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 栏「其他非应税交易」填写不当
这是审核中的头号错误。向境外设立的接受方提供的服务、适用税收暂缓或免税制度的交易、依第 257 bis 条免税的整体资产转让,以及由客户履行反向征收义务的交易,均应填入 E2 栏;实务中它们常被误填入仅适用于欧盟以外出口的 E1 栏,或干脆被遗漏。另有两个方向相反的错误。应税的自我供应应填入 A2 行,绝不填入 E2 栏。至于第 283 条第 2 nonies 款所指的分包建筑工程,填报行次取决于所处的位置:分包方不就该工程收取税款,应将其交易的不含税金额填入 E2 栏;发包方作为反向征收下的纳税义务人,则将该金额填入 A2 行,在 B 栏区按适用税率计算税额,并按一般规定予以抵扣(BOI-TVA-DECLA-10-10-20 第 537 段)。归类错误的后果是: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不符、收到澄清询问,有时还会导致应税比例被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