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置条件
- 须先向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诉(LPF art. L. 190)
- 期限
- 至征收之后第 2 年的 12 月 31 日(LPF art. R*196-1)
- 缴纳
- 可申请缓缴(LPF art. L. 277)
- 法官
- 行政法院(所得税、公司税、增值税);普通法院(登记税、IFI)
- 起诉
- 驳回决定之后两个月内(LPF art. R*199-1)
先行申诉,一个必经步骤
不能直接向税务法官起诉:必须先向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诉(LPF art. L. 190,该条界定其适用范围,并与 art. R. 190-1 结合)。此项申诉须陈述争议的理由、量化所请求的减免,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有一定期限作出答复。其驳回,无论明示或默示,均开启诉诸法院之路。因此,这是一个实质性步骤,而非单纯的形式:申诉的质量决定后续走向。
缓缴
提出争议,原则上并不免除缴纳义务。为暂停对所争议款项的征收,申诉须附有缓缴请求(LPF art. L. 277)。当所争议税款超过 4 500 欧元时,须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低于该门槛的,则无须提供担保(LPF art. R. 277-7)。
妥善运用缓缴,可避免在法官作出裁决之前,就须先行支付一笔有争议的补税。
从法院到最高行政法院
申诉被驳回时,争议将依税种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LPF art. L. 199):
- 所得税、公司税与增值税由行政法院管辖;
- 登记税与 IFI 由普通法院管辖;
- 向行政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 向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起终审。
在每一审级,书面文书居于首位:诉讼状的撰写与理由的取舍决定结果。本所主持程序并出庭辩护。
税务诉讼:关键期限
| 步骤 | 期限 | 依据 |
|---|---|---|
| 申诉(一般情形) | 至征收之后第 2 年的 12 月 31 日 | LPF art. R. 196-1 |
| 申诉,调整后的特别期限 | 至调整通知之后第 3 年的 12 月 31 日 | LPF art. R. 196-3 |
| 税务机关的答复 | 6 个月,可延长 3 个月 | LPF art. R. 198-10 |
| 向法院起诉 | 明示驳回通知之后 2 个月(沉默不使该期限起算) | LPF art. R. 199-1 |
| 缓缴:担保门槛 | 所争议税款 > 4 500 欧元时须提供担保 | LPF art. R. 277-7 |
| 上诉(行政上诉法院) | 2 个月 | CJA art. R. 811-2 |
| 终审(最高行政法院) | 2 个月 | CJA art. R. 821-1 |
不可错过的期限
税务诉讼受严格期限的节制。申诉期限原则上至征收当年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LPF art. R. 196-1)。在有调整通知的情形下,您享有一项等于税务机关追征期的特别期限,即就所得税与公司税而言,至通知之后第三年的 12 月 31 日(LPF art. R. 196-3)。
税务机关有六个月作出裁定,可延长三个月(LPF art. R. 198-10)。只要尚未收到明示驳回决定的通知,向法院起诉的两个月期限即不起算(LPF art. R. 199-1):税务机关持续的沉默不会使您丧失任何权利。上诉与终审申请随后均须在两个月的期限内行使。
税务诉讼:您的疑问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不可以。须先向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诉(LPF art. L. 190)。只有在其被驳回(明示或默示)之后,方可向法院起诉。
申诉的期限是多久?
原则上至所争议税款征收或缴纳当年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LPF art. R*196-1)。依不同情形另有特别期限。
在争议期间我须缴纳吗?
申诉可附有缓缴请求(LPF art. L. 277),以暂停对所争议款项的征收,超过一定金额时须提供担保。
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所得税、公司税与增值税由行政法院管辖;登记税与 IFI 由普通法院管辖(LPF art. L. 199)。
程序最远可以走到哪里?
从法院到行政上诉法院,再到最高行政法院终审(或在普通司法序列中,到上诉法院再到最高法院)。本所在每一审级全程跟进案件。
本页仅为提供信息而介绍各项救济途径;每一案件均需具体分析并遵守严格的期限。援引截至撰写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国税务程序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