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 年 7 月 21 日巴黎协定 · 2015 年修订议定书已生效

法德税收协定:跨境工作者、养老金与股息

1959 年协定经 2015 年 3 月 31 日修订议定书大幅改写,在法国与德国之间分配征税权。协定包含若干独特规则:以 20 公里和 30 公里区域为基础的跨境工作者制度;法国居民领取的德国法定养老金仅在法国征税;以及针对持股的离境税条款。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法德税收协定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1959 年 7 月 21 日在巴黎签署、自 1961 年 11 月 4 日起生效的协定,首先确定居民国(第 2 条),然后将每项所得分配给其中一国或两国。最近一次实质性修订,即 2015 年 3 月 31 日修订议定书,适用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的所得;经合组织多边公约自 2021 年 4 月 1 日对德国生效起一并适用。

对法国税务居民而言,依协定可在德国征税的德国所得同样计入法国税基,法国给予税收抵免(第 20 条第 2 款)。对于股息、董事费、派遣工、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以及部分资本利得,抵免额等于德国税款,但以法国税款为限。对于其他所得(工资、租金、营业利润、公职报酬),抵免额等于相应的法国税款:该所得不会被重复征税,但会计入适用于其他所得的税率。

本走廊有两条特有规则优先于抵免:居住并工作于 20 公里边境区内、每天正常返回住所的跨境工作者(居住在下莱茵省、上莱茵省和摩泽尔省并在德国工作者为 30 公里;每年 45 天内的例外可予容忍)仅在居民国纳税;自 2016 年起,私人养老金和法定社会保险养老金仅在居民国征税,公职养老金仍适用第 14 条(第 13 条第 5 款和第 8 款)。

1959 年 7 月 21 日法德税收协定(经修订)第 2 条和第 20 条,合并文本载于 impots.gouv.fr。

— 摘要
文本
1959 年 7 月 21 日协定,1969、1989、2001 和 2015 年修订议定书,经合组织多边公约
法国方法
税收抵免,冲抵法国税款
养老金
自 2016 年起仅在居民国征税
注意事项
相互协商程序须在首次通知后三年内提出
— 协定逐条解读

本所案件中反复出现的规则

  • 居民身份(第 2 条第 1 款第 4 项)。同时为两国居民的人,依次归属于其拥有永久性住所的国家,然后是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和国籍所在国;仍无法确定时,由两国税务机关协商决定。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任何可长期使用的住所均构成永久性住所,包括子女提供的房屋,且无需比较居留时间(CE 2016 年 10 月 21 日,第 392997 号)。仅因德国来源所得在德国纳税,并不足以成为德国居民(CE 2011 年 1 月 24 日,第 316457 号,Moghadam 案)。
  • 不动产所得(第 3 条)。租金仅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按协定含义)。但对法国居民而言,德国公寓的租金仍计入法国税基,并给予等于相应法国税款的抵免:租金计入税率。德国房产的租赁亏损在法国不予考虑(CE 2019 年 12 月 19 日,第 428443 号)。
  • 股息(第 9 条)。公司所在国最多可按股息总额 15% 征税。在包括支付日在内的 365 天内持续持有至少 10% 资本的资本公司,就法国子公司的股息在法国不缴税,就德国子公司的股息在德国最多缴纳 5%。免税不动产投资工具(SIIC、OPCI)向持股 10% 或以上者支付的股息,仍按国内法税率征税(第 10 款)。
  • 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第 10 条和第 15 条)。仅在受益人居民国征税,除非归属于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来源地错误预扣的税款在法国不能抵免,须向预扣国申请退还。
  • 资本利得(第 7 条)。不动产利得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第 1 款);转让前 365 天内任何时点其价值 50% 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该国不动产的股份或权益,转让利得亦在该国征税,但实体自用于经营的不动产除外(第 4 款)。其他股份转让利得仅在转让人居民国征税(第 5 款)。
  • 协定离境税(第 7 条第 6 款)。个人在某国居住至少五年后离开,该国可依其国内法,就其居住期间在该国居民公司持股上形成的增值征税。新居民国随后以离境日的价值作为取得成本。法国在此适用《税法典》第 167 条之二,德国适用其《涉外税法》(AStG)第 6 条。
  • 受雇所得与外派(第 13 条第 1 款和第 4 款)。在工作地国征税,但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的派遣除外:在一个日历年内停留合计不超过 183 天;雇主不是工作地国居民;报酬不由雇主在该国的常设机构负担。根据 2006 年 2 月 16 日相互协商协议,与现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周日、公众假期、休假和病假均计为停留天数。
  • 董事与管理人员(第 11 条和第 13 条第 7 款)。在缴纳公司税的公司中担任管理职务,视为受雇:在履职地征税,而非公司所在国。董事费在居民国征税,但公司所在国可预扣税款,并以税收抵免抵消。
  • 派遣工(第 13 条第 6 款)。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雇员,其报酬在工作地国和居民国均可征税,居民国给予等于在前者已缴税款的抵免,除非该雇员符合跨境工作者条件。
  • 财富(第 19 条)。协定涵盖原法国财富团结税(ISF)。法国税务机关指出,适用于 ISF 的协定并不必然适用于不动产财富税(IFI):须逐条审查。实践中,位于法国的不动产依法国国内法仍计入德国居民的 IFI 税基。
  • 情报交换与税款征收协助(第 22 条和第 23 条)。第 22 条规定了情报交换;根据法国行政解释,2001 年 10 月 18 日的协议另规定就居民身份变更、不动产转让、工资和董事费自动交换信息。2015 年修订议定书将征收协助扩展至所有税收债权。
— 法院的判决

