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法国的意大利家庭
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家族财产仍在意大利:房屋、土地、公司股份。
1990 年 12 月 20 日协定自 1995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于此后发生的继承和赠与,适用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住所在法国或意大利的情形。住所国依其国内法征税,通常针对全部财产。另一国也可对位于其境内的不动产、常设机构的财产,以及位于其境内的证券和债权征税(第 5 至 8 条)。
住所国随后从其税款中扣除在另一国就上述财产缴纳的税款,以本国税款中与这些财产相应的部分为限(第 11 条)。其他财产,例如家具、艺术品或珠宝,仅在住所国征税(第 9 条)。
1990 年 12 月 20 日法意遗产税和赠与税协定第 1 条、第 5 至 9 条及第 11 条,文本载于 impots.gouv.fr。
个人因住所、居所或类似标准而在一国就其遗产被征税的,即为该国住所人。如同时为两国住所人,则依次归属于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然后是国籍(第 4 条)。
就遗产而言(不包括赠与),议定书另设该协定特有的规则。去世时被视为在两国均有住所、具有其中一国国籍而无另一国国籍、明显有意在国籍国保留住所,且在去世前七年内于另一国合计居住不足五年的人,视为仅在其国籍国有住所。因此,在法国居住四年的意大利人,只要能证明上述意图,即可仅归属于意大利。
协定仅在被继承人住所位于法国或意大利时适用。如其住在第三国,协定不适用:在不存在其他可适用协定的情况下,转移之日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如在转移年度之前十年中至少六年在法国有税务住所,可依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 条第 3 款就所获财产在法国征税。
在法国与意大利之间,遗产争议涉及住所的证明。养老金和所得税居民身份适用1989 年协定,其判例另见该页面。
两国往往对同一遗产征税:住所国依其法律,通常对全部财产征税;另一国对位于其境内的财产征税。协定并不取消任何一方的征税,而是要求住所国扣除在他处缴纳的税款,且仅限于协定允许另一国征税的财产。
该协定在一个关键点上有别于通常模式:股票、债券和债权在发行公司或债务人住所所在国征税。因此,住所在法国的被继承人所持有的意大利公司股票组合,即使存放于法国银行,也可能先在意大利征税,再在法国征税并享受有上限的抵免。两国的税负及抵免问题应在生前而非身后筹划。
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家族财产仍在意大利:房屋、土地、公司股份。
巴黎公寓、蔚蓝海岸别墅,有时通过法国 SCI 持有。
跨境持有的意大利或法国股票和债券。
协定同样涵盖赠与:生前转移适用相同的分配规则。
子女居住在法国、意大利或其他国家:继承人的住所可能使法国法律介入。
意大利可对位于其境内的房屋征税(第 5 条)。法国作为住所国对包括该房屋在内的遗产征税,并扣除就该房屋缴纳的意大利税款,以法国税款中与该财产相应的部分为限(第 11 条)。
能。第 8 条规定,住所在法国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在法国征税,不论其存放或上市于何处;如该公司资产主要由法国不动产构成,则适用第 5 条,结果相同。意大利作为住所国也依其法律征税,并扣除已缴纳的法国税款,以本国税款中与这些股票相应的部分为限。
就法国而言,如公司资产主要由位于法国的不动产构成,则是(第 5 条第 3 款)。其股份如同该不动产本身一样在法国征税。
适用于赠与时住所在法国或意大利的人所作的赠与,分配和抵免规则与遗产相同。只有议定书关于临时住所的规则仅适用于遗产。
适用 1989 年 10 月 5 日协定,详见我们关于法意税收协定的页面。
是的。本所负责法国税务部分及协定的适用,并与家族的意大利公证人或顾问协调,确保两份遗产申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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