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股息:预提税、基金与退税
向设立于法国境外的股东、公司或基金支付的法国来源股息是否被征收了预提税?国内法、税收协定与欧盟法往往赋予免税或退税的权利。2026 年有两项变化影响实务:九项税收协定适用“先征后退”,以及预提税申诉时效的延长。
向非居民支付股息的预提税税率是多少?如何追回?
按国内法,法国税法典第 119 bis 条第 2 款规定的预提税,自然人为 12.8%,公司及其他组织适用公司所得税的标准税率,即 25%;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的某些非营利组织为 15%;向不合作国家或地区支付的所得为 75%,但可举证推翻(法国税法典 art. 187)。适用的税收协定往往降低该税率;母子公司制度(art. 119 ter)、与法国集合投资计划可比的外国基金免税(art. 119 bis, 2)以及针对亏损公司的制度可以取消该预提税。
预提税被不当征收的,应通过申诉请求退还,最迟于预提税上缴国库所在年度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前提出(税务程序法典 art. R* 196-1,自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适用的版本),并附上证明居住身份、受益所有人身份及所扣金额的材料。
法国税法典 art. 119 bis、119 ter、187、219 及 219 bis;税务程序法典 art. R* 196-1;2026 年 7 月 27 日第 2026-692 号法令。
- 国内法税率
- 12.8%(自然人),25%(公司),75%(不合作国家或地区)
- 外国基金
- 与法国集合投资计划可比的基金免税(法国税法典 art. 119 bis, 2),须符合条件
- 亏损公司
- Sofina 案之后:退税并递延征税(法国税法典 art. 235 quater)
- 2026 年新规
- 九项未规定预提税的协定改为先征后退;申诉时效延长至两年
- 退税
- 最迟于预提税上缴国库所在年度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前申诉
预提税税率与免税情形
法国公司分配的股息,若其受益所有人在法国既无住所又无注册地,须承担预提税(法国税法典 art. 119 bis, 2)。付款机构在支付时按税前总额征收。国内法税率由第 187 条确定:自然人 12.8%;公司及其他组织适用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25%);在法国设立则将被视为非营利组织征税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组织为 15%;向不合作国家或地区(第 238-0 A 条第 2 bis 款第 2 项所指者除外)在法国境外支付的所得为 75%,但债务人证明该分配并非以逃税为目的或后果的除外。
该税率往往只是起点。须依次审查:
- 税收协定:与受益人居住国缔结的协定限制或取消预提税,请参阅我们的税收协定图集;
- 欧盟母子公司制度(法国税法典 art. 119 ter):受益所有人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且并非协定意义上的第三国居民,具备合格的公司形式,须缴纳公司所得税且无选择权或免税,直接、连续并以完全所有权或虚有权持有至少 10% 的股本满两年,或承诺持有满两年并指定对预提税负责的代表(持股符合第 145 条条件且预提税不可抵免的为 5%);分配公司须按标准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并受反滥用条款约束;
- 外国基金:与法国集合投资计划可比的基金,依第 119 bis 条第 2 款免税(见下一节);
- 亏损公司(art. 235 quater)、处于类似司法清算状态的公司(art. 119 quinquies)以及就费用部分退税(art. 235 quinquies),均须符合严格条件。
外国基金与集合投资计划
在 Santander 案中(欧盟法院 2012 年 5 月 10 日,合并案 C-338/11 至 C-347/11),法院裁定:对非居民 UCITS 的股息征收预提税而居民 UCITS 却免税,违反资本自由流动,且不应考虑其份额持有人的情况。立法者随后在第 119 bis 条第 2 款中增设免税规定,自 2012 年 8 月 17 日起适用(2012 年 8 月 16 日第 2012-958 号法律)。法院在 Fidelity Funds 案(欧盟法院 2018 年 6 月 21 日,C-480/16)中确认,此类差别待遇构成限制,其正当性取决于情形的可比性及成员国所援引的理由。该判例并不免除法国法律规定的可比性检验。
该免税适用于依外国法设立、位于欧盟成员国或与法国缔结行政互助公约的国家的集合投资计划,且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 募集资金:向若干投资者募集资金,按既定投资政策为这些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
- 特征相似:与该条文所列法国集合投资计划(OPCVM、一般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OPCI、SICAF、专业基金、员工储蓄基金)相似;
- 设立于欧盟之外的基金:行政互助公约须能使税务机关切实核查上述条件。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该要求符合欧盟法(CE 2015 年 12 月 9 日,第 388850 号,援引欧盟法院 2014 年 4 月 10 日,C-190/12);
- 排除情形及特殊情形:向不合作国家或地区支付;源自 SIIC、SPPICAV 及其部分子公司免税利润的分配,适用 15% 的非终局性预提税,不可退还亦不可抵免,即使受益人是其他方面合格的集合投资计划(法国税法典 art. 119 bis, 2 及 219 bis)。