关于跨境工作者、养老金和居民身份的五项判决

法德之间的争议集中在跨境工作者身份、养老金的处理和居民身份。下列每项判决均注明作出于 2015 年修订议定书之前还是之后。

  • 摩泽尔的跨境工作者。居住在摩泽尔省、为一家德国公司在边境区内工作的雇员适用第 13 条第 5 款:其工资仅在法国征税;他申请了跨境工作者待遇,但经催告仍未提交法国所得申报,法院维持依职权作出的征税(南希行政上诉法院 2014 年 3 月 27 日第 12NC00985 号判决)。
  • 在德国的派遣与税收抵免。体育联合会向被派至其处、仍为所在俱乐部雇员的职业球员支付的奖金,在第 13 条第 4 款的三项条件均满足时属于仅在法国征税的工资;以所得在两国均可征税为前提的第 20 条抵免不适用(最高行政法院 2018 年 12 月 19 日第 413033 号)。
  • 2016 年前的社会保险养老金。法国社会保险机构向居住在德国的法国国民支付的退休金,依旧第 14 条第 2 款在法国征税,这解释了 2015 年修订议定书之前法定社会保险养老金领取人的双重征税(凡尔赛行政上诉法院 2012 年 4 月 3 日第 11VE00142 号判决)。
  • 支付给德国居民的公职薪金。法国国家向居住在德国的雇员支付的薪金,依协定第 14 条第 1 款(仅具有另一国国籍者除外)和 CGI 第 182 A 条,仍在法国通过源泉扣缴征税(最高行政法院 1990 年 4 月 25 日第 58034 号)。
  • 居民身份:习惯性居所。一名纳税人在罗克布吕讷-卡普-马丹和巴登-巴登均有住所,与两国均有密切联系,被认定为法国居民:她每年在德国约四十天、每次约三晚的停留不构成习惯性居所(马赛行政上诉法院 2024 年 11 月 7 日第 21MA02682 号判决)。
— 跨境工作者与远程办公

法德边境特有、并于 2015 年得到巩固的制度

规则(第 13 条第 5 款)。在一国边境区域工作、在另一国边境区域拥有永久性住所并通常每日返回的雇员,仅在其居民国征税。边境区域包括全部或部分位于边境 20 公里以内的市镇。对于居住在法国边境省份(即下莱茵省、上莱茵省和摩泽尔省)的人士,德国境内的工作区域扩展至 30 公里以内的市镇;萨尔州全境均包括在内。

45 天。2006 年 2 月 16 日相互协商协议规定,雇员一年内不回家或在区外全天工作的天数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的,保留跨境工作者身份;若仅在一年中部分时间从事该工作,上限为合同工作日的 20%,且不得超过 45 天。超过上限,工资按一般规则在工作地国征税。

远程办公。与瑞士或卢森堡不同,法国未与德国签订专门的远程办公协议。但 2006 年协议规定,在居民国边境区域内进行的工作视为在边境区域内进行:在阿尔萨斯或摩泽尔家中远程办公的跨境工作者保留其身份,且不设天数上限。对于不属于协定意义上跨境工作者的雇员,在法国远程办公的每一天自第一天起即在法国征税。疫情期间签订的相互协商协议已于 2022 年终止。

