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身定制的条款起草
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条款既不能体现家庭内部的平衡,也不能反映财富规划目标。本所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起草专属条款。
- 按姓名或按身份指定受益人,设定顺位,并对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形安排代位
- 根据各受益人各自的免税额度进行差异化分配
- 与整体传承规划及已完成的赠与相衔接
- 防范保费被认定为明显过高(保险法典第 L. 132-13 条)
- 保障撤销权的行使(保险法典第 L. 132-8 条),并将条款交由可信第三方保管
受益人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一位或多位人员的条款。其措辞直接决定财富传承的效果:诸如「我的配偶,其次是我的子女」这类标准条款很少适合已具规模的家庭资产。本所提供量身定制的条款起草、所有权分割条款(配偶取得用益权,子女取得虚有权)、选择权条款,并与法国税法典第 990 I 条和第 757 B 条的税务规则相衔接。
受益人条款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继承规则的约束:人寿保险金不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法国保险法典第 L. 132-12 条),而是按照条款的确切措辞直接支付给被指定的受益人。正因如此,其措辞必须以与正式传承文书同等的严谨程度加以斟酌。
只要受益人尚未接受其指定,合同即可随时修改:法国保险法典第 L. 132-8 条规定投保人可自由指定和撤销受益人。受益人过早接受指定将锁定合同,使投保人丧失退保或变更的任何余地,这一点本所在每个案件中均予以系统性防范。
税务处理取决于缴纳保费时被保险人的年龄。70 岁前缴纳的保费适用法国税法典第 990 I 条;70 岁后缴纳的保费适用第 757 B 条。一份措辞完善的条款会兼顾这两种制度及各受益人各自的免税额度,在受益人之间合理分配保险金。
本所有意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一个案件,并在承接任何委托之前系统评估介入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条款既不能体现家庭内部的平衡,也不能反映财富规划目标。本所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起草专属条款。
将用益权授予尚存配偶、将虚有权授予子女,既能保障配偶的生活,又能将保险金传承给下一代。
选择权条款允许配偶在合同到期给付时自行选择希望领取的份额,是一种少见的灵活工具,需以高度精确的方式运用。
受益人条款是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一位或多位人员的约定。该条款受法国保险法典第 L. 132-8 条规范,可以按姓名或按身份指定受益人(如配偶、已出生或未出生的子女)。支付给被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原则上不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典第 L. 132-12 条),因此其措辞对财富规划具有决定性意义。
「我的配偶,其次是我的子女均分,再次是我的继承人」这类标准条款忽视了家庭资产的实际结构、重组家庭的情形、各受益人之间免税额度的差异以及保障配偶的目标。量身定制的条款可以在法国税法典第 990 I 条与第 757 B 条两种制度之间分配保险金,纳入所有权分割安排,对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形安排代位,并避免保费被认定为明显过高(保险法典第 L. 132-13 条)。
所有权分割条款将保险金的用益权授予尚存配偶,将虚有权授予子女。配偶终身享有资金的使用权,子女在其身故时取得完整所有权,且无需再次缴税。当用益权的标的为货币资金时,其表现为准用益权(民法典第 587 条):配偶可自由使用资金,但负有返还等额款项的义务。参见本所关于准用益权的专题页面。
对于 70 岁前缴纳的保费,法国税法典第 990 I 条规定每位受益人享有 152,500 欧元的免税额,超出部分在 700,000 欧元以内按 20% 征收,超过部分按 31.25% 征收。在所有权分割的情形下,用益权人和虚有权人均被视为受益人,各自的份额按税法典第 669 条的估值表确定。152,500 欧元的免税额随之按双方权利的比例在二者之间分配。在条款中作出精确分配可避免税务上的意外。
被保险人年满 70 岁后缴纳的保费适用法国税法典第 757 B 条。只有超过 30,500 欧元总免税额(所有受益人合并计算)的保费金额部分才需按亲属关系缴纳继承税。这些保费产生的收益和利息则保持免税。通常宜为适用第 990 I 条的保费和适用第 757 B 条的保费分别指定不同的受益人。
不需要。根据 2007 年 8 月 21 日的 TEPA 法,尚存配偶及缔结民事伴侣关系(PACS)的伴侣就人寿保险金完全免于各项税费和征收。该免税既适用于第 990 I 条项下的保险金,也适用于第 757 B 条项下的保险金。尽管如此,将条款作所有权分割安排、由配偶担任用益权人,对于组织向作为虚有权人的子女的传承仍然十分有益。
2016 年 2 月 23 日的 Ciot 部长答复消除了一项不确定性:当尚存配偶被指定为所有权分割受益人条款下的用益权人时,基于其法定免税地位,其在合同到期给付时无需缴纳任何征收或税款。作为虚有权人的子女则按各自份额的比例享有 152,500 欧元的免税额。因准用益权而产生的返还债权可在第二次身故时从遗产中扣除,从而减轻最终传承的税负。
选择权条款允许第一顺位受益人(通常为配偶)在被保险人身故时自行选择希望领取的保险金份额:全部、一部分,或仅用益权。余额随之归属于下一顺位的受益人,通常为子女。这种灵活性使传承安排能够根据身故之日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而不必事先锁定一个可能不再合适的分配方案。其起草需要高度精确,以避免任何解释上的歧义。
与人寿保险受益人条款经常配合运用的财富规划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