法院需经数年;如涉及欧洲法院先决性问题则更长。这些时间也是战略参数的一部分:缴税延缓、担保、会计预留、集团财务沟通等均须并行管理。
根据集团治理架构:要么本所全权承接法国诉讼并向集团财务部门汇报,要么作为原顾问的本地支持参与协作,由原顾问保持全景视角。沟通采用法文或英文,自巴黎或日内瓦进行,确保单一沟通窗口和符合集团委员会层级需求的报告方式。
通过质证利润归属(OECD范本第7条):仅在法国实际配置的函数、资产和风险所产生的利润方可征税。函数分析往往能大幅压缩重新核定的计税基数。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随后用于处理双重征税。
本页就常设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作信息性介绍;每一案件均须结合税收协定进行个案分析。所述案例均系匿名化、简化处理,所涉金额为数量级估算,无参考价值。引用依据:法国税法典(第209、259条及以下、1728条)、法国税收程序法(第L. 169条)、OECD范本(第5和7条),及撰写之日有效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2020年12月11日第420174号判决)和欧洲法院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