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时间标准 — 竣工未超过 5 年
第一项标准,独立于工程性质:不动产须竣工未超过 5 年。竣工日期以向市政厅提交的竣工申报(DAT)之日为准进行认定。自该日起超过 5 年的,即使不动产曾进行过重大工程,仍视为「旧」不动产。
就增值税而言,一处不动产在同时满足两项累积条件时构成新建不动产,因而在由应税人转让时依法应税:其竣工尚未超过 5 年,且其系新建,或系经工程改造而恢复至如新状态。使不动产恢复至如新状态的工程框架,由法国税法典第 257 条 I 2°以及 BOFIP 行政解释予以明确界定:主体结构工程标准(择一适用,满足其一即可)与装修配套工程标准(累积适用,须至少达到三分之二的项目)。该项资格认定决定了转让的增值税制度(依法征收增值税或免税)、自我供应,以及与建造承诺或转售承诺的衔接。认定错误将使当事人面临巨额补税风险。
就增值税而言,新建不动产的认定并非取决于喜好或外观,而是一项以可量化标准为基础的技术性认定。立法者确立了两类标准,二者共同规定于法国税法典第 257 条 I 2°:主体结构工程标准(择一适用,满足其一即可)与装修配套工程标准(累积适用,须至少达到三分之二)。
其经济影响重大。在重度翻新工程中,将不动产认定为「新建」会使其后续转让的增值税制度发生转变:由普通免税制度(在其后转让时按二十分之一进行调整)转为依法按 20% 征收增值税(并对工程进项增值税享有抵扣权)。反之,认定为「旧」的,转让方须就增值税行使选择权(法国税法典 art. 260, 5° bis),方能保全其抵扣权。
自我供应(LASM)经历了一次重要改革:就新建不动产的销售而言,该机制已被取消(此前改革经 2010 年财政法案予以整合),向第三方转让如今直接依法征收增值税。但就建造人自用而言,当建造人无法全额抵扣进项增值税时,自我供应机制予以保留:典型情形为部分应税人(兼营应税与免税活动),或用于免税活动(社会住房、未附家具的住宅出租且未行使选择权)。此时自我供应发挥反向征收的作用,根据建造人实际的抵扣权恢复增值税的中性。BOFIP 行政解释(BOI-TVA-IMM-10-10-20)提供了技术性适用框架。
该项认定须以建筑许可与技术资料为依据,逐项进行分析。
第一项标准,独立于工程性质:不动产须竣工未超过 5 年。竣工日期以向市政厅提交的竣工申报(DAT)之日为准进行认定。自该日起超过 5 年的,即使不动产曾进行过重大工程,仍视为「旧」不动产。
如工程涉及地基的大部分,则不动产为新建。该标准通常在部分拆除后的重度重建工程中得到满足。须注意:该标准与其他主体结构标准择一适用,满足其一即可恢复至如新状态。
如工程涉及决定建筑物强度与刚度的地基以外大部分构件(楼板、承重墙、屋架),或涉及外立面大部分实体构造(翻新粉刷除外),则不动产为新建。单纯的外立面翻新粉刷绝不足以使不动产转为新建,须对结构进行深度改造。
就法国税法典而言,加层本身即被认定为新建不动产:在既有不动产之上新建楼层构成新建不动产的生产,与既有建筑物的整体状况无关。该项认定使加层工程的进项增值税享有抵扣权。
如任一主体结构标准均未满足,不动产仍可通过满足装修配套标准而被认定为新建,该等标准为累积适用且更为严格。BOFIP 所列装修配套项目须有至少三分之二得到翻新:非承重楼板、外部门窗、内部隔墙、卫生设施与管道、电气、供暖。举证须逐项进行,以工程合同与发票为依据。
本所自规划阶段起即为重度翻新工程提供保障:对拟定资格认定(新建或旧不动产)进行工程前分析,逐项对工程进行技术梳理(主体结构/装修配套),在各项制度之间进行经济权衡,落实合同层面的保障(工程合同、证明文件、明细报价),并在税务机关提出质疑时进行抗辩。
对于兼具翻新与既有不动产收购的复杂工程,我们将增值税资格认定与建造承诺(法国税法典 art. 1594-0 G A)及转售承诺(法国税法典 art. 1115)相协调,以优化整体交易的税务处理。
法国税法典第 257 条 I 2°在同时满足两项累积条件时将不动产认定为新建:(1)竣工未超过 5 年;(2)其系新建,或系依据技术标准(主体结构择一适用、装修配套累积适用至少三分之二)经工程恢复至如新状态。该项认定以竣工申报之日为准进行判断。
主体结构标准为择一适用,满足其一即可将不动产认定为新建。该等标准包括:地基的大部分,或决定强度的地基以外构件,或外立面实体构造(翻新粉刷除外),或加层。装修配套标准为累积适用,须翻新所列项目的至少三分之二。典型项目:非承重楼板、外部门窗、隔墙、卫生设施、电气、供暖。
原则上不足。一般性翻新(油漆、地面、厨房与卫浴设备、外立面翻新粉刷)不会使不动产转为新建。须对结构进行深度改造(主体结构工程),或对装修配套项目进行至少三分之二的累积翻新。该项区分十分细致,且须以工程合同与发票为依据逐项举证。
对增值税应税人而言:(a)其后续转让依法按 20% 征收增值税;(b)享有工程进项增值税的抵扣权;(c)登记税限于固定税额(对负有转售承诺的不动产交易商为 125 欧元,法国税法典 art. 1115)。在未获认定的情况下,转让原则上免税(art. 261, 5),并须对已抵扣的增值税按二十分之一进行调整(法国税法典附件二 art. 207)。
须区分两种情形。(1)就向第三方销售新建不动产而言:自我供应已被取消(此前改革经 2010 年财政法案整合),转让直接依法征收增值税。(2)就建造人自用而言:当建造人无法全额抵扣进项增值税时,自我供应予以保留;尤其适用于部分应税人(兼营应税与免税活动),或用于免税活动(社会住房、未附家具的住宅出租且未依 art. 260, 2° 行使选择权)。此时自我供应发挥反向征收机制的作用,根据实际抵扣权恢复增值税的中性。BOFIP 行政解释 BOI-TVA-IMM-10-10-20 明确了各项适用情形。
当不动产交易商在建造承诺(法国税法典 art. 1594-0 G A)下收购既有不动产时,其承诺在 4 年内完成使不动产成为税法典第 257 条意义上新建不动产的工程。履行该承诺要求工程确实满足第 257 条的标准;技术性认定至关重要,以免丧失不动产有偿转让税的免税待遇。参见我们的分析:建造承诺的延展。
三条路径:(1)在工程之前编制技术规格书,列明所涉项目及其累计;(2)编制明细合同与发票,以实现逐项可追溯;(3)取得建筑师或工程负责人出具的证明,证实符合法国税法典的标准。此类文件在税务稽查中至关重要,而稽查往往在竣工数年之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