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 — CA3 表格

CA3:逐栏填写
操作指南

CA3(第 3310-CA3 号表格,CERFA 10963)是适用标准实际征收制的企业按月或按季提交的增值税申报表(法国税法典第 287 条)。本页逐一梳理该表格的主要栏区与行次,结合本所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错误以及适用的 BOFiP 行政解释。内容基于 2026 年版表格更新。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摘要
表格
第 3310-CA3 号(CERFA 10963)
适用制度
标准实际征收制(法国税法典第 287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
申报频率
按月申报;年度增值税低于 4 000 欧元时可按季申报
电子申报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强制(EDI 或 EFI)
BOFiP
BOI-TVA-DECLA-20-20-10
— 01

两个栏区、约一百个行次

CA3 仅由两个栏区构成。A 栏区申报各项交易的不含税金额,先是应税交易(第 A1 至 B5 行),再是非应税交易(第 E1 至 F9 行)。B 栏区计算税额:销项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最后得出留抵税额或应缴税额。各行次均预先编号,定性要求严格:一处归类错误会直接扭曲应纳增值税或留抵税额的计算结果。

正确的做法是:将 CA3 的每一行与一个或多个具体会计科目对应起来。法国会计科目表中的相关科目(视交易性质为 4457、4456、44551、44567)是核对的基础。对于税务风险较高的企业,每月编制一份增值税核对表是最基本的内控工具。

实务层面的关键在于:税务机关如今通过 EDI 电子申报渠道对 CA3 进行自动化分析。CA3 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汇总申报表或 DES 之间的不一致会触发自动比对,随后是澄清询问;若答复不能令人信服,则可能引发税务稽查。

— 03

本所审计中最常见的三类错误

E2 栏「其他非应税交易」填写不当

这是审核中的头号错误。向境外设立的接受方提供的服务、适用税收暂缓或免税制度的交易、依第 257 bis 条免税的整体资产转让,以及由客户履行反向征收义务的交易,均应填入 E2 栏;实务中它们常被误填入仅适用于欧盟以外出口的 E1 栏,或干脆被遗漏。另有两个方向相反的错误。应税的自我供应应填入 A2 行,绝不填入 E2 栏。至于第 283 条第 2 nonies 款所指的分包建筑工程,填报行次取决于所处的位置:分包方不就该工程收取税款,应将其交易的不含税金额填入 E2 栏发包方作为反向征收下的纳税义务人,则将该金额填入 A2 行,在 B 栏区按适用税率计算税额,并按一般规定予以抵扣(BOI-TVA-DECLA-10-10-20 第 537 段)。归类错误的后果是: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不符、收到澄清询问,有时还会导致应税比例被质疑。

反向征收漏报或填报错误

反向征收交易(建筑业分包、欧盟内部购进、跨境 B2B 服务)必须同时在销项增值税(B 栏区专门行次)和可抵扣增值税(按抵扣比例)两侧申报。只申报销项一侧会招致加征;只申报可抵扣一侧则造成直接损失。

— 02

表格的组成部分:需要了解的内容

A 栏区,应税交易:第 A1 至 B5 行

A1:构成营业额的各项应税交易。A2:不构成日常营业额的特殊应税交易,如固定资产处置、自供交易,尤其是适用反向征收的不动产分包工程,由发包方在此填报(法国税法典第 283 条第 2 nonies 款)。A3:向未在法国设立的服务提供方购买的服务。A4:应税进口。B2:欧盟内部购进。B5:折扣与贷记发票,任何情况下不得填列负数。

B 栏区,销项增值税:第 08 至 17 行

按税率分列不含税计税依据及相应税额:法国本土适用第 08、09、9B 行,标准税率为 20%;T6 行适用 2.1% 税率;第 10、11 行及 T1 至 T5 行适用海外省与科西嘉。第 15 行:此前已抵扣增值税的回转,其中包括法国税法典附件二第 207 条项下的回转。第 17 行:就 B2 行申报的欧盟内部购进所应缴纳的税额。第 16 行:销项税额合计。

A 栏区,非应税交易:广受关注的 E2 栏

E1:向欧盟以外的出口。E2 栏「其他非应税交易」:适用税收暂缓或免税制度的交易、依第 257 bis 条免予缴纳增值税的整体或部分资产转让、由客户履行反向征收义务的交易、免税业务、按差额征税交易中的非应税部分,以及向境外设立的接受方提供的服务F2:免税的欧盟内部货物供应。F6:免税购进(第 275 条)。F9:单一纳税人集团内部交易。

