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西班牙的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公务员养老金:协定对它们的处理并不相同。
1995 年 10 月 10 日在马德里签署、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协定,首先确定居民国(第 4 条),然后将各类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权分配给两国。对法国税务居民而言,可在西班牙征税的西班牙来源所得同样计入法国税基,法国给予税收抵免(第 24 条)。
抵免分两种。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及重大持股的资本利得、董事费以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所得,抵免额等于在西班牙缴纳的税款,但以相应的法国税款为限。对于其他所得(租金、工资、公职养老金、营业利润),抵免额等于相应的法国税款:该所得不会在法国被第二次征税。私人养老金仅在居民国征税。
居民身份是争议最多的一点。西班牙将一个日历年内居留超过 183 天、或其主要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位于西班牙的人视为居民;法国则看住所或主要居留地、非附带性的职业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两国都主张其为居民时,由第 4 条依次判断: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西班牙的居民证明本身并不能排除法国居民身份。自 2025 年 2 月 16 日起,CGI 第 4 B 条排除了协定不视为法国居民者在法国的税务住所。
1995 年 10 月 10 日法西税收协定第 4 条、第 18 条、第 24 条及议定书,文本载于 impots.gouv.fr。
两国国内法。法国考察住所、主要居留地、主要职业活动和经济利益中心(《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西班牙将以下人员视为居民:在一个日历年内在其境内停留超过 183 天者(零星离境也计算在内,除非证明在他国具有税务居民身份),或其活动或经济利益的主要核心位于西班牙者;未依法分居的配偶及受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居住在西班牙的,推定为居民(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第 35/2006 号法律第 9 条)。两种认定可能同时成立,此时由协定第 4 条决定。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永久性住所是指纳税人可长期支配的任何住所,长期交由其支配的房屋即可构成(2016 年 10 月 21 日第 392997 号判决,系就另一协定作出)。纳税人在两国均有住所时,以重要利益中心决定:对于一名受其抚养的残疾女儿住在法国、且大部分收入来自法国的纳税人,即使其主张习惯居住在西班牙,其重要利益中心也被认定在法国(1983 年 12 月 21 日第 27685 号判决)。
入境人员税制,即贝克汉姆制度。西班牙《个人所得税法》第 93 条允许因迁入而成为西班牙居民、且在此前五个纳税期内不是西班牙居民的人,在居民身份变更当年及其后五年选择适用非居民所得税,具体情形和条件由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包括国际远程工作)、满足持股条件的董事职务、创业活动或高资质专业活动。劳动所得被视为来源于西班牙,600,000 欧元以内按 24%、超出部分按 47% 征税;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适用该制度专门的 19% 至 30% 累进税率;纳税人仅就位于西班牙的资产缴纳西班牙财富税。该选择须在活动开始后的较短期限内通过 149 表格通知西班牙税务机关。
协定风险。协定第 4 条将仅就当地来源所得在一国纳税的人排除在居民之外。西班牙个人所得税条例允许该制度的受益人取得税务居民证明,但仅在部长依互惠条件确定的情形下,才签发协定意义上的居民证明(第 120 条)。因此,对于在法国保留联系的纳税人,协定加比规则的保护并不确定:如果法国仍依第 4 B 条认定其在法国有住所,纳税人必须能够证明其具有协定意义上的西班牙居民身份。离境须据此提前规划。
法西之间的争议首先是居民身份之争。依 1963 年和 1973 年协定作出的判决,被援用于 1995 年协定第 4 条,其第 2 款在这一点上未作修改。
