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认税务调整建议书可构成明示驳回
只要税务调整建议书在实体上否定留抵税额,即可构成对退税申请的明示驳回。
- 税务机关沉默满6个月,仅赋予纳税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LPF, art. R* 199-1),但不会对纳税人起算任何救济期限
- Penn Ar Bed 之后:在实体上否定留抵税额的税务调整建议书构成明示驳回
- 若税务调整建议书载明了救济途径和期限,则2个月期限自收到之日起算;未载明的,救济应在知悉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 启示:企业必须将每一份税务调整建议书视为救济期限的潜在起算点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2025年11月14日判决(Penn Ar Bed 案)厘清了一个决定性的问题: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驳回决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原则上,该期限为自收到税务机关送达决定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LPF, art. R* 199-1)。只有当送达通知中载明了救济途径和期限时,该期限才可对纳税人主张;仅在未载明的情形下,纳税人自知悉驳回之日起最长一年内仍可提起救济。期限届满后,驳回决定即为终局。实体驳回与因缺少证明文件而驳回之间存在关键区别。
就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的驳回决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自收到税务机关送达其决定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LPF, art. R* 199-1)。这是原则,也是最常见的情形。但只有在送达通知本身载明了该期限及救济途径时,该期限才可对纳税人主张(行政司法法典 CJA, art. R. 421-5)。
一年期限只是例外:当驳回决定既未载明救济途径也未载明期限时,2个月的期限不起算,但救济仍须在合理期限内提起,除特殊情形外,该合理期限自纳税人知悉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这一规则在税务领域自最高行政法院2020年10月21日第443327号意见(Sté Marken Trading)起即已确立,该意见将 Czabaj 判例适用于申诉的驳回;因此它并非 Penn Ar Bed 判决的贡献。
Penn Ar Bed 判决的贡献在于另一点:在实体上否定留抵税额的税务调整建议书,可以承载对原退税申请的明示驳回决定,从而使救济期限开始起算。要判断对您适用哪一期限,请查看您收到的决定:若其明确驳回申请,并载明应向哪一法院起诉以及2个月的期限,则该期限自收到之日起算;若缺少该项载明,则您自知悉之日起最多有一年;若税务机关未作任何送达,则不存在对您起算的任何期限,您可在申诉审查的6个月期限届满后即向法院起诉(LPF, art. R* 199-1)。
期限届满后,驳回即为终局:不能退税;且当驳回已就留抵税额不存在作出认定时,不能结转抵扣至以后申报期间,也不能就相同事实提出新的申诉。实体驳回(于救济期限届满时终局)与因缺少证明文件而驳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补正)之间存在关键区别。这一细微差别决定了企业的抗辩策略。
只要税务调整建议书在实体上否定留抵税额,即可构成对退税申请的明示驳回。
一般法上的期限为2个月(LPF, art. R* 199-1)。即使税务机关未正式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提出异议的期限也以一年为限。
被驳回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将永久丧失,没有任何替代途径。
应根据驳回理由作细致解读,这对抗辩策略具有决定意义。
该判决要求企业对与税务机关的往来函件保持更高的警惕。
任何经常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企业(典型情形:出口企业、建筑企业、增值税控股架构、行使增值税选择的不动产公司)都应调整内部流程,确保不错过救济期限——该期限在多数情形下仅为2个月。
建立接收和登记所有税务函件的内部流程,尤其是税务调整建议书,其现在可能构成明示驳回。收件日期必须严格留痕(邮戳、回执等)。
任何涉及正在审查退税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税务调整建议书,都必须由税务律师立即分析,以便:(一)界定驳回性质(实体或缺少文件),(二)评估救济途径,(三)在适用的救济期限内安排决策时间表,即2个月,或在未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时为一年。