B 栏区,可抵扣增值税:第 19 至 24 行

第 19 行:构成固定资产的货物。第 20 行:其他货物与服务。第 21 行:各项补充抵扣,包括自申报年度前第二年 1 月 1 日以来遗漏的抵扣、受让取得的抵扣权、附件二第 207 条项下的补充抵扣、误缴税款以及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第 272 条)。第 22 行:上期留抵结转,22A 栏填列统一计算的应税比例。第 23 行:可抵扣税额合计。

留抵与退税:第 25 至 27 行

当可抵扣税额超过销项税额时,差额体现为第 25 行的留抵税额。退税申请填列于第 26 行:1 月至 11 月的月度或季度申请,门槛为 760 欧元;12 月或第四季度的年度申请,门槛为 150 欧元。未获退还的部分结转至第 27 行,并在下期申报中填入第 22 行。已申请退税的留抵税额不得再用于抵减。

更正、集团申报与「通信栏」

自行更正通过第 2C 行(多申报)与第 5B 行(少申报)处理,并必须在申报表的通信栏中说明错误性质、涉及的申报期以及更正金额的计算方式。集团另有专门行次:增值税合并缴纳适用 AA 与 AB 行(法国税法典第 1693 ter 条);单一纳税人则须勾选 0001 栏并附送 3310-M-AU 附表(第 256 C 条)。

— 常见问题

CA3 的 E2 栏应如何填写?

根据表格的官方填表须知,E2 栏申报构成营业额的其他非应税交易,共六类:适用税收暂缓制度(法国税法典第 277 A 条、第 298 条)或免税制度(第 275 条)的供应;依第 257 bis 条免予缴纳增值税的整体或部分资产转让;由客户履行反向征收义务的交易(工业废料与回收物资、燃气与电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电子通信服务,以及第 283 条第 2 nonies 款所指的建筑工程);通过一站式申报窗口申报的服务;免税业务及按差额征税交易中的非应税部分;以及向境外设立的接受方提供的服务,即使该服务在对方所在国被征税。实务建议:为上述每一类设立独立的会计科目,否则一旦税务机关要求说明,该栏合计数将无从佐证。

CA3 的 E1 栏与 E2 栏有何区别?

E1 栏:依法国税法典第 262 条第 I 款第 2 项免税的欧盟以外出口,可据以适用 F6 行申报的免税购进程序。E2 栏:上述构成营业额的其他各类非应税交易。需特别注意一个常见混淆:免税的欧盟内部货物供应既不填 E1 也不填 E2,而应填第 F2 行。这三行之间的定性错误会扭曲应税比例的计算(法国税法典附件二第 206 条)。

更正一份有误的 CA3 有何时限?

只要税务机关的追征期尚未届满,即可通过更正申报纠正错误。就增值税而言,追征期由税收程序法典 LPF 第 L.176 条规定(而非规范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一般规则的第 L.169 条):原则上自税款应缴年度起算 3 年(L.176 第 1 款),存在隐匿经营活动时延长至 10 年(L.176 第 2 款)。法国税法典第 1649 A 条有时被错误援引,其实该条仅涉及境外账户,与增值税无关。在任何稽查启动之前主动更正,处罚可仅限于滞纳利息(法国税法典第 1727 条)。

当期没有任何交易,是否仍须提交 CA3?

是。只要企业仍是增值税纳税人,提交 CA3 就是强制性的。若当期未发生任何交易,则在申报表上注明「无」(néant)。未提交将触发法国税法典第 1728 条的处罚:未申报加征 10%,经催告仍不申报加征 40%,存在隐匿经营活动的加征 80%。

按季提交 CA3 是自动适用还是需要选择?

提出选择,并非自动适用。按月申报是原则性制度:凡不适用其他申报制度的纳税人均按月申报(《商品与服务税收法典》第 D. 161-26 条第 1° 项 a 目)。按季申报仅适用于上一公历年度已到期应缴增值税低于 4 000 欧元并选择适用该制度的纳税人(《商品与服务税收法典》第 D. 161-26 条第 1° 项 b 目;法国税法典第 287 条第 2 款)。达到或超过 4 000 欧元的,必须按月申报。低于门槛而继续按月申报则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在存在经常性增值税留抵、希望加快退税时,按月申报往往更为有利。

CA3 与增值税汇总申报表、DES 之间如何衔接?

免税的欧盟内部货物供应填列于 CA3 的第 F2 行,其金额须与向海关报送的增值税汇总申报表一致(即原 DEB,自 2022 年起拆分为税务申报与统计调查两部分)。欧盟内部服务供应填列于第 E2 行,须与 DES(欧洲服务申报)总额一致。相应地,B2 行的欧盟内部购进须在第 17 行体现其税额。上述比对均为系统自动进行,出现差异即触发澄清询问。

Cité par

有一份 CA3 需要审核或更正?

保密的初步沟通:CA3 与会计账簿的一致性审核、有序的主动更正、税务稽查中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