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特定制度
对适用于企业活动的全部增值税制度进行管理与保障,并预先应对结构变动或税务取舍。
- 申报制度的选择:CA3(标准实报制)、CA12(简易制)、免征额制度(franchise en base)、实报制。
- 战略性选择权(按收款/按记账计缴增值税、选择课税)。
- 欧盟内部操作、属地规则、房地产增值税(见我们的专门业务领域)。
- 在结构性变动(转让、出资、重组)及税务取舍时的协助。
- 在商业合同、租约、契据及集团内部协议中拟定增值税条款。
企业税务涵盖适用于公司税务生命周期的全部规则:企业所得税(IS)、母子公司制度、税务合并、转让定价、董事报酬、民事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税务、集团内部流动的结构安排,以及与利润性质或现金管理相关的取舍。
增值税——一种消费税,但本质上属于欧洲层面——须结合法国税法典、增值税指令 2006/112/EC、欧盟法院(CJEU)判例及行政规范(BOFIP)综合解读。本所律师在各个阶段介入:申报、结构安排、税务稽查与争议。凭借在房地产增值税方面的丰富经验,本所亦协助开发商、房地产公司及房产交易商的大型项目。
本所刻意只承接有限数量的案件,以确保合伙人对每一案件的直接参与,并在任何委托之前系统评估介入的适当性。
对适用于企业活动的全部增值税制度进行管理与保障,并预先应对结构变动或税务取舍。
就企业所得税以及适用于集团、控股公司与民事公司的全部特定制度提供咨询。
协助设立增值税集团(自 2023 年起可运作的机制)、机会评估、可行性研究及选择权的拟定。
在税务稽查、补征提议及争议中提供全面协助——企业所得税、增值税、CVAE、预提税、工资税。
处理国际流动的增值税(货物供应、服务、海关、房地产为主的公司)、退税、境外增值税的追回及留抵税额的管理。
本所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及企业结构安排相关的部分文章选辑。
保障您的退税申请:争议期限、行政申诉与司法申诉的衔接、保全权利的策略。
增值税 · 国际增值税固定机构的认定标准及其对跨境操作的实际影响。
增值税 · 退税税务机关的义务与纳税人的权利: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稽查的实务。
税务稽查对补征说理要求及基于欠缺法律依据的抗辩手段的分析。
工资税集团内部债务豁免对工资税税基的影响——一个处于增值税/工资/企业所得税交界的议题。
财政法已通过措施的概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地产税务——及其对企业与集团的影响。
主要风险是补征,并附带介于 10% 至 100% 之间的罚款及滞纳利息(每月 0.2%,即每年 2.4%)。增值税补征的主要事由涉及可扣除性、属地规则(欧盟内部、出口)、发票上的强制记载事项及操作的定性。自稽查伊始即获协助,有助于稳固立场并就争议要点进行协商。
增值税集团(即「单一纳税人」)自 2023 年起可运作,允许在财务、经济及组织上关联的多家企业组成单一纳税人。集团内部操作不属于增值税范围,从而简化管理并减少残余税负。其优化须以事先模拟、精确界定范围及扣除系数的分析为前提。选择权 3 年内不可撤销。
房地产为主的公司(SPI)是指其资产主要由不动产或关于不动产的权利构成的公司。该身份触发特定规则:股份转让适用 5% 的登记税(而非优惠税率),利得按房地产资本利得征税(非居民适用税法典第 244 bis A 条),须计入 IFI 税基,并有特定的申报义务。
并非如此。利润率增值税仅适用于某些操作,尤其是交易商在初次购置时不享有扣除权的情形。它须对购置的税务制度及操作的性质(建筑用地、旧建筑、新建筑)进行分析。欧盟法院判例(尤其是 Icade Promotion 一案)已明确其适用条件——参见我们的房地产税务领域。
准备工作依托多个方面:(一)核查税务与会计申报的一致性;(二)就例外制度及所采用的选择权留存文档;(三)随时更新 FEC(会计分录文件)、增值税的可靠审计轨迹、IFU 及 DAS 2;(四)归档凭证及实物证据;(五)通过内部审计或事先裁定预先应对敏感要点。税务律师亦可主导与税务机关的互动。
存在若干救济途径:(一)针对补征提议的意见(30 日,可延长);(二)向稽查员上级、继而向省级对话人提起层级申诉;(三)向税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直接税及营业额税委员会、税务滥用委员会);(四)在税款进入追缴后提起争议申诉;(五)向行政法院提请,继而上诉,直至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诉。可申请缓缴以暂停追缴。
税务合并(税法典第 223 A 条及以下)允许由母公司持股至少 95% 的公司集团合并其应税结果——盈亏抵销、集团内部流动的中性化、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管理。选择权期限为 5 年,可续期,并须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在法国就企业所得税纳税。退出该制度会产生须预先应对的税务后果。
追回在境外承担的增值税,取决于企业所在地国家及承担增值税的国家。对于在欧盟设立的企业,程序须经第 9 号指令(本国电子门户,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对于欧盟以外的企业,则适用第 13 号指令——并可能须依退税国家的规定指定税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