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10 月 12 日巴黎协定 · 遗产与赠与

法德遗产与赠与税:法国遗产税与德国遗产税(Erbschaftsteuer)

自 2009 年 4 月 3 日起,一项协定在法国与德国之间分配遗产与赠与的征税权。它并未消除双重管辖:每个国家仍有权对住所在本国的继承人征税,但须抵免另一国的税款。最终结果取决于被继承人的住所、继承人的住所以及每项财产的性质。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法国与德国之间的遗产如何征税?

2006 年 10 月 12 日协定适用于 2009 年 4 月 3 日及以后去世者的遗产和作出的赠与,前提是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住所在法国、德国或两国。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占优公司的股份)在所在国征税;常设机构的财产在机构所在国征税;有形动产在其所在地征税。原则上,银行账户、债权、证券和非不动产公司股份归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住所国征税(第 5 至 9 条)。

但协定保留每个国家对住所在本国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所取得的全部财产征税的权利,并抵免在另一国缴纳的税款(第 11 条)。在法国方面,德国税款的抵免以同一财产对应的法国税款为限。

2006 年 10 月 12 日法德遗产与赠与税协定第 1 条、第 5 至 9 条和第 11 条,以及关于生效的第 19 条,文本载于 impots.gouv.fr。

— 摘要
文本
2006 年 10 月 12 日协定及其议定书,2009 年 4 月 3 日生效
适用税种
法国无偿转让税;德国遗产与赠与税(Erbschaft- und Schenkungsteuer)
法国方法
抵免德国税款,以同一财产对应的法国税款为限
注意事项
住所在另一国的继承人,就其取得的全部财产在该国仍须纳税
— 住所与财产分配

第 4 至 9 条,按适用顺序

  • 住所(第 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依两国法律同时在两国有住所的人,依次归属于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习惯性居所所在国和国籍国;仍无法确定时,由两国税务机关决定。仅就位于某国的财产在该国纳税的人,不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住所在该国的人。
  • 临时外派人员(第 4 条第 3 款)。仅具有一国国籍且在两国均有住所的人,如明确无意无限期留在另一国,且在去世或赠与前七年内在该另一国的住所合计少于五年,则归属于其国籍国。
  • 离开德国不足五年的德国人(议定书第 2 点)。在德国境外居留不超过五年且在德国没有住所的德国国民,被视为第 4 条第 1 款意义上住所在德国的人。因此,近期迁往法国并不排除德国的征税权:冲突随后按第 2 款和第 3 款的标准解决。
  • 不动产与不动产公司(第 5 条)。不动产在所在国征税。一家公司的资产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司有一半以上由位于某国的不动产构成的,其股份视为位于该国的不动产,但公司自用于经营的不动产除外(第 3 款)。此外,被继承人单独或与其配偶、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共同持有拥有该不动产的公司一半以上权利的,该不动产本身视为遗产的一部分,存在中间公司时按所持比例计算(第 4 款及议定书第 3 点)。因此,资产主要由法国不动产构成的法国 SCI 的份额,原则上在法国征税;资产构成和不动产用途须凭文件核实。
  • 常设机构与固定基地(第 6 条)。归属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企业或独立活动动产,在其所在国征税。
  • 有形动产(第 8 条)。在其所在国征税,但去世时仅临时存放在该国的除外。现金、债权、股票和股份不属于有形动产(议定书第 4 点)。
  • 其他所有财产(第 9 条)。银行账户、证券组合、非不动产公司股份、债权、合同:仅在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住所国征税,但受住所在另一国的继承人规则限制。
— 债务与税收抵免

两种税如何结合

债务(第 10 条)。为取得、建造、改造、修缮或维护不动产而发生的债务,从该不动产价值中扣除;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债务,从其价值中扣除;与船舶、船只、航空器或有形动产相关的债务,从这些财产的价值中扣除;其他债务从第 9 条财产中扣除。债务超过可扣除财产价值的,余额从同一国的其他应税财产中扣除,再从另一国的应税财产中扣除。

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第 11 条第 1 款 a 项)。法国对全部财产征税,包括协定分配给德国的财产,并扣除就后者在德国缴纳的税款。扣除额以这些财产对应的法国税款份额为限;适用累进税率时,按遗产的平均税率计算。

被继承人住所在德国(第 11 条第 1 款 b 项)。法国仅对协定分配给它的财产征税,主要是位于法国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公司,但适用的税率对应其依国内法可征税的全部财产。

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第 11 条第 1 款 c 项)。即使被继承人住所在德国,法国仍可依《税法典》第 750 条之三(针对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对该继承人取得的全部财产征税。法国随后抵免就这些财产缴纳的德国税款,但法国作为所在国已征税的财产除外。德国对住所在德国的继承人适用类似机制(第 11 条第 2 款 b 项),并有其自身的抵免上限以及针对受控公司持有不动产的特别规则。

相互协商(第 13 条)。出现不符合协定的征税时,可在争议措施首次通知后三年内向任一国的主管当局提出。24 个月内未达成一致的,两国税务机关可约定提交仲裁(第 14 条)。

