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 年 1 月 20 日布鲁塞尔协定 · 遗产

法国与比利时遗产税:被继承人的住所与 1959 年协定

法国与比利时之间有一份专门的遗产税协定,按照财产性质和被继承人住所分配各项财产的征税权。它保护银行账户、证券和债权,将其保留给住所国征税。其分配规则不适用于生前赠与,由此留下的双重征税风险需要在规划中解决。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法国与比利时之间的遗产如何征税?

1959 年 1 月 20 日在布鲁塞尔签署、1960 年 6 月 12 日生效的协定(1960 年 8 月 12 日第 60-876 号法令)适用于死亡时住所在法国或比利时之人的遗产。不动产在其所在国征税,营业资产(fonds de commerce)在其商业登记所在国征税,有形动产在死亡时所在地征税(第 4 至 7 条)。其他所有财产,特别是银行账户、证券和债权,仅在被继承人住所国征税(第 8 条)。

住所国也可依其国内法对位于另一国的财产征税;此时,它在本国税款涉及这些财产的范围内,抵免在另一国就同一财产缴纳的税款(第 10 条)。生前赠与不适用上述规则。

1959 年 1 月 20 日法国与比利时遗产税及登记税协定,第 1 条、第 4 至 8 条及第 10 条,载于 impots.gouv.fr。

— 摘要
文本
1959 年 1 月 20 日协定,适用于 1960 年 6 月 12 日以后开始的继承
适用税种
法国遗产税;比利时继承税和死亡转移税
方法
按财产性质分配、有效税率及住所国抵免
注意事项
赠与不适用分配规则;须在缴纳第二项税款后一年内申诉
— 哪国对哪项财产征税

第 4 至 8 条规定的分配

  • 住所(第 3 条)。住所是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即重要利益中心,也就是个人关系最密切的地方。无法确定时,以主要停留地为准;停留时间相同时,以国籍为准;具有双重国籍或两国国籍均不具有者,由两国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 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第 4 条)。在所在国征税。财产是否具有不动产性质,依所在国法律确定;以抵押或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不属于不动产权利。公司股份不在此列:税务机关将法国公司的股份列为第 8 条财产(BOI-INT-CVB-BEL-20,第 140 段),因此,按协定住所在比利时的被继承人持有的法国 SCI 股份,在法国不作为该等财产征税,即使国内法将其视为法国有价证券;其价值仅可计入有效税率。非典型结构(使用权、所有权分割、外国公司)需审查其章程。
  • 营业资产(第 5 条)。在商业登记国征税,包括租赁权、设备和存货。附属于营业资产的商业债权、存款和有价证券仍在住所国征税(BOI-INT-CVB-BEL-20,第 110 段)。
  • 船舶、船只和航空器(第 6 条)。在登记国征税。
  • 有形动产(第 7 条)。在死亡时实际所在地征税,包括纸币和现金。税务机关承认,不记名证券不属于有形动产。
  • 其他所有财产(第 8 条)。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公司股份、债权、知识产权:仅在被继承人住所国征税。税务机关据此认为,住所在比利时之人遗产中的法国有价证券不再在法国征税,但可计入有效税率(BOI-INT-CVB-BEL-20,第 140 段)。
— 债务、税率和税收抵免

申报中须结合的三项机制

债务(第 9 条)。以不动产、营业资产或动产担保的债务,从该财产中扣除;其他债务从住所国应税财产中扣除。未扣尽的余额转至同一国的其他应税财产,再转至另一国的财产。

有效税率(第 10 条 a 项)。每个国家在对保留给本国的财产计税时,可适用假设其考虑本国法律允许征税的全部财产时的平均税率。财产免税并不等于不予考虑。

住所国抵免(第 10 条 b 项)。住所国也可对位于另一国的不动产、营业资产、船舶和动产征税,并在本国税款涉及这些财产的范围内,抵免另一国就同一财产征收的税款。例如,住所在法国的被继承人在布鲁塞尔拥有房产,比利时税款可抵免法国就该房产应缴的税款。

