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 10 月 5 日威尼斯协定 · 自 1992 年起生效

法意税收协定:居民身份、养老金与税收抵免

1989 年协定确定法国与意大利之间每一项所得由哪一国征税,以及如何消除双重征税。其中若干条款有别于通常范本:社会保障养老金可在两国征税,25% 的持股在公司所在国征税,并为跨境工作者设有专门制度。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法意税收协定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1989 年 10 月 5 日在威尼斯签署、自 1992 年起适用于所得的协定,首先确定居民国(第 4 条),然后将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分配给两国。对法国税务居民而言,可在意大利征税的意大利来源所得同样计入法国税基,法国给予税收抵免(第 24 条)。

抵免分两种。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董事费、艺术家所得以及议定书第 8 点所述收益,抵免额等于意大利税款,但以法国税款为限。对于其他所得(工资、养老金、租金、营业利润),抵免额等于相应的法国税款:意大利所得不会被重复征税,但会计入适用于其他所得的税率。

税务机关最常质疑两点:居民身份,尤其是迁居意大利者的居民身份(第 4 条),以及养老金的征税方式,私人、社会保障和公共养老金适用三种不同规则(第 18、19 条)。下文有图示予以区分。

1989 年 10 月 5 日法意税收协定第 4 条、第 24 条及议定书,文本载于 impots.gouv.fr。

— 摘要
文本
1989 年 10 月 5 日协定及其议定书,1992 年 5 月 1 日生效
适用税种
所得税、公司税、CSG 与 CRDS;意大利方面为 IRPEF、IRES 和 IRAP
方法
税收抵免,冲抵法国税款
常见争议
居民身份(第 4 条)与养老金(第 18、19 条)
注意事项
相互协商程序须在第二次征税后六个月内申请
— 协定逐条解读

本所案件中反复出现的规则

  • 居民身份(第 4 条)。法国首先适用其国内标准,尤其是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只有当当事人依两国国内法和协定第 4 条第 1 款被视为同时是法国和意大利居民时,协定才进一步划分:依次归属于其拥有永久性住所的国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习惯性居所所在国及国籍国;仍无法确定时,由两国税务机关协商解决。意大利第 24-bis 条的选择权是相关的事实因素,但其本身并不约束法国税务机关或法院。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判定,仅因领取意大利养老金而在意大利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使当事人成为意大利居民(CE 2006 年 5 月 24 日,第 280942 号)。
  • 适用税种(第 2 条)。根据 1998 年 7 月 7 日和 28 日的换文,法意两国确认协定在法国方面涵盖 CSG、CRDS 以及公司税附加税,在意大利方面涵盖 IRAP。高收入特别贡献税(CEHR)已被认定为与所得税类似的税种,因而受协定涵盖。但涵盖并不等于免税:蒙特勒伊行政法院曾免除一名意大利居民就法国股息缴纳的该贡献税(2024 年 9 月 19 日,第 2215513 号);巴黎行政上诉法院撤销了该判决,认为第 10 条并不限制征收方式,允许法国依其本国法律征税,包括以税单方式征收(2026 年 7 月 8 日,第 24PA05224 号)。
  • 股息(第 10 条)。分配公司所在国最多可按总额的 15% 征税;如受益所有人为缴纳公司税、且在分配决定前至少十二个月持有至少 10% 资本的公司,则为 5%。
  • 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第 11 条和第 12 条)。利息预提税上限为 10%,并有免税情形(设备或商品的赊销、公共利息、议定书所规定范围内的银行间贷款)。特许权使用费上限为 5%;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在来源国免税,但软件、电影和录音录像除外。
  • 不动产收益(第 13 条及议定书第 8 点 a)。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持有该国不动产的公司的股份收益,如该国法律将其视同不动产收益,亦同;公司自用于工业、商业、农业或专业活动的不动产不予考虑。
  • 重大持股(议定书第 8 点 b)。罕见条款:转让单独或连同关联人士享有一国居民公司至少 25% 利润的持股所得,可在该国依其国内法征税。因此,协定允许法国依其国内法,对意大利居民转让法国公司此类持股征税。其他股份收益仅在转让人居民国征税。
  • 工资(第 15 条)。在受雇活动所在国征税,但短期派遣同时满足三项条件者除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停留合计不超过 183 天、雇主非工作所在国居民、报酬不由雇主在该国的常设机构负担。天数按实际在场计算,包括在当地度过的周末和假期。
  • 跨境工作者(第 15 条第 4 款)。居住在一国边境地区、在另一国边境地区工作的雇员,仅在其居民国征税。边境地区在法国方面为上萨瓦省、萨瓦省、上阿尔卑斯省、上普罗旺斯阿尔卑斯省、滨海阿尔卑斯省和南科西嘉省;在意大利方面为瓦莱达奥斯塔、皮埃蒙特、利古里亚和撒丁岛。法国税务机关要求通常每日返回住所,并须向工作所在国税务机关证明身份,尤其是提供雇主证明和住所地税务机关证明。
  • 公司董事(第 16 条)。董事及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在公司所在国征税,但并非独占:董事的居民国也可征税,并须消除双重征税。因此,意大利居民担任法国 SARL 经理所获报酬在法国征税,不论其持股比例如何。
— 法院判例