— 法国遗产税与德国遗产税

两种结构不同的税

  • 纳税人。两种税均由继承人就其份额缴纳。依国内法,法国依据被继承人的住所,或前十年中六年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征税;德国依据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住所征税,并对离境不超过五年且未在德国保留居所的本国国民继续征税。
  • 直系扣除额。法国:父母对每名子女 100 000 欧元,每十五年可重新使用;配偶和民事伴侣(PACS)免缴遗产税。德国:每名子女 400 000 欧元,配偶 500 000 欧元,父母在世的孙子女 200 000 欧元,十年内的赠与合并计算。
  • 税率。法国直系亲属税率为 5% 至 45%,20% 档适用于不超过 552 324 欧元的应税部分。德国第一税级(配偶、子女、孙子女)为 7% 至 30%,按所达档次对全部应税份额适用一个税率;第二和第三税级最高分别为 43% 和 50%。
  • 计算示例。住所在巴黎的父母将价值 1 000 000 欧元的证券组合留给住所在慕尼黑的独生子女。法国作为住所国征税:扣除 100 000 欧元后,税款约为 212 962 欧元。德国亦对住所在德国的子女征税:扣除 400 000 欧元后,税款为 90 000 欧元(600 000 欧元的 15%),但德国抵免就这些证券在法国缴纳的、金额更高的税款。德国税款因此降为零,总税负仍为法国税款。
  •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在法国适用专门规则(《税法典》第 990 I 条和第 757 B 条),与遗产税相互独立;其在两国之间的处理须逐份合同审查。
— 需要理解的要点

两国税款中较高者仍须缴纳

2006 年协定是法国少数近期签订的遗产税协定之一,也是少数同时涵盖赠与的协定之一,与 1978 年法美协定类似。它处理通过公司持有的不动产、债务扣除以及临时外派人员的住所问题。

协定的机制是抵免。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或继承人住所在法国时,法国征税并抵免德国税款;德国对其居民亦然。实践中,家庭往往承担两国税款中较高者。在直系亲属的简单情形下,法国遗产税(每名子女扣除额 100 000 欧元)常常高于德国遗产税(扣除额 400 000 欧元),但结果取决于此前的赠与、各国的豁免规定以及采用的估值:这正是筹划的关键所在。

— 适用人群

四种常见情形

定居法国的德国人

住所在法国,其全部财产(包括在德国的账户和证券)均依法国遗产税规则传承。

定居德国的法国人

其在法国的不动产仍在法国征税;其法国账户和证券归德国征税,但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除外。

居住在另一国的子女

住所在德国的子女继承住所在法国的父母的遗产时,其所得在德国同样须纳税。

临时外派人员

数年的外派不一定改变遗产意义上的住所:协定设有“七年中五年”规则。

— 示意图

谁征税、谁抵免,一图看清

2006 年协定第 11 条的三种情形,结合第 5 至 9 条的财产分配阅读。

2006 年 10 月 12 日法德协定示意图:不动产在所在国征税,常设机构的财产和有形动产在其所在地征税,其他财产在被继承人住所国征税;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对全部财产征税并扣除德国税款;住所在德国的,法国仅就归属于它的财产征税,由德国抵免法国税款;住所在某一国的继承人,在该国就其所得全部财产仍须纳税。
2006 年 10 月 12 日协定:上方为可对各类财产征税的国家(第 5 至 9 条);下方依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住所,列出对全部财产征税的国家和抵免外国税款的国家(第 11 条)。两国的抵免均设上限。简化示意:第 5 至 8 条的例外情形见正文。
— 常见问题

关于法德遗产与赠与税的常见问题

我住所在德国的父母在法国有一栋房子:法国会对遗产征税吗?

就该房屋而言,会:不动产在其所在国征税(第 5 条)。法国适用与其可征税全部财产相对应的税率。德国作为住所国对全部遗产征税,并抵免就该房屋缴纳的法国税款。

房子由 SCI 持有:结果会改变吗?

原则上不会。资产一半以上由位于法国的不动产构成的公司,其股份视为位于法国的不动产,包括通过中间公司持有的情形(第 5 条第 3 款)。家族持有公司一半以上权利的,该不动产视为遗产的一部分(第 5 条第 4 款)。因此,SCI 一般不会将征税权移出法国;只有公司自用于经营的不动产不计入。

我住在法国,继承住所在德国的父母的遗产:我在法国纳税吗?

如果您在继承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则须纳税:法国可对您取得的全部财产征税(第 11 条第 1 款 c 项和《税法典》第 750 条之三),并抵免就这些财产缴纳的德国税款。由于法国税款通常更高,可能仍需在法国补缴差额。

协定是否适用于赠与?

适用,这与法国大多数遗产税协定不同。住所在法国或德国的人作出的赠与,在主要方面适用与遗产相同的分配和抵免规则;少数规则(例如临时存放的动产)仅适用于遗产。追溯期不同:法国十五年,德国十年。

我是德国人,在法国生活了三年:哪个国家会对我的遗产征税?

很可能两国都会,由协定裁定。作为离开德国不超过五年、且在德国没有住所的德国国民,您仍被视为住所在德国(议定书第 2 点)。如果您在德国已无住所,且在七年中在法国的住所少于五年并明确无意留下,第 4 条第 3 款将您归属于德国;否则适用永久性住所和重要利益中心标准。无论如何,您在法国的不动产仍在法国征税。

被继承人的债务能在两国扣除吗?

债务按规则分配。用于购置不动产的贷款从该不动产在所在国的价值中扣除;其他债务从住所国的应税财产中扣除;未被吸收的余额可在两国之间转移(第 10 条)。

1959 年税收协定是否也涵盖遗产?

不涵盖。它涉及所得税和财富税,以及原营业税和土地税;遗产和赠与适用 2006 年协定,后者仅在非歧视条款上援引 1959 年协定。详见我们的法德税收协定页面。

Cité par

需要筹划法国与德国之间的遗产事务?

保密的初步沟通。本所分析法国方面的问题及 2006 年协定的适用,并与德国公证人和税务顾问(Steuerberater)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