行政解释(BOI-RPPM-RCM-30-30-20-70)规定了可比性标准:监管机关的批准或登记、投资者信息文件、经批准的管理公司、受审慎监管的独立托管人、投资及风险分散政策、经审计的账目。经批准的欧盟 OPCVM 推定可比;第三国基金须通过表格 BOI-FORM-000089(英文版 BOI-FORM-000092)及其所列材料证明,必要时可申请税务裁定(税务程序法典 art. L. 80 B, 1°)。
实务上,若表格在支付前经托管链送达付款机构,则在来源地免税。否则预提税被扣缴,基金须向付款机构或非居民税务局申请退还。行政解释指出,预提税既可由法定纳税人也可由非居民股东提出异议(BOI-RPPM-RCM-30-30-20-70,第 200 段)。
亏损公司:Sofina 案及其后续
在 Sofina 案中(欧盟法院 2018 年 11 月 22 日,C-575/17,依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先行裁决请求作出),法院裁定:对亏损的非居民公司所收股息立即征收预提税,而亏损的居民公司仅在恢复盈利时才被征税,构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限制。最高行政法院由此作出结论(CE 2019 年 2 月 27 日,第 398662 号),并明确亏损状态依居住国法律判断。
立法者此后设立了若干机制,每一机制均有严格条件。第 235 quater 条允许依其所在国规则属于亏损的法人取得预提税退还,同时将相应税款递延:其注册地或其结果包含该所得的常设机构,须位于与法国缔结行政互助公约及征收互助公约且非不合作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就股息而言,也可位于受相同公约约束且非不合作的第三国,条件是持股不足以有效参与分配公司的管理或控制。递延以每年申报亏损为前提,并在恢复盈利、解散而未转移亏损或未履行申报义务等情形下终止。第 119 quinquies 条对符合相同地域条件、处于类似司法清算程序或已停止支付且明显无法重整的亏损公司免征预提税。第 235 quinquies 条则允许其结果不在其成员名下征税的法人取得退还,但以按扣除直接相关的取得及持有费用后的净基数计算的税款为限,且这些费用须在法国可扣除、预提税在居住国不可抵免。
2026 年的变化
股息预提税的税率并未改革:2026 年 2 月 19 日第 2026-103 号 2026 年财政法既未修改第 187 条,也未修改第 119 bis 条第 2 款,其现行版本源自 2025 年财政法。2026 年的变化涉及程序,且确有其事:
- 九项协定改为先征后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向协定未规定预提税或完全免除预提税的国家的居民支付股息,付款时按第 187 条税率征收,受益人须证明符合协定的全部条件后方可申请退还(法国税法典 art. 119 bis A, II,源自 2025 年 2 月 14 日第 2025-127 号法律第 96 条)。2026 年 3 月 16 日的行政解释(BOI-INT-DG-20-20-20-30)涉及沙特阿拉伯、巴林、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芬兰、科威特、黎巴嫩、阿曼和卡塔尔,并排除已因其身份或持股比例而免税的受益人;
- 对受益所有人的材料要求较高。申请应提交至非居民税务局,包括经外国税务机关确认的第 5000 号居住证明、第 5001 号表格、各中间机构的付款及扣缴凭证、无义务转让证券或所得的声明,公司另须说明其业务、资源、治理及取得证券的背景。税务机关可要求提供涉及这些证券的证券借贷、回购或衍生品合同;
- 申诉时效延长。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预提税适用的特别时效(至扣缴次年的 12 月 31 日)违反平等原则(CE 2026 年 2 月 16 日,第 500909 号)。2026 年 7 月 27 日第 2026-692 号法令自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取消该特别时效:申诉适用一般时效,最迟至所争议税款缴纳所在年度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
- 受益所有人概念成为审查核心。自 2025 年财政法起,第 119 bis 条第 2 款明确提及受益所有人,第 119 bis A 条则涵盖与证券临时转让及等效工具相关的价值转移。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第 119 ter 条的免税以公司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为前提,在该案情形下,控股公司将所收款项立即全额转付、别无其他业务或自有资金的,不符合该条件(CE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 471147 号)。
因此,对上述九国的投资者而言,协定免税不再在来源地适用,而成为一项退还债权,需要完整的材料并跟进至付款。
获得预提税退还
追回不当征收的预提税,须向非居民税务局提出诉讼申诉(税务程序法典 art. L. 190);对外国集合投资计划,则先向付款机构提出,由其通过抵扣或退款返还。依据所主张的基础,请求以协定(表格 5000 与 5001)、集合投资计划免税(表格 BOI-FORM-000037、000086、000089 或 000092)、母子公司制度或欧盟法为依据。
材料须证明居住身份、受益所有人身份、税前总额、所扣预提税及中间机构链条。迟延利息按迟延利息利率,即自付款之日起每月 0.20%,在税务程序法典第 L. 208 条规定的条件下可能产生,尤其是申诉后作出减免决定的情形(法国税法典 art. 1727)。其是否适用于付款机构所作的退还或 2026 年起的退款,须个案判断。