关于居民身份、养老金与股息的三项裁判

在法国与意大利之间,税务机关质疑迁出者的居民身份,以及意大利养老金如何计入法国税收。以下裁判确立了方法。继承适用另一项协定,其判例见法意遗产税页面。

  • 定居法国的意大利退休人士仍为法国居民。主要住所在法国、且未证明其重要利益中心在意大利的意大利籍人士,即使意大利国家向其支付在意大利征税的养老金,仍为法国居民。该养老金若为公共养老金,依第 19 条第 2 款归意大利征税,但仍计入法国应税所得,并给予等于相应法国税款的抵免:将其排除在税基之外的上诉法院构成法律错误(CE,2006 年 5 月 24 日,第 280942 号)。
  • 运动员迁出并不当然取得意大利居民身份。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取得法国来源的报酬,持有法国公司和不动产投资公司的股份,在意大利没有任何资产,而在法国拥有多处不动产,尽管意大利收入明显更高,其重要利益中心及税务居所仍保留在法国(CAA Lyon,2006 年 10 月 26 日,第 01LY02689 号)。
  • 意大利居民取得的股息仍可在法国征税。第 10 条并不限制税款的征收方式:法国可通过税单对法国公司支付给意大利居民的股息征税,与对法国居民相同(CAA Paris,2026 年 7 月 8 日,第 24PA05224 号,撤销了蒙特勒伊行政法院 2024 年 9 月 19 日的判决)。
— 养老金:三种不同制度

同一笔养老金,因来源不同而在不同地方征税

私人养老金(第 18 条第 1 款)。因以往在私营部门受雇而支付的养老金(社会保障除外),仅在领取人居民国征税。

社会保障养老金(第 18 条第 2 款)。协定将其征税权分配给适用其社会保障法律的国家,但并不剥夺居民国依本国法律征税的权利,双重征税则依第 24 条消除。法国政府已确认,以往私营受雇所得的社会保障养老金在法国和意大利均可征税(Meyer 议员质询答复,国民议会,2023 年 1 月 10 日,第 3879 号)。因此,法国居民领取的意大利 INPS 养老金在意大利征税,并在法国申报,法国给予等于相应法国税款的抵免。法国方面涵盖基本制度、特殊制度以及强制性 Agirc-Arrco 补充制度;相关清单由 2000 年 12 月 20 日换文确定。

公共养老金(第 19 条第 2 款)。因向国家或公共机构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养老金,仅在支付国征税,除非领取人为另一国居民且具有该国国籍而不具有支付国国籍。即使仅在意大利征税,法国居民领取的意大利公共养老金仍计入法国应税所得,并给予等于相应法国税款的抵免:它计入税率(CE 2006 年 5 月 24 日)。

— 迁居意大利:第 24-bis 条制度

意大利的选择权并不解决在法国的居民身份问题

意大利 TUIR 第 24-bis 条允许此前十年中至少九个纳税期不是意大利税务居民的人,以每年的替代税取代对境外来源所得征收的意大利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将税务居民身份迁至意大利的人,替代税为每年 30 万欧元;在第 113/2024 号法令生效(2024 年 8 月 10 日)之后、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迁入的,为每年 20 万欧元。前五个纳税期内实现的某些合格股权转让利得仍适用普通制度;该制度可撤销,最长十五个纳税期。本制度详见意大利估算课税制度页面。

对法国而言,该选择权本身不产生任何效力。只有当纳税人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不再是法国居民,且在仍为两国居民时依协定第 4 条(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不再属于法国居民时,迁出才可对抗法国税务机关。法院以事实为准,意大利收入明显更高的纳税人仍可能是法国居民(CAA Lyon,2006 年 10 月 26 日,第 01LY02689 号)。

意大利居民身份成立的,协定继续适用:法国保留对协定分配给它的法国来源所得的征税权,例如位于法国的不动产所得或股息,股息以第 10 条的预提税上限为限。法国税法典第 167 bis 条的离境税在迁出时评估,是另一个问题,见法国离境税页面。

