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用益权协议
协议确定用益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返还债权的金额,并构成向税务机关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
- 起草准用益权协议(标的范围、期限、返还方式)
- 确立确定日期:办理登记或采用公证文书(法国税法典第 773 条第 2 款)
- 设置担保条款和再投资条款以保护虚有权人
- 视情况对返还债权设置指数化调整
- 与既有的所有权分割安排相衔接
准用益权允许用益权人处分可消耗财产(最常见的是一笔金钱),但须在用益权终止时返还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财产,或按返还之日估算的价值予以返还(法国民法典第 587 条)。这一返还义务产生一项以虚有权人为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可从遗产应税财产中扣除。然而,自 2024 年财政法案起,法国税法典第 774 bis 条规定:因赠与金钱之上设立的准用益权而产生的债权,不得再作此项扣除。本所协助客户完善准用益权协议,确保其确定日期及对税务机关的对抗效力,并使整体安排符合新的税收规则。
准用益权是设立在可消耗财产之上的用益权。所谓可消耗财产,是指一经使用即被消耗的财产,首要的即为金钱。根据法国民法典第 587 条,用益权人可以自由处分该财产,但须在用益权终止时返还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财产,或按返还之日估算的价值予以返还。由此,用益权人成为资金的所有人,同时负有返还义务。
这一义务表现为一项以虚有权人为债权人的返还债权。当用益权人同时是被继承人时,该债权构成其遗产的负担:在其去世时,它是被继承人对虚有权人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此类债务可从遗产应税财产中扣除,从而相应减少继承转移税的计税基础。立法者所限制的,正是这项扣除。
准用益权出现在多种财富规划情形中:生存配偶对现金享有的用益权、附保留准用益权的金钱赠与,或在分割所有权财产出售后用益权转移至出售价款之上(代位)。上述每种情形均需对所有权分割进行细致分析,并辅以严谨的文件。本所有意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一个案件。
协议确定用益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返还债权的金额,并构成向税务机关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
2024 年财政法案规定部分返还债权不得扣除。对该规则适用范围及其例外的分析,决定了整体安排的有效性。
附保留准用益权的金钱赠与使赠与人在转移虚有权的同时保留对资金的使用收益。其税收待遇已发生重大变化。
分割所有权财产出售后,用益权可通过代位转移至出售价款之上,从而产生准用益权。此种情形在第 774 bis 条下适用特别规则。
准用益权是设立在可消耗财产之上的用益权。可消耗财产是指一经使用即被消耗的财产,主要为金钱。根据法国民法典第 587 条,用益权人可以自由处分该财产,但须在用益权终止时返还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财产,或按该日估算的价值予以返还。用益权人成为资金的所有人,但仍是虚有权人的返还债权的债务人。
返还债权是虚有权人在准用益权消灭时,就用益权人已消耗财产获得等值返还的权利。用益权人去世时,该债权构成其遗产的债务。原则上,它可从遗产应税财产中扣除,从而减少继承转移税的计税基础,但须遵守法国税法典第 774 bis 条规定的限制。
由 2024 年财政法案引入的法国税法典第 774 bis 条规定:就被继承人为自己保留用益权的金钱所负的、已届清偿期的返还债务,不得从遗产应税财产中扣除。这一情形尤其涵盖附保留用益权的金钱赠与。具体而言,与该笔金钱对应的返还债权不能再减少继承税的计税基础。不可扣除债务的价值须由虚有权人缴纳继承转移税,税额按其与用益权人的亲属关系等级计算;设立用益权时已缴纳的税款可从去世时应缴税款中抵减,以避免双重征税。
该条文保留了两种情形。不可扣除规则不适用于:因适用法国民法典第 757 条或第 1094-1 条而产生的用益权,即生存配偶的法定用益权;也不适用于就被继承人为自己保留用益权的财产的出售价款所负的返还债务,但须证明该债务并非主要出于税收目的而设立。因此,对准用益权的准确定性及其来源的分析,是判断可否扣除的关键。
它在使用收益方面仍有意义(赠与人保留资金的使用),在虚有权的转移方面亦然。但自法国税法典第 774 bis 条生效以来,因该金钱赠与产生的返还债权不能再从赠与人的遗产中扣除,此前所追求的继承税优势因此被抵消。在此种安排与其他方案(完全所有权赠与、证券赠与、受规范的再投资)之间作出选择,须结合整体遗产规划逐案权衡。
准用益权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对标的范围、期限、返还方式以及(视情况)向虚有权人提供的担保作出明确安排。为使协议可对抗税务机关,并在法律允许时实现债务扣除,协议必须通过公证文书或登记取得确定日期。法国税法典第 773 条第 2 款规定,被继承人向其继承人所负债务的扣除,须以公证文书或在继承开始前已取得确定日期的私署文书作为严格证明。
确定日期以无可争议的方式确立返还债权的存在及其在先性。如无确定日期,税务机关可以质疑债务的真实性并拒绝扣除,甚至将其认定为变相赠与。法国税法典第 773 条第 2 款要求,被继承人向其继承人所负的债务,须以公证文书或在继承开始前已取得确定日期的私署文书加以证明。因此,形成准用益权文件并为其取得确定日期,是其获得税务认可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