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 栏「其他非应税交易」填写不当
这是审计中的头号错误。集团内部费用转嫁、不属于增值税范围的赔偿款、自我供应以及税收暂缓制度下的交易,经常被错误地填入 E1 栏(享有抵扣权的免税交易)或干脆漏报。后果是: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出现差异、主管税务所(SIE)发函问询,有时甚至导致抵扣比例被调整补税。
CA3(第 3310-CA3 号表格,CERFA 10963)是适用标准实际征收制的企业按月或按季提交的增值税申报表(法国税法典第 287 条)。本页逐一梳理该表格的主要栏区与行次,结合本所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错误以及适用的 BOFiP 行政解释。内容基于 2026 年版表格更新。
CA3 由六个主要栏区(A 至 F)构成,分别对应应税交易、免税或不属于增值税范围的交易、销项增值税的计算、可抵扣增值税的计算、增值税留抵或应纳税额,以及特殊交易。每个栏区包含若干预先编号的行次,其顺序和定性要求严格:一处归类错误会直接扭曲应纳增值税或留抵税额的计算结果。
正确的做法是:将 CA3 的每一行与一个或多个具体会计科目对应起来。法国会计科目表中的相关科目(视交易性质为 4457、4456、44551、44567)是核对的基础。对于税务风险较高的企业,每月编制一份增值税核对表是最基本的内控工具。
实务层面的关键在于:税务机关如今通过 EDI 电子申报渠道对 CA3 进行自动化分析。CA3 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或 DEB/DES 之间的不一致会触发自动比对,随后是澄清询问;若答复不能令人信服,则可能引发税务稽查。
这是审计中的头号错误。集团内部费用转嫁、不属于增值税范围的赔偿款、自我供应以及税收暂缓制度下的交易,经常被错误地填入 E1 栏(享有抵扣权的免税交易)或干脆漏报。后果是: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出现差异、主管税务所(SIE)发函问询,有时甚至导致抵扣比例被调整补税。
反向征收交易(建筑业分包、欧盟内部购进、跨境 B2B 服务)必须同时在销项增值税(B 栏区专门行次)和可抵扣增值税(按抵扣比例)两侧申报。只申报销项一侧会招致加征;只申报可抵扣一侧则造成直接损失。
纳税人的税务识别信息(SIRET 号、欧盟内部增值税号)、申报所覆盖的期间(月度或季度)、提交日期。若当期未发生任何应税交易,可注明「无」(néant),但只要企业仍是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义务就不可免除。漏报将触发法国税法典第 1728 条规定的处罚(未申报加征 10%,经催告后仍未申报加征 40%)。
按税率分列:20%(第 08 行,标准税率)、10%(第 09 A 行,酒店/堂食餐饮)、5.5%(第 09 B 行,食品/图书等)、2.1%(特别低税率)。另设专门行次申报欧盟内部货物供应(第 06 行)、出口(第 04 行)以及欧盟内部反向征收(第 3 B 行)。各行次之间的一致性由系统自动核验。
免税或不属于增值税范围的交易不产生销项增值税,但仍须申报,以确保与会计账簿的一致性。CA3 的 E2 栏:其他非应税交易。这是实务中误用最多的一栏:机构之间的费用转嫁、各类赔偿款、税收暂缓制度下的交易等。E1/E2/E3 之间的错误归类,一旦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出现差异,可能引来主管税务所(SIE)的问询。
将销项增值税总额(第 16 行)与可抵扣增值税总额(第 23 行)进行比较。若销项大于可抵扣:产生应纳增值税(第 28 行)。若可抵扣大于销项:产生增值税留抵(第 25 行),可结转或申请退还。应补缴金额(第 29 行)在计算时须计入可能的调整项(第 18、19、20 行)。
处于增值税留抵状态的纳税人,可通过第 3519 号表格申请退税。条件:留抵税额不低于 760 欧元(月度申请)或不低于 150 欧元(年度申请)。办理期限因适用制度而异。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实地核查(税收程序法典 LPF 第 L.198 A 条)。详见本所的专题分析。
凡不属于 B 至 E 栏区的特殊交易均在此申报:建筑业反向征收(法国税法典第 283 条第 2 nonies 款)、燃气/电力反向征收、独立经营部门(法国税法典第 213 条)、税收暂缓制度下的交易(保税税务仓库)。该栏区技术性强,通常值得每年委托税务律师进行一次专项审核,对于兼营多种税制的企业尤其如此。
CA3 的 E2 栏汇总其他非应税交易,即既不属于出口、也不属于欧盟内部货物供应、亦不属于享有抵扣权的免税交易的项目。具体而言,应填入:无加价的集团内部费用转嫁、不属于增值税范围的赔偿款(损害赔偿金、保险赔款)、剩余的自我供应、税收暂缓制度下的交易(保税税务仓库),以及某些非应税补贴。实务建议:将 E2 栏与一个专设会计科目(通常是 708 或 758 的明细科目)逐一核对,并妥善保存明细凭证,以便随时答复主管税务所(SIE)的询问。E1 与 E2 之间的错误归类会扭曲征税比例的计算(法国税法典附件二第 206 条)。
E1 栏:享有进项增值税抵扣权的免税交易(欧盟内部货物供应、出口、某些银行业务)。纳税人对相关支出保留抵扣权。E2 栏:其他非应税交易,即不属于增值税范围的交易、无加价的费用转嫁、非应税赔偿款以及税收暂缓制度下的交易。相关支出的抵扣权可能受到限制(需具体分析)。实务中,E1/E2 的错误定性会扭曲征税比例的计算(法国税法典附件二第 206 条)。
只要税务机关的追征期尚未届满,即可通过更正申报纠正错误。就增值税而言,追征期由税收程序法典 LPF 第 L.176 条规定(而非规范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一般规则的第 L.169 条):原则上自税款应缴年度起算 3 年(L.176 第 1 款),存在隐匿经营活动时延长至 10 年(L.176 第 2 款)。法国税法典第 1649 A 条有时被错误援引,其实该条仅涉及境外账户,与增值税无关。在任何稽查启动之前主动更正,处罚可仅限于滞纳利息(法国税法典第 1727 条)。
是。只要企业仍是增值税纳税人,提交 CA3 就是强制性的。若当期未发生任何交易,则在申报表上注明「无」(néant)。未提交将触发法国税法典第 1728 条的处罚:未申报加征 10%,经催告仍不申报加征 40%,存在隐匿经营活动的加征 80%。
当年度应纳增值税不超过 4 000 欧元时,按季申报依法自动适用(法国税法典第 287 条第 2 款)。超过该门槛则适用按月申报。即使低于门槛,企业也可以选择按月申报(在存在经常性增值税留抵、希望加快退税时较为有利)。
欧盟内部货物供应(CA3 第 06 栏)的金额必须与 DEB(欧盟内部货物贸易申报)的总额一致。欧盟内部服务供应(CA3 第 04 栏)的金额必须与 DES(欧洲服务申报)的总额一致。任何不一致都会触发税务机关的澄清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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