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在比利时的法国人
其账户和投资组合即使开立在法国,也归比利时征税;其法国不动产仍在法国征税。
1959 年 1 月 20 日在布鲁塞尔签署、1960 年 6 月 12 日生效的协定(1960 年 8 月 12 日第 60-876 号法令)适用于死亡时住所在法国或比利时之人的遗产。不动产在其所在国征税,营业资产(fonds de commerce)在其商业登记所在国征税,有形动产在死亡时所在地征税(第 4 至 7 条)。其他所有财产,特别是银行账户、证券和债权,仅在被继承人住所国征税(第 8 条)。
住所国也可依其国内法对位于另一国的财产征税;此时,它在本国税款涉及这些财产的范围内,抵免在另一国就同一财产缴纳的税款(第 10 条)。生前赠与不适用上述规则。
1959 年 1 月 20 日法国与比利时遗产税及登记税协定,第 1 条、第 4 至 8 条及第 10 条,载于 impots.gouv.fr。
债务(第 9 条)。以不动产、营业资产或动产担保的债务,从该财产中扣除;其他债务从住所国应税财产中扣除。未扣尽的余额转至同一国的其他应税财产,再转至另一国的财产。
有效税率(第 10 条 a 项)。每个国家在对保留给本国的财产计税时,可适用假设其考虑本国法律允许征税的全部财产时的平均税率。财产免税并不等于不予考虑。
住所国抵免(第 10 条 b 项)。住所国也可对位于另一国的不动产、营业资产、船舶和动产征税,并在本国税款涉及这些财产的范围内,抵免另一国就同一财产征收的税款。例如,住所在法国的被继承人在布鲁塞尔拥有房产,比利时税款可抵免法国就该房产应缴的税款。
平等待遇(第 12 条)。一国国民在另一国纳税时,与该国国民在相同条件下享受与家庭状况有关的免税、扣除和减免。
申诉期限(第 17 条)。出现违反协定的双重征税时,向主管当局提出的申诉,须在缴纳第二项税款后的一年内提出。该期限极短,应在提交申报时即作出安排。
1959 年协定将不动产、营业资产、船舶和有形动产以外的一切财产都分配给被继承人住所国。对于金融资产而言,住所问题因此具有决定性,并按协定标准确定:重要利益中心,其次是主要停留地,再次是国籍。
这份旧文本并未被 2021 年签署的协定取代,后者仅涉及所得税和财富税。对于居住在边境两侧的家庭,它仍是基本工具,但必须了解其盲区:生前赠与,以及仅一年的申诉期限。
其账户和投资组合即使开立在法国,也归比利时征税;其法国不动产仍在法国征税。
直接持有的法国度假住宅或出租房产,会就该财产产生法国遗产税。
法国国内法可能以继承人住所为依据征税;对于协定保留给被继承人住所国的财产,协定限制这种征税。
营业资产、公司股份和商业债权适用不同规则。
就该公寓而言,是的:不动产在所在国征税(第 4 条)。作为住所国的比利时也可将其纳入本国征税,但应在其对该财产的税款范围内抵免法国就该公寓征收的税款。
不征税。它们适用第 8 条,仅在住所国比利时征税。法国只能在确定其所征税财产(如法国不动产)的适用税率时予以考虑。
原则上不征税。1959 年协定不将公司股份归入不动产:税务机关将其列为第 8 条财产,仅在被继承人住所国征税(BOI-INT-CVB-BEL-20,第 140 段)。依国内法,这些股份属于法国有价证券,但协定排除了法国对其征税;其价值仅可用于确定法国所征税财产的适用税率。如直接持有该房屋,结果则相反:该不动产将在法国征税。
法国国内法原则上对在过去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所取得的财产征税。但协定将第 8 条财产保留给被继承人住所国:对于这些财产,法国不能行使该征税权。法国不动产仍在法国征税。
其分配规则不适用,这些规则仅涉及遗产;只有第 13 条关于某些法人免税的条款延伸至赠与。因此,跨境赠与可能在两国被征税。法国国内法规定可抵免境外财产的外国税款(《税法典》第 784 A 条),但有住所条件,签署前应研究交易结构。
依第 3 条:重要利益中心,即个人关系最密切之地;无法确定时,以主要停留地为准;停留时间相同时,以国籍为准。需收集能证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材料:住房、配偶、子女、医生、社团活动。
不改变。它仅涉及所得税和财富税;截至更新之日,2021 年 11 月 9 日签署的协定尚未生效,1964 年协定仍然适用。遗产仍适用 1959 年协定。各协定的现状详见本所页面法比税收协定。
Aucun créneau ne vous convient ? Décrivez-nous votre situation, le cabinet vous rappel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