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期限具有强制性
展期申请必须在最初 4 年期限(或上一次展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提交。逾期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CA Colmar, 6 déc. 2007, n° 05/03382),承诺即在未获展期的情况下届满:税款即告应缴(法国税法典第 1840 G ter 条第 I 款)。因此必须严格跟踪时间表:设置自动提醒日程不可或缺。
根据法国税法典第 1594-0 G 条 A 款,增值税纳税人购入不动产并承诺在 4 年内完成产生法国税法典第 257 条第 I 款第 2 项第 2° 目意义上的新建筑物的工程、或完成未完工建筑物所需的工程时,可免缴比例产权转让税,仅需缴纳 125 欧元的固定税(法国税法典第 691 bis 条)。当期限无法遵守时,法规明确规定可申请每年一次、可续展的展期:该程序载于法国税法典附件三第 266 bis 条第 III 款,需在现行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以附回执挂号信向省公共财政局长(DDFIP)提交附理由的申请。对于工期超出最初期限窗口的项目而言,这一机制至关重要。
法国税法典第 1594-0 G 条 A 款规定的建造承诺是一项实质性的税收优惠制度:全额免缴比例产权转让税,仅适用 125 欧元的固定税,按标准税率计算,相当于节省约购置价款的 6.32%(该 6.32% 所含的省级税率上调至 5%,仅适用于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8 年 3 月 31 日之间签署的契据及订立的协议;仍维持 4.50% 的十一个省为 5.81%,不受该期限影响);若该收购本已适用优惠税率(按全价缴纳增值税的建设用地、转售承诺),则仅节省 0.715%。作为对价,购买人承诺在 4 年内完成产生法国税法典第 257 条第 I 款第 2 项第 2° 目意义上的新建筑物的工程,或完成未完工建筑物所需的工程。该制度并非不动产交易商专属:任何第 256 A 条意义上、以该身份行事的增值税纳税人(开发商、不动产公司、土地整备商)均可在相同条件下适用。
转售承诺仅在整治开发区(ZAC)内不动产由该区整治开发商购入的特定情形下方可展期(法国税法典第 1594-0 G 条 A 款 IV bis),否则其期限只能通过在届满前以建造承诺替代之而得以突破(法国税法典第 1594-0 G 条 A 款 II);与之不同,立法者在此为建造承诺设置了一个安全阀:即法国税法典附件三第 266 bis 条第 III 款规定的每年一次、可续展的展期。该程序回应了一项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很少按原定进度推进,其间会遇到行政风险(许可证、行政诉讼)、技术风险(地基、结构、去污)、财务风险(融资安排、承包商倒闭)以及市场环境变化。
两个月内未收到附理由的否定答复即视为默示同意,这一特点固然有用,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草率起草:理由不充分的申请可能在两个月内招致附理由的拒绝,进而导致优惠资格的丧失。
法国税法典附件三第 266 bis 条第 III 款规定的程序有严格的框架。任何一项形式或实质条件的欠缺都可能导致拒绝。
展期申请必须在最初 4 年期限(或上一次展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提交。逾期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CA Colmar, 6 déc. 2007, n° 05/03382),承诺即在未获展期的情况下届满:税款即告应缴(法国税法典第 1840 G ter 条第 I 款)。因此必须严格跟踪时间表:设置自动提醒日程不可或缺。
以附回执挂号信寄送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省(或大区)公共财政局长。挂号信的寄出日期以邮寄回执为证,据此确认期限得到遵守。
申请须包含三个部分:(a)最初承诺的情况回顾(购置日期、不动产的性质与位置、原定建造计划);(b)证明延期正当性的事实(行政、技术、财务方面的意外情况,须详细说明并附证明材料);(c)拟进行的工程性质以及以完成工程为免税条件的税款金额。
如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未作出附理由的拒绝,则展期视为默示获准。该规则保护纳税人免受行政拖延之害。但在实践中,逾期提交的申请无法享受该规则,因为待展期的期限已经届满;对于理由不充分的申请,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因此申请自寄出时起即应附具完整理由。
