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念
- 未申报的活动,且未办理存在登记,或属非法活动
- 追征期
- 追征期延长至 10 年(LPF art. L. 169)
- 罚款
- 80%(CGI art. 1728, 1, c)
- 程序
- 径行核定征税,无需事先催告(LPF art. L. 66 及 L. 68)
- 抗辩
- 纳税人如能证明其对申报义务存在正当的认识错误,可排除该定性
什么是隐匿活动?
当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应当提交的申报,且未向企业登记机构或法院书记处申报其活动的存在,或从事非法活动时,该活动即被认定为隐匿活动。正是「未申报」与「活动缺乏可见性」二者的结合,构成了隐匿。
该定性不得推定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各项条件。尤其重要的是,判例承认,善意的纳税人如能证明其对自身义务存在正当的认识错误,即可免于被认定为隐匿活动。
在三个层面加重适用的制度
一旦被定性为隐匿活动,将触发明显更为严厉的制度:
- 10 年追征期:税务机关可追溯的期间远超普通法定期限(LPF art. L. 169);
- 对补征税款加征 80% 的罚款(CGI art. 1728, 1, c);
- 径行核定征税:无需经过对抗式程序,亦无需事先催告即可确定应纳税额(LPF art. L. 66 及 L. 68);
- 在事实足以构成时,还存在因税务欺诈被刑事追诉的风险。
上述效果叠加,使隐匿活动成为最沉重的税务调整事由之一:在追征期与罚款的双重放大之下,财务风险可能极为可观。
抗辩思路
抗辩首先针对定性本身:税务机关必须证明隐匿的全部构成条件均已满足。其次针对善意:证明纳税人对申报义务存在正当的认识错误,即可排除该定性及其加重效果。最后,还可对十年追征期、80% 罚款以及径行核定征税的具体方式(税基重建、剩余程序保障的遵守)逐一提出争议。
本所的协助
本所对隐匿活动的定性提出抗辩,并在适当情形下证明纳税人的善意。本所就追征期、径行核定税基的重建、80% 罚款逐项提出争议,并将抗辩与可能的税务刑事法程序相衔接。在条件允许时,本所协助在稽查之前进行主动合规申报,这仍是最佳的保护方式。本所代理当事人在税务法院进行诉讼。
隐匿活动:您的问题
税法意义上的隐匿活动是什么?
指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报,且未向企业登记机构或法院书记处申报其活动的存在,或该活动本身属于非法活动。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被认定为隐匿活动会有哪些后果?
追征期延长至 10 年(LPF art. L. 169)、加征 80% 的罚款(CGI art. 1728, 1, c)、无需事先催告即径行核定征税(LPF art. L. 66 及 L. 68),并存在刑事风险。
善意能否使纳税人免于该定性?
可以。纳税人如能证明其对申报义务存在正当的认识错误,即可免于被认定为隐匿活动及其加重制度。证明善意是核心的抗辩思路之一。
十年追征期可以争议吗?
可以,方式是对隐匿活动的定性本身提出抗辩:如构成条件不满足,追征期即回归普通法定期限。径行核定征税的具体方式同样可以争议。
是否可以进行合规申报?
在条件允许时,在任何稽查开始之前进行主动合规申报,可以限缩相关后果。这正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义所在。
本页面仅为介绍隐匿活动相关制度的一般性信息;每一案件均需具体分析。所引法国税务程序法典及法国税法典条文以撰写之日有效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