该判决间接提醒了预防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性:供应商发票、出口凭证、合同、运输证明。缺乏扎实的文件支持,留抵税额从一开始就很脆弱,被驳回后的抗辩也将十分困难。
救济期限在多数情形下仅为2个月:救济程序须即刻着手准备。应在收到不利决定后立即委托税务律师,以便:(一)对驳回作出法律定性,(二)分析胜诉可能性,(三)在 LPF 第 L. 54 C 条的层级申诉(在其可适用时可中止诉讼期限的进行)与直接向法院起诉之间作出选择。
François Ouairy 律师,合伙人,负责巴黎办公室,巴黎律师公会注册律师,为企业提供增值税留抵退税争议方面的服务:审查不利决定、界定驳回性质(实体或缺少文件)、层级申诉与诉讼、在行政法院进行抗辩。获 Best Lawyers® 2026 税法领域推荐。
根据 CE 2025年11月14日判决, n° 498880, Sté Penn Ar Bed,答案是肯定的,前提是该建议书在实体上否定留抵税额。若建议书仅涉及其他方面(例如反向征收、适用税率)而不触及退税本身,则不构成明示驳回。逐案分析至关重要:税务调整的真实理由决定其法律效力。
绝大多数情形下是2个月。一般法上的期限,为自收到送达驳回决定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LPF, art. R* 199-1)。请查看您收到的决定:若其载明了应向哪一法院起诉以及救济期限,该2个月期限即自收到之日起算。一年只是在缺少该项载明时适用的上限,此时该期限不可对您主张(CJA, art. R. 421-5);企业自知悉决定之日起最多有一年,特殊情形除外。这一合理期限规则并非 Penn Ar Bed 判决的贡献:它在税务领域自最高行政法院2020年10月21日第443327号意见(Sté Marken Trading)起即已确立,该意见将 Czabaj 判决(CE Ass., 2016年7月13日, n° 387763)确立的合理期限适用于申诉的驳回。最后,若税务机关未送达任何明示决定,则不存在对您起算的任何期限。
驳回决定即为终局。不能退税;且当已经终局的驳回认定留抵税额不存在时,不能抵扣结转至以后的申报期间,也不能就相同事实提出新的申诉。未就抵扣权是否存在作出认定的驳回,本身并不导致留抵税额丧失:驳回决定的具体措辞,以及申报更正本身的期限,决定答案。对于结构性留抵企业(建筑业、出口业、不动产业),现金流影响可能非常重大。唯一的例外出路是证明存在特殊情形(不可抗力、行政欺诈),但这属于例外救济,成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实体驳回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律上否定留抵税额的权利(纳税人身份、税率、非应税交易等),于救济期限届满时即为终局。因缺少证明文件而驳回是指税务机关认为因缺少有证明力的文件(发票、出口凭证等)而无法核实留抵税额。在后一种情形下,企业可能可以在补齐文件后提出新的申请,而不受救济期限的限制。但这一定性取决于驳回决定中载明的明确理由。
立即接收并登记该建议书(回执日期),由税务律师在30日内完成法律分析,在法定30日期限内(申请延期则为60日)答复建议书,在收到不利决定时准备层级申诉,并按针对驳回决定的救济期限制定程序时间表——该期限在多数情形下为2个月。请注意:层级申诉有两种,对期限的效果相反。LPF 第 L. 54 C 条的层级申诉,针对并非源自会计核查、会计审查或个人税务状况对质审查(LPF, art. L. 12、L. 13 和 L. 13 G)的税务调整建议书提出,须“在提起诉讼所允许的期限内”行使,并中止该期限的进行:因此不会造成任何损失,值得考虑。而《受查纳税人权利义务宪章》项下的层级申诉,适用于外部税务稽查,属于实质性保障,但不产生中止效果:它不延长向法院起诉的期限(LPF, art. R* 199-1),须与诉讼准备并行推进。
首次沟通严格保密。审查不利决定、界定驳回性质(实体或缺少文件)、制定救济策略,并在适用的救济期限(2个月或一年)内安排程序时间表。
© BENSAID Avocats — 本网站发布的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资料来源:CE 2025年11月14日判决, n° 498880, Sté Penn Ar Bed;CE 2016年7月13日判决 n° 387763(Czabaj,合理期限);CE 2020年10月21日意见, n° 443327, Sté Marken Trading;LPF art. R*199-1(向法院起诉的2个月期限);CJA art. R. 421-5(期限的可对抗性);LPF art. L.198 A(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审查);LPF art. R*196-1(申诉期限);LPF art. L. 54 C(中止诉讼期限的层级申诉);LPF art. L.208(迟延利息);法国税法典第271条(增值税抵扣权)。编辑更新日期: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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