法规(法国税法典第 1594-0 G 条 A 款及附件三第 266 bis 条)并未明确规定量化的累计上限,超过该上限即不得再展期。但每次续展仍须经 DDFIP 的审查。根据税务行政解释(BOI-ENR-DMTOI-10-40, § 340),拒绝可基于以下理由:申请人在短期或中期内无力完成其承诺、已放弃该承诺,或因城市规划、环境或安全方面的限制而使建造已确定不可能:项目超出最初期限越久,理由说明就必须越充分。否则,拒绝始终可能触发优惠资格的丧失。
本所在各个阶段为展期申请提供保障:时间表审核(届满日期、是否宜申请展期)、附理由申请的起草(情况、理由、工程性质)、跟进送达与可能的拒绝,必要时提起诉讼。
对于同时涉及转售承诺与建造承诺、或涉及由再购买人承接承诺的复杂交易,本所统筹安排各项承诺,以在交易的整个存续期间(包括超出最初期限之后)维持免税待遇。
最初期限为自购置之日起 4 年(法国税法典第 1594-0 G 条 A 款;如涉及土地重划,起算点推迟至重划作业结束之日,法国税法典第 1594-0 G 条 A 款 V)。在此期间,购买人(第 256 A 条意义上、以该身份行事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动产交易商、开发商、不动产公司、土地整备商)必须完成产生法国税法典第 257 条第 I 款第 2 项第 2° 目意义上的新建筑物的工程,或完成未完工建筑物所需的工程。免税针对比例产权转让税;仅需缴纳 125 欧元的固定税(法国税法典第 691 bis 条)。
以附回执挂号信寄送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省或大区公共财政局长(法国税法典附件三第 266 bis 条第 III 款)。申请必须在现行期限(最初 4 年或上一次展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提交。逾期提交不予受理(CA Colmar, 6 déc. 2007, n° 05/03382)。
三项内容:(1)最初承诺的情况回顾(购置、建造计划);(2)证明延期正当性的事实(详细且有证据支持的理由:许可证延误、行政诉讼、承包商倒闭、技术意外等);(3)拟进行的工程性质以及以完成建造为免税条件的税款金额。理由不充分的申请可能被拒绝。
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未作出附理由的否定答复,即视为默示同意。该规则保护纳税人免受行政拖延之害。但在实践中,逾期提交的申请无法享受该规则,因为待展期的期限已经届满;对于理由不充分的申请,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因此申请自寄出时起即应附具完整理由。
展期为每年一次、可续展:每年可在上一次展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提交新的申请。法规(法国税法典第 1594-0 G 条 A 款及附件三第 266 bis 条)未明确规定量化的累计上限。但每次续展仍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根据税务行政解释(BOI-ENR-DMTOI-10-40, § 340),拒绝可基于以下理由:申请人在短期或中期内无力完成其承诺、已放弃该承诺,或因城市规划、环境或安全方面的限制而使建造已确定不可能。因此,项目超出最初期限越久,理由说明就必须越充分。
拒绝将在未获展期的期限届满时触发优惠资格的丧失。原免缴的税款应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缴纳(法国税法典第 1840 G ter 条第 I 款);税款按购置之日有效的税率计算(BOI-ENR-DMTOI-10-40, § 440),并加收法国税法典第 1727 条规定的滞纳利息(每月 0.20%,即每年 2.40%),该利息并非自拒绝之日起算,而是自购置契据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定期限届满后次月第一日起算(BOI-ENR-DMTOI-10-40, § 450):四年之后,仅利息一项即接近所规避税款的 10%。附理由的拒绝决定可先与税务机关沟通;待税款进入征收程序后,可提出税务申诉(税收程序法典第 L. 190 条及第 R.* 196-1 条),申诉被驳回的,可诉至普通法院(tribunal judiciaire),该法院对登记税及土地登记税争议享有专属管辖权(税收程序法典第 L. 199 条;CE, 4 févr. 1985, n° 40594;Cass. com., 5 mai 1981, n° 80-10.569;Cass. com., 24 janv. 1995, n° 93-1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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