表格。在德国工作的法国居民须提交第 5011 号双语表格,以便雇主从德国税务局(Finanzamt)取得免税证明(Freistellungsbescheinigung);在法国工作的德国居民使用第 S 2-240 号表格。2015 年修订议定书为该制度增设财政补偿:居民国向雇佣国支付跨境工作者工资总额的 1.5%(第 13a 条)。社会保障适用欧盟另行规定的规则,须单独核查。

— 养老金:2016 年规则

同一笔养老金,因来源不同而在不同地方征税

  • 私人与法定养老金(第 13 条第 8 款)。自 2016 年所得起,养老金和年金(包括法定社会保险支付的款项)仅在受益人居民国征税。因此,法国居民领取的德国养老保险养老金仅在法国征税;德国居民领取的法国基本养老金或 Agirc-Arrco 补充养老金仅在德国征税。就法定社会保险支付的款项,居民国作为对价向款项来源国支付补偿(第 13c 条)。
  • 2016 年以前。法定社会保险款项仅在支付方所在国征税,常导致前跨境工作者被双重征税。一项开放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特别申诉程序,使纳税人可就 2005 至 2015 年取得税收抵免;该期限已届满。
  • 公职养老金(第 14 条)。由一国、州、地方政府或公法法人因行政或军事服务支付的养老金,仅在支付国征税;但受益人具有另一国国籍而不具有支付国国籍的,仅在居民国征税。居住在法国、具有德国国籍的德国退休公务员仍在德国纳税;该养老金计入其法国所得,并给予等于相应法国税款的抵免。
  • 公共工商业机构。因公共工商业活动支付的报酬适用私人受雇规则;根据 2012 年公布的行政解释(BOI-INT-CVB-DEU-10-40),两国税务机关将法国国家铁路公司(SNCF)、法国邮政、法兰西银行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归入公职报酬规则,鉴于这些机构的地位变化,应予核实。公立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大学不视为商业活动。
  • CSG 与医疗保险。协定未提及法国的普遍社会捐(CSG)。对于在法国领取的德国养老金,是否须缴纳法国社会税费,首先取决于依欧盟规则承保您的医疗保险制度:这是需要首先确定的问题。
— 四个计算示例

协定的实际效果,以数字说明

  • 斯特拉斯堡的跨境工作者。一名雇员住在斯特拉斯堡,在凯尔工作,年薪总额 60 000 欧元。她有 30 个工作日在边境区域外工作,每周在家远程办公两天。她仍属跨境工作者:工资仅在法国按累进税率征税,其德国雇主取得免税证明后即不预扣德国税款。
  • 德国养老保险领取人。一名居住在萨尔格米纳的前跨境工作者,每年从德国养老保险领取 15 000 欧元。自 2016 年起,该养老金在扣除养老金专属的 10% 扣除额后仅在法国征税;德国不应再征税。若德国仍预扣税款,须向德国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而不是在法国申请抵免。
  • 西门子股息。一名法国居民从一家德国上市公司取得 10 000 欧元股息。德国国内法预扣税率(含团结附加税)为 26.375%,即 2 637.50 欧元;协定将其限制为 15%,即 1 500 欧元,超出的 1 137.50 欧元须在支付年度之后第四个日历年结束前向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申请退还(第 25b 条)。在法国适用统一税时,1 500 欧元的抵免首先冲抵 12.8% 的所得税(1 280 欧元),将其抵尽。根据法国行政解释,剩余的 220 欧元只有在协定涵盖社会税费时才能冲抵 18.6% 的社会税费(1 860 欧元),而 1959 年文本并未明确规定;否则该余额作废。申报前应核实这一点。
  • 柏林公寓。一名法国居民出售持有十二年的柏林公寓,增值 200 000 欧元。德国对持有超过十年的私人不动产增值不征税(不动产交易商活动除外)。法国则征税:扣除 42% 的持有期减免后,按 19% 计算的所得税为 22 040 欧元,另加按其自身减免计算的 17.2% 社会税费,以及在适用时的高额增值附加税。税收抵免等于实际缴纳的德国税款,此处为零:协定因此不减免任何税款。
— 税收抵免与救济途径

法国居民的申报表须载明的内容

两种不同的抵免(第 20 条第 2 款)。等于德国税款、以法国税款为限的抵免,适用于不动产及不动产公司利得、离境税、股息、董事费,以及派遣工、艺术家、运动员和模特的所得;超出部分既不结转也不退还。等于法国税款的抵免,适用于在德国征税的其他所有所得,前提是这些所得在德国实际缴纳了德国税:租金、常设机构利润、工资、公职报酬。