时效是首要注意点:最迟至付款机构将预提税上缴国库所在年度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上缴通常发生在付款当年或次年年初。对 2026 年 7 月 30 日之前扣缴的预提税,超出原特别时效提出的申诉是否可受理,须结合 2026 年 2 月 16 日的裁判个案判断;存疑时,本所建议立即提出申诉,并以平等原则作为备选理由。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此前已认可,主张等效原则且因特别时效而受到较不利待遇的非居民公司适用两年的一般时效(CE 2022 年 2 月 2 日,第 441511 号)。
数字示例:一只欧洲基金与一家海湾公司
基金。2025 年 3 月,一只在欧盟另一成员国获批的 OPCVM 从法国上市公司收到 2,000,000 欧元股息。该基金符合第 119 bis 条第 2 款的条件,但免税表格未及时送达付款机构,后者适用 25% 的国内法税率,而未适用免税。海湾公司。2026 年 5 月,一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居民公司持有少数股权,收到 1,000,000 欧元股息;付款机构现按 25% 的税率扣缴。
| 示例性假设 | 欧盟 OPCVM(2025) | 阿联酋公司(2026) |
|---|---|---|
| 税前股息 | 2,000,000 € | 1,000,000 € |
| 已扣预提税 | 500,000 €(25%) | 250,000 €(25%) |
| 举证充分时应征预提税 | 0 €(art. 119 bis, 2) | 0 €(协定) |
| 应申请退还 | 500,000 € | 250,000 € |
| 申诉最后期限 |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2028 年 12 月 31 日 |
| 若适用第 L. 208 条的迟延利息(付款后 24 个月减免) | 24,000 € | 未计算:该项退款是否享有利息须确认 |
利息按每月 0.20%、24 个月(4.8%)计算,前提是退还采取属于税务程序法典第 L. 208 条范围的减免形式。最后期限以预提税于付款当年上缴国库为前提。就基金而言,假设为适用于组织的 25% 国内法税率(凭证未及时送达);视基金具体情形,也可能适用协定税率。对第二种情形,协定下无预提税的前提是该公司依协定为阿联酋居民、为受益所有人,持股不归属于法国的常设机构,且不属于协定规定的特殊情形;退款须提交上述受益所有人材料;法律未明确该项退款(并非纠正错误)是否产生迟延利息。
主办律师:François Ouairy
François Ouairy 律师为巴黎律师公会注册的合伙人律师,负责本所的预提税业务:事前分析、申诉、税务稽查期间的协助,以及在税务机关和法院面前的辩护。本所获评 Best Lawyers 2026。
- 预提税(法国税法典 art. 119 bis)
- 外国基金与集合投资计划
- Sofina 与亏损公司
- 申诉与诉讼
- 本所入选 Best Lawyers 2026
股息预提税:您的疑问
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其预提税税率为多少?
按国内法,自然人 12.8%,公司或组织 25%,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某些非营利组织 15%,向不合作国家或地区支付的所得为 75%(可举证推翻)(法国税法典 art. 187)。税收协定往往降低该税率,母子公司制度、与法国集合投资计划可比的基金以及亏损公司的制度均可能取消该预提税。
外国投资基金能否免税或追回预提税?
可以,前提是其在欧盟成员国或与法国缔结有效行政互助公约的国家,按既定投资政策向多名投资者募集资金,且与法国集合投资计划特征相似(法国税法典 art. 119 bis, 2)。表格送达付款机构的,在来源地免税;否则基金可申请退还,最迟至预提税上缴国库所在年度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
Sofina 判决作出了何种裁定?
欧盟法院裁定,对亏损的非居民公司立即征收预提税,而亏损的居民公司仅在恢复盈利时才被征税,违反资本自由流动(欧盟法院 2018 年 11 月 22 日,C-575/17)。此后,法国税法典第 235 quater 条在地域条件与年度申报的前提下规定退还并递延征税,第 119 quinquies 条则对处于类似司法清算状态的亏损公司免征预提税。
2026 年股息预提税有何变化?
税率没有变化。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九个其协定未规定预提税的国家的居民,先按国内法税率被征收,再申请退还(法国税法典 art. 119 bis A, II)。自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对预提税的申诉时效至其上缴国库所在年度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
2026 年财政法是否修改了股息预提税?
没有。2026 年 2 月 19 日第 2026-103 号法律既未修改第 187 条的税率,也未修改第 119 bis 条第 2 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的退款机制源自 2025 年财政法,申诉时效的延长则源自 2026 年 7 月 27 日的法令。
应在何种时限内申请退还?
最迟于预提税上缴国库所在年度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前(税务程序法典 art. R* 196-1)。例如,2025 年扣缴并上缴的预提税可申诉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2026 年 7 月 30 日之前的预提税,关于原特别时效的可受理性须个案核查。
本页仅就非居民股息预提税作信息性介绍;每宗案件均须作出具体分析,包括协定与欧盟法。相关引用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有效的法国税法典、税务程序法典、行政解释及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