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182 A bis 及 182 B 预扣税
就非居民在法国提供的劳务所对应的出场费、奖金、邻接权及各项劳务,保障并优化其预扣税处理。
- 税法典第 182 A bis 条:对非居民在法国提供或使用的艺术或体育劳务所支付的款项,按 15% 预扣。
- 税法典第 182 B 条:对在法国提供的其他劳务(咨询、著作权、特许权使用费)按累进方式预扣。
- 计税基础的确定(毛额还是净额)、职业费用及转开发票的处理。
- 申报义务(2494 bis 表)、向非居民税务局缴纳,以及与增值税的衔接。
- 预扣税争讼:退还、协定的适用、减免请求。
02
税收协定与 OECD 第 17 条
协调适用双边协定及 OECD 范本的「艺术家与运动员」例外条款。
- OECD 范本第 17 条:艺术家与运动员的所得在表演地国应税,从而背离第 7 条(营业所得)及第 14 条(独立个人劳务)。
- 法国-瑞士、法国-英国、法国-美国、法国-西班牙、法国-葡萄牙及其他协定的适用。
- 依据协定,以税收抵免或免税方式消除双重征税。
- 税务住所策略及与优惠税务住所相关的选择(摩纳哥、瑞士、葡萄牙 — 参见我们的国际税务观察)。
- 就国际巡演与境外顾问(美国、英国、西班牙、葡萄牙)协调。
03
艺术家公司与第 155 A 条
对劳务公司进行架构安排,并防范依税法典第 155 A 条被重新定性的风险。
- 税法典第 155 A 条:就向法国境外某人支付、由在法国的某人所提供服务的报酬,在该在法国之人控制该公司或享有该报酬时,在法国征税。
- 对 loan-out 结构、image rights companies 及个人制作公司进行审查。
- 保障艺术家、劳务公司、制作人与主办方之间资金流的合规。
- 与境外制度的衔接(英国 personal service companies、美国 loan-outs、摩纳哥公司)。
- 在依第 155 A 条作出税务调整时进行抗辩。
04
形象权与特许权使用费
就形象、姓名、声音及邻接权的开发所得进行架构安排与税务处理。
- 形象权的税务定性:特许权使用费(OECD 第 12 条)还是劳务所得。
- 通过控股公司或专设公司持有权利 — 就税法典第 155 A 条予以合规保障。
- 对支付给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扣税(税法典第 182 B 条)。
- 与权利许可的增值税及知识产权制度相协调。
- 在合同中对出场费 / 形象 / 邻接权进行分配的策略。
05
运动员与职业俱乐部
为国际运动员及其结构就转会、奖金及各项附带所得提供服务。
- 转会费、签约奖金、比赛奖金及获胜奖金的税务处理。
- 入境派驻制度(税法典第 155 B 条)— 资格、条件、义务。
- 与协会及赛事主办方制度的衔接。
- 俱乐部集体形象权的转让 — 定性、预扣、增值税。
- 国际流动:离境税(167 bis)、税务住所、职业生涯规划 — 参见我们的离境税指南。
06
制作人、主办方与经纪人
为产业链上的经济经营者 — 制作人、巡演承办方、主办方、协会、经纪人 — 保障税务合规。
- 对巡演、艺术驻留、音乐节及大型体育赛事的合同进行审查。
- 确定在法国设立的付款方应承担的预扣税义务。
- 组织长期活动的境外结构在法国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 艺术与体育劳务的增值税制度(税法典第 259 A 条)、集团内转开发票。
- URSSAF 合规与临时演出用工(Guichet Unique du Spectacle Occasionnel)— 与劳动法顾问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