错缴的德国税款不能在法国收回。德国违反协定征税时,最高行政法院拒绝给予抵免(CE 2018 年 12 月 19 日,第 413033 号):须在德国申请退税或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相应法国税款的计算。税务机关现以全部所得应纳税额乘以相关外国所得与应税净所得之比计算。《税法典》第 197 C 条的有效税率规则不再叠加适用。

相互协商与仲裁(第 25 条)。申请须在争议措施首次通知后三年内向居民国税务机关提出。若案件提交另一国后三年内两国未达成一致,当事人可申请仲裁,但法院已就该问题作出裁决的除外。

反滥用条款。多边公约生效后,若取得协定优惠是某项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则拒绝给予该优惠,除非其符合协定宗旨。

— 需要理解的要点

一部在 2015 年被改写的 1959 年协定

法德协定的条款编号并不遵循经合组织范本:居民身份在第 2 条,资本利得在第 7 条,受雇所得在第 13 条,养老金在同一第 13 条第 8 款。网上许多内容仍在描述 2016 年以前的状况,即法国居民的德国养老金在德国征税。

2015 年修订议定书带来三项决定性变化:养老金(包括法定社会保险养老金)此后仅在居民国征税;转让不动产占优公司的股份,在不动产所在地征税;离境国在满足条件时,可在纳税人变更居民身份后就其持股的未实现增值征税。

— 适用人群

协定改变结果的六种情形

阿尔萨斯和摩泽尔的跨境工作者

居住在下莱茵省、上莱茵省或摩泽尔省,在萨尔州、巴登-符腾堡州或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工作的人士。

往返两国的退休人员

领取德国养老保险(Deutsche Rentenversicherung)养老金、企业养老金或公职养老金的前跨境工作者和外派人员。

外派员工

数月的派遣、183 天规则、派遣工和受薪董事。

定居法国的德国人

在德国保留证券账户、出租房产或家族公司股份的法国税务居民。

投资者与业主

德国公司股息、柏林或慕尼黑的公寓、从德国持有的法国 SCI 份额。

迁居他国的企业主

携持股迁往德国或返回法国:第 7 条第 6 款的协定离境税。

— 常见问题

关于法德税收协定的常见问题

我住在阿尔萨斯、在德国工作:在哪里纳税?

如果您属于第 13 条第 5 款意义上的跨境工作者,则在法国纳税:永久性住所位于下莱茵省、上莱茵省或摩泽尔省,工作地位于距边境 30 公里以内的德国市镇,通常每日返回,且每年在区外工作或未返回的工作日不超过 45 天。否则,您的工资在德国征税,法国将其计入税基并给予等于相应法国税款的抵免。

远程办公会导致丧失法德跨境工作者身份吗?

如果您在位于法国边境区域的家中远程办公,则不会:2006 年 2 月 16 日相互协商协议将该工作视为在边境区域内进行。因此,远程办公日不计入 45 天。社会保障是另一个问题,适用欧盟规则。

我住在法国并领取德国养老金:由谁征税?

自 2016 年所得起,德国养老保险养老金或企业养老金仅由法国征税(第 13 条第 8 款)。德国公务员养老金适用另一规则:如果您不具有法国国籍,该养老金仍在德国征税,法国将其计入税率。

德国对我的股息预扣多少,我能收回多少?

德国国内法预扣 26.375%。协定将其税款上限定为 15%:超出部分须凭法国居民证明,在支付年度之后第四个日历年结束前向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申请退还。在法国,税收抵免冲抵该股息对应的所得税;能否冲抵社会税费尚无定论。

我作为法国居民出售德国公寓:增值在哪里征税?

原则上两国均可征税:德国作为不动产所在国可以征税,法国作为居民国征税,并给予等于已缴德国税款的抵免。若德国不征税(例如您持有该房产超过十年),则由法国依其不动产增值制度单独征税。

我携法国公司股份迁居德国:法国还能对我征税吗?

可以,但须满足条件。法国国内法(《税法典》第 167 条之二)对在离境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为法国居民、且持股或价值超过门槛的人,就其未实现增值于离境时征税;协定第 7 条第 6 款允许法国在您作为法国居民至少五年的情况下适用该规定。德国随后以您抵达之日的价值计算其自身的增值。我们的离境税页面介绍了迁往其他欧盟国家时可自动适用的缓缴制度。

协定是否涵盖遗产和赠与?

不涵盖:遗产和赠与适用 2006 年 10 月 12 日协定,自 2009 年 4 月 3 日起适用。详见我们的法德遗产与赠与税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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