协定的规定(第 23 条)。不动产在其所在国征税,主要资产为该国不动产的公司股份亦然;在一家公司中至少 25% 的重大持股在公司所在国征税;其他财产仅在居民国征税。法国居民就部分财产在西班牙纳税的,在法国同样纳税,但可扣除等于西班牙税款的抵免,以相应法国税款为限(第 24 条第 1 款 b 项)。
IFI 是否适用?协定提及的是财富团结税,该税于 2018 年被不动产财富税(IFI)取代。协定适用于相同或实质类似的税种(第 2 条第 4 款),但法国税务机关指出,适用于 ISF 的协定不一定适用于 IFI,须逐案审查(BOI-PAT-IFI-10)。因此,法国居民就其西班牙别墅主张抵免,应以协定为依据并备齐证明材料。
西班牙方面。财富税对西班牙居民就其全球财产征收,对非居民就位于西班牙的财产征收,包括资产至少 50% 由西班牙不动产构成的公司的非上市股份(第 19/1991 号法律第 5 条)。自治区未作规定时,免税额为 700,000 欧元(第 28 条),税款按 12 月 31 日持有的财产计征(第 29 条),而 IFI 以 1 月 1 日为准。此外还有大额财富临时团结税,作为财富税的补充,对超过 3,000,000 欧元的净资产征收,并已延期至财产税制改革完成为止(第 38/2022 号法律第 3 条及第 8/2023 号皇家法令)。
移居法国的西班牙国民(第 23 条第 6 款)。具有西班牙国籍而不具有法国国籍、成为法国居民的人,在其迁入后的五个日历年内,位于法国境外的财产不征税;离开法国至少三年后再返回的,该优惠可重新适用。法国国内法已规定,过去五年内未在法国有住所的人,其位于法国境外的资产五年内不计入 IFI(《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如果协定条款被认定适用于 IFI,它可能对离开仅三四年后返回法国的西班牙国民有用。
1995 年协定紧随经合组织范本,并作出若干明确选择:私人养老金(包括社会保障养老金)仅在居民国征税,公职养老金适用专门规则;转让法国公司 25% 股权所得仍在法国征税;整整一条专门规定财富税。自 2023 年起,经合组织多边公约又增加了一般反滥用条款,并对某些优惠规定了持有期。
条文本身少有难点。争议集中在居民身份(西班牙按本国标准认定)、西班牙入境人员税制(使纳税人适用非居民所得税),以及两国财富税的叠加:两者的税基不同,评估日期也不同。
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公务员养老金:协定对它们的处理并不相同。
租金、西班牙推定所得、转售:西班牙征税,法国也征税,并给予税收抵免。
当地合同、外派、入境人员税制:居民身份和工作地点决定税负。
在边境地区居住并工作的雇员仍适用一项特别制度。
留在西班牙的资产和账户、IFI,以及专门适用于西班牙国民的五年条款。
股息、利息、股权转让、以不动产为主的公司。
如果您是协定意义上的西班牙居民,则仅在西班牙纳税。第 18 条将私人养老金(包括社会保障养老金)保留给居民国征税。您向法国养老金机构提交西班牙居民证明,即可免于预提。公务员养老金适用另一规则:如果您具有法国国籍,仍在法国纳税。
仅凭天数并不足够。西班牙在一个日历年内超过 183 天或您的主要经济利益在西班牙时,将您视为居民;只要您的家庭住所、主要职业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仍在法国,法国就继续认定您在法国有住所。两国均主张您为居民时,由协定第 4 条依次按永久性住所和重要利益中心决定。
不能自动免除。它降低西班牙税负,但使您在西班牙按非居民规则纳税。而协定将仅就当地来源所得纳税的人排除在居民之外,西班牙法律仅在有限情形下签发协定意义上的居民证明。如果您在法国保留住所或利益,法国税务机关可能认为您仍在法国有住所。
需要。西班牙对欧盟居民按 19% 征税,法国将其计入您的收入,并给予等于相应法国税款的抵免:不会再次缴纳所得税,但会计入其他收入适用税率的计算。本所关于海外第二住所的页面详细说明了相关表格。
所得税方面不会。西班牙按 19% 对利得征税,买方预扣价款的 3% 作为预缴;法国也征税,但扣除实际缴纳的西班牙税款,以相应法国税款为限。法国社会附加税须根据您的社会保障归属另行审查。
如果您是法国居民,需要:IFI 针对您的全球不动产。西班牙也可能将该房产计入其财富税,此时协定规定给予等于西班牙税款的抵免,以相应的 IFI 为限。由于法国税务机关表示协定是否适用于 IFI 须逐案判断,该抵免应当主张并提供证明。
不涵盖:遗产适用 1963 年 1 月 8 日协定,该协定在两国之间分配财产,而不是给予税收抵免。详见本所关于法西遗产税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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