— 税收抵免实务

法国居民申报表应体现的内容

  • 两种不同计算。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董事费、艺术家所得及议定书第 8 点所述收益,抵免额等于依协定实际缴纳的意大利税款,以相应法国税款为限;超出部分既不结转也不退还。对于其他所得,抵免额等于相应的法国税款。
  • 所得确属意大利征税范围。等于法国税款的抵免不论意大利税款金额多少均可享受,但该所得须依意大利法律在意大利应税。巴黎行政法院曾拒绝向一名无法证明其工资已在意大利纳税的外派雇员给予该抵免(TA Paris,2009 年 11 月 4 日,第 05-13465 号):应保留意大利税务处理的证据。
  • 不另行适用有效税率规则。第 24 条机制已替代有效税率规则;杜埃行政上诉法院判定其排除法国税法典第 197 C 条的适用(CAA Douai,2004 年 4 月 6 日,第 99DA01494 号)。
  • 意大利亏损不予计入。计算法国税款时仅考虑正所得。
  • 避免双重不征税(议定书第 15 点)。协定规定的免税,仅在该所得依另一国法律可在该国征税时并在该范围内适用。
  • 相互协商程序(第 26 条)。发生双重征税时,应在第二次征税通知或预提之日起六个月内,以普通信函向居民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需要理解的要点

一部 1989 年的协定,若干独特的条款

1989 年协定从未经过实质性重新谈判。它保留了较新协定已经放弃的规则,而案件往往正取决于此:在法国领取的意大利社会保障养老金、意大利公司股权的转让、每天跨越边境的雇员。

协定的适用也有严格要求。法国抵免要求该所得依意大利法律可在意大利征税;而相互协商程序是解决两国税务机关冲突的唯一途径,必须在鲜为人知的六个月期限内提出。

— 适用人群

协定改变结果的六种情形

定居法国的意大利人

作为法国税务居民,往往仍在意大利保有房产、账户、养老金或家族公司股份。

移居意大利的法国人

迁往米兰、罗马或托斯卡纳,有时适用第 24-bis 条定额税制度:须依协定确定居民身份。

往返两国的退休人士

私人养老金、社会保障养老金和公共养老金适用三种不同规则。

阿尔卑斯与蔚蓝海岸的跨境工作者

对居住和工作于边境地区的雇员设有特别制度。

股东与投资者

股息、利息、股权转让、以不动产为主的公司。

高管与外派雇员

公司董事报酬、短期派遣、183 天规则。

— 图示

养老金按其来源在何处征税

私人、社会保障或公共养老金:适用条款、征税国及另一国的作用。

法国与意大利之间的养老金图示:私人养老金仅在居民国征税(第 18 条第 1 款);社会保障养老金在支付该制度的国家征税,居民国亦可征税并依第 24 条消除双重征税(第 18 条第 2 款);公共养老金仅在支付国征税,但受益人居住于另一国且仅具有该国国籍的除外(第 19 条第 2 款)。
1989 年 10 月 5 日协定的三种养老金制度。法国居民领取的意大利公共养老金计入法国税基,并享有等于相应法国税款的抵免(第 24 条;CE,2006 年 5 月 24 日)。养老金若系对一国工商业活动的报酬,第 19 条第 3 款转而适用第 15、16、18 条。
— 常见问题

关于法意协定的常见提问

我住在法国,领取 INPS 养老金:在哪里纳税?

在两国。根据第 18 条第 2 款,意大利社会保障养老金可在意大利征税;法国作为居民国将其计入您的应税所得,并给予等于该养老金相应法国税款的抵免:您不会被征税两次,但该养老金会提高适用于您其他所得的税率。

意大利私人雇主支付的补充养老金是否适用同一规则?

不一定。因以往受雇而支付的私人养老金(社会保障除外)仅在居民国征税,如您居住在法国则在法国征税。一切取决于支付该养老金的制度如何定性,须依据文件核实。

我住在滨海阿尔卑斯省,在摩纳哥或意大利工作:我算跨境工作者吗?

协定的跨境制度适用于居住在一国边境地区、在另一国边境地区工作且通常每日返回住所的雇员。住在滨海阿尔卑斯省而在利古里亚或皮埃蒙特工作可能适用;摩纳哥适用另一项协定,详见我们关于法国与摩纳哥税收协定的页面。

我是法国居民,出售在意大利家族公司的股份:由谁对收益征税?

如您单独或连同关联人士持有享有公司至少 25% 利润的股份,议定书第 8 点 b 允许意大利依其国内法对收益征税;法国同样征税,并给予等于依协定缴纳的意大利税款的抵免,以法国税款为限。低于该门槛且公司并非以不动产为主时,仅法国征税。

我的意大利所得是否需缴纳 CSG?

自 1998 年换文起,CSG 和 CRDS 属于协定涵盖的税种,因此可援引协定的分配和抵免规则。但其处理仍取决于所得类型、税基及您的居民国,并另有一个独立问题:依欧盟规则您所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须逐项分析。

该协定是否涵盖遗产?

不涵盖:遗产和赠与适用另一项协定,即 1990 年 12 月 20 日的协定。详见我们关于法意遗产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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