平等待遇(第 12 条)。一国国民在另一国纳税时,与该国国民在相同条件下享受与家庭状况有关的免税、扣除和减免。

申诉期限(第 17 条)。出现违反协定的双重征税时,向主管当局提出的申诉,须在缴纳第二项税款后的一年内提出。该期限极短,应在提交申报时即作出安排。

— 赠与:不在协定范围内

赠与仍适用各国的一般规则

  • 生前赠与不适用分配规则。第 4 至 10 条仅涉及遗产;税务机关指出,赠与仍适用各国普通法(BOI-INT-CVB-BEL-20,第 40 段)。住所在比利时的父母向居住在法国的子女赠与,可能同时适用两国法律。
  • 法国国内法的补救措施及其限制。《税法典》第 784 A 条允许以在法国境外就境外财产缴纳的税款抵免法国税款,但仅限于法国依赠与人住所在法国(第 750 ter 条第 1 项)或受赠人住所在法国(第 750 ter 条第 3 项)征税的情形,后者要求在此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抵免以境外财产对应的法国税款为限,超出部分不予退还,且要求境外税款已实际缴纳。如法国仅对法国财产征税,则不适用:每一项跨境赠与都应事先筹划。
  • 例外:某些法人。只有第 13 条明确延伸至赠与:给予国家、地方政府和某些法人的免税和减税,同样适用于另一国性质相同的法人。
  • 三个大区,三套税率。在比利时,继承税和赠与税属于大区权限(弗拉芒、瓦隆、布鲁塞尔首都):在比利时境内的最后住所与国家同样重要。
— 需要理解的要点

被继承人的住所几乎决定一切

1959 年协定将不动产、营业资产、船舶和有形动产以外的一切财产都分配给被继承人住所国。对于金融资产而言,住所问题因此具有决定性,并按协定标准确定:重要利益中心,其次是主要停留地,再次是国籍。

这份旧文本并未被 2021 年签署的协定取代,后者仅涉及所得税和财富税。对于居住在边境两侧的家庭,它仍是基本工具,但必须了解其盲区:生前赠与,以及仅一年的申诉期限。

— 适用人群

四种常见情形

住所在比利时的法国人

其账户和投资组合即使开立在法国,也归比利时征税;其法国不动产仍在法国征税。

在法国拥有不动产的比利时人

直接持有的法国度假住宅或出租房产,会就该财产产生法国遗产税。

居住在另一国的继承人

法国国内法可能以继承人住所为依据征税;对于协定保留给被继承人住所国的财产,协定限制这种征税。

边境两侧的企业主

营业资产、公司股份和商业债权适用不同规则。

— 常见问题

关于法比遗产税的常见问题

我住所在比利时的父母在巴黎有一套公寓:法国是否对遗产征税?

就该公寓而言,是的:不动产在所在国征税(第 4 条)。作为住所国的比利时也可将其纳入本国征税,但应在其对该财产的税款范围内抵免法国就该公寓征收的税款。

住所在比利时的被继承人在法国开立的账户和证券组合,是否在法国征税?

不征税。它们适用第 8 条,仅在住所国比利时征税。法国只能在确定其所征税财产(如法国不动产)的适用税率时予以考虑。

我住所在比利时的父母持有一家在法国拥有房屋的 SCI 的股份:法国是否对这些股份征税?

原则上不征税。1959 年协定不将公司股份归入不动产:税务机关将其列为第 8 条财产,仅在被继承人住所国征税(BOI-INT-CVB-BEL-20,第 140 段)。依国内法,这些股份属于法国有价证券,但协定排除了法国对其征税;其价值仅可用于确定法国所征税财产的适用税率。如直接持有该房屋,结果则相反:该不动产将在法国征税。

我在法国继承住所在比利时的父母的遗产:因为我住在法国就要在法国纳税吗?

法国国内法原则上对在过去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所取得的财产征税。但协定将第 8 条财产保留给被继承人住所国:对于这些财产,法国不能行使该征税权。法国不动产仍在法国征税。

协定是否适用于赠与?

其分配规则不适用,这些规则仅涉及遗产;只有第 13 条关于某些法人免税的条款延伸至赠与。因此,跨境赠与可能在两国被征税。法国国内法规定可抵免境外财产的外国税款(《税法典》第 784 A 条),但有住所条件,签署前应研究交易结构。

在两国之间分配时间的被继承人,其住所如何确定?

依第 3 条:重要利益中心,即个人关系最密切之地;无法确定时,以主要停留地为准;停留时间相同时,以国籍为准。需收集能证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材料:住房、配偶、子女、医生、社团活动。

2021 年新税收协定是否改变遗产税?

不改变。它仅涉及所得税和财富税;截至更新之日,2021 年 11 月 9 日签署的协定尚未生效,1964 年协定仍然适用。遗产仍适用 1959 年协定。各协定的现状详见本所页面法比税收协定。

Cité par

需要筹划法国与比利时之间的遗产事务?

保密的初步沟通。本所负责分析法国方面及 1959 年协定的适用,并与比利时或法国公证人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