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法国的德国人
住所在法国,其全部财产(包括在德国的账户和证券)均依法国遗产税规则传承。
2006 年 10 月 12 日协定适用于 2009 年 4 月 3 日及以后去世者的遗产和作出的赠与,前提是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住所在法国、德国或两国。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占优公司的股份)在所在国征税;常设机构的财产在机构所在国征税;有形动产在其所在地征税。原则上,银行账户、债权、证券和非不动产公司股份归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住所国征税(第 5 至 9 条)。
但协定保留每个国家对住所在本国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所取得的全部财产征税的权利,并抵免在另一国缴纳的税款(第 11 条)。在法国方面,德国税款的抵免以同一财产对应的法国税款为限。
2006 年 10 月 12 日法德遗产与赠与税协定第 1 条、第 5 至 9 条和第 11 条,以及关于生效的第 19 条,文本载于 impots.gouv.fr。
债务(第 10 条)。为取得、建造、改造、修缮或维护不动产而发生的债务,从该不动产价值中扣除;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债务,从其价值中扣除;与船舶、船只、航空器或有形动产相关的债务,从这些财产的价值中扣除;其他债务从第 9 条财产中扣除。债务超过可扣除财产价值的,余额从同一国的其他应税财产中扣除,再从另一国的应税财产中扣除。
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第 11 条第 1 款 a 项)。法国对全部财产征税,包括协定分配给德国的财产,并扣除就后者在德国缴纳的税款。扣除额以这些财产对应的法国税款份额为限;适用累进税率时,按遗产的平均税率计算。
被继承人住所在德国(第 11 条第 1 款 b 项)。法国仅对协定分配给它的财产征税,主要是位于法国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公司,但适用的税率对应其依国内法可征税的全部财产。
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第 11 条第 1 款 c 项)。即使被继承人住所在德国,法国仍可依《税法典》第 750 条之三(针对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对该继承人取得的全部财产征税。法国随后抵免就这些财产缴纳的德国税款,但法国作为所在国已征税的财产除外。德国对住所在德国的继承人适用类似机制(第 11 条第 2 款 b 项),并有其自身的抵免上限以及针对受控公司持有不动产的特别规则。
相互协商(第 13 条)。出现不符合协定的征税时,可在争议措施首次通知后三年内向任一国的主管当局提出。24 个月内未达成一致的,两国税务机关可约定提交仲裁(第 14 条)。
2006 年协定是法国少数近期签订的遗产税协定之一,也是少数同时涵盖赠与的协定之一,与 1978 年法美协定类似。它处理通过公司持有的不动产、债务扣除以及临时外派人员的住所问题。
协定的机制是抵免。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或继承人住所在法国时,法国征税并抵免德国税款;德国对其居民亦然。实践中,家庭往往承担两国税款中较高者。在直系亲属的简单情形下,法国遗产税(每名子女扣除额 100 000 欧元)常常高于德国遗产税(扣除额 400 000 欧元),但结果取决于此前的赠与、各国的豁免规定以及采用的估值:这正是筹划的关键所在。
住所在法国,其全部财产(包括在德国的账户和证券)均依法国遗产税规则传承。
其在法国的不动产仍在法国征税;其法国账户和证券归德国征税,但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除外。
住所在德国的子女继承住所在法国的父母的遗产时,其所得在德国同样须纳税。
数年的外派不一定改变遗产意义上的住所:协定设有“七年中五年”规则。
就该房屋而言,会:不动产在其所在国征税(第 5 条)。法国适用与其可征税全部财产相对应的税率。德国作为住所国对全部遗产征税,并抵免就该房屋缴纳的法国税款。
原则上不会。资产一半以上由位于法国的不动产构成的公司,其股份视为位于法国的不动产,包括通过中间公司持有的情形(第 5 条第 3 款)。家族持有公司一半以上权利的,该不动产视为遗产的一部分(第 5 条第 4 款)。因此,SCI 一般不会将征税权移出法国;只有公司自用于经营的不动产不计入。
如果您在继承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则须纳税:法国可对您取得的全部财产征税(第 11 条第 1 款 c 项和《税法典》第 750 条之三),并抵免就这些财产缴纳的德国税款。由于法国税款通常更高,可能仍需在法国补缴差额。
适用,这与法国大多数遗产税协定不同。住所在法国或德国的人作出的赠与,在主要方面适用与遗产相同的分配和抵免规则;少数规则(例如临时存放的动产)仅适用于遗产。追溯期不同:法国十五年,德国十年。
很可能两国都会,由协定裁定。作为离开德国不超过五年、且在德国没有住所的德国国民,您仍被视为住所在德国(议定书第 2 点)。如果您在德国已无住所,且在七年中在法国的住所少于五年并明确无意留下,第 4 条第 3 款将您归属于德国;否则适用永久性住所和重要利益中心标准。无论如何,您在法国的不动产仍在法国征税。
债务按规则分配。用于购置不动产的贷款从该不动产在所在国的价值中扣除;其他债务从住所国的应税财产中扣除;未被吸收的余额可在两国之间转移(第 10 条)。
不涵盖。它涉及所得税和财富税,以及原营业税和土地税;遗产和赠与适用 2006 年协定,后者仅在非歧视条款上援引 1959 年协定。详见我们的法德税收协定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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