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具更正发票
向客户开具更正发票是排除税收损失风险的主要手段。发票须取消或减少原先载明的增值税,并须实际送达客户。此项更正处理既可主动进行,也可在检查过程中进行。
法国税法典第 283, 3 条确立了一项严格规则:「任何在发票上载明增值税的人,仅因其开具发票即成为该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这项被称为「错误开票增值税」的原则,使供应商在载明了并不应缴的增值税时,承担无法抵扣的净成本。BOFIP 行政规范长期将更正处理设有善意条件。然而,2025 年 1 月 8 日的 BOFIP 更新(BOI-TVA-DED-40-10-10)在税收损失风险已被排除的情形下取消了该条件,前提是向客户开具更正发票。其后,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以2025 年 7 月 22 日第 494230 号原则性判决(列入 Lebon 判例汇编)确立了规则:在风险未被排除的情形下,善意属于更正处理的条件之一。这些发展为面临补税的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抗辩路径。
法国税法典第 283, 3 条建立在一个简单的逻辑之上:在发票上载明增值税即产生税务债务,而不论该交易是否实际应缴增值税。其目的在于防止供应商向客户散发虚假的可抵扣增值税发票,而相应税款并未缴入国库。
因此,错误开票增值税的更正处理原则上要求供应商证明不存在对国库的风险。2025 年 1 月 8 日的 BOFIP 规范(BOI-TVA-DED-40-10-10 及 BOI-TVA-DECLA-30-20-20-30)带来一项重大澄清:一旦供应商已排除税收损失风险,通常通过向客户开具更正发票(从而使客户无法就原始发票行使抵扣权),更正处理即无须善意条件。
若风险未被排除,即只要客户仍有可能抵扣该税款,更正处理仍然可行,但须同时满足两项累积条件:供应商须具备善意,并须向客户开具更正发票以纠正错误。最高行政法院以2025 年 7 月 22 日第 494230 号原则性判决(列入 Lebon 判例汇编)确立了这一规则:善意成为抗辩的核心标准。
向客户开具更正发票是排除税收损失风险的主要手段。发票须取消或减少原先载明的增值税,并须实际送达客户。此项更正处理既可主动进行,也可在检查过程中进行。
若客户未能抵扣原先开票的增值税(例如:客户并非应税人,或客户已更正其抵扣),则税收损失风险事实上已被排除。该项排除的证明可为客户出具的声明、其更正申报的副本,或任何具有证明力的文件。一旦风险被排除,更正处理即为供应商的法定权利,无须善意条件。
在风险未被排除时,更正处理须同时满足两项累积条件:供应商的善意,以及向客户开具更正发票。善意可通过以下方式证明:(a)初始的合理定性(对复杂情形作出可接受的解释);(b)不存在重复或欺诈行为;(c)在发现错误后与税务机关合作。最高行政法院(2025 年 7 月 22 日,第 494230 号)确认了这一标准的重要性。
若某项交易本应适用第 257 bis 条的免税(营业整体转让,不构成应缴增值税的供应),但转让方仍开具了增值税,判例认为该增值税对受让方不可抵扣。转让方仍就所载明的增值税承担纳税义务(法国税法典 art. 283, 3),而受让方无法抵扣,此种不利情形要求在初始定性时格外审慎。
更正处理须在税务程序法典第 R*196-1 条规定的诉讼申诉期限内进行:税款系自行申报并缴纳的,最迟至缴纳年度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税款系经补税追缴的,则最迟至征收通知书(avis de mise en recouvrement)送达年度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程序(由 BOFIP BOI-TVA-DECLA-30-20-20-30(2025 年 1 月 8 日)规定)为:(1)开具更正发票;(2)提交更正增值税申报;(3)申请退税或在后续申报中抵扣。税务机关可核查更正处理是否合规。
本所协助面临错误开票增值税的企业:审查情况、分析对国库的风险、组织更正处理(更正发票、更正申报)、必要时构建善意案卷,并在税务机关提出异议时进行抗辩。
对于高价值交易(不动产处置、营业整体转让),我们在前期即锁定定性,以避免错误开具增值税:预防始终比事后更正更为有效。
法国税法典第 283, 3 条确立了如下规则:「任何在发票上载明增值税的人,仅因其开具发票即成为该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该规则旨在防止虚假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流通。因此,供应商若在发票上错误载明增值税(而该交易并不应缴增值税),仍须就该增值税承担纳税义务,即便其在法律上并不应缴,除非能够援引更正处理。
依最高行政法院(2025 年 7 月 22 日,第 494230 号,列入 Lebon 判例汇编)确立的框架,应区分两种情形:(1)供应商已排除税收损失风险,例如通过开具更正发票,此时更正处理为法定权利,无须善意条件;(2)风险未被排除,此时更正处理须同时具备供应商的善意以及向客户开具的更正发票。后两项条件系累积条件,而非择一条件。程序通过更正申报及退税申请完成。
排除风险要求客户未能(或将无法)抵扣原先开票的增值税。可用手段包括:(a)取消或减少增值税并送达客户的更正发票;(b)证明客户并非应税人或无权抵扣增值税;(c)证明客户已自行更正其抵扣。一旦证明该项排除,更正处理即为供应商的法定权利。
自 2025 年 1 月 8 日起不再如此,条件是税收损失风险已被排除。但在风险未被排除的情形下,即只要客户仍有可能抵扣该税款,善意仍是核心标准:供应商此时既须证明其善意,又须向客户开具更正发票,两项条件须同时具备。最高行政法院(2025 年 7 月 22 日,第 494230 号)确认了这一标准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其评判中的作用。
一种不利情形。若该交易本应适用第 257 bis 条的免税(两名应税人之间的营业整体转让,属增值税范围之外的交易),但转让方仍开具了增值税,则受让方无法收回该增值税。转让方仍依 art. 283, 3 承担纳税义务。实务中,更正处理通过开具更正发票以及双方之间的价格再平衡完成,往往须以重新谈判合同为代价。但若税务机关已终局性地否定受让方的抵扣权,转让方仍可主张税收损失风险已被排除,其更正处理无须事先更正发票即告成立(CE,2025 年 7 月 22 日,第 494230 号)。
适用税务程序法典第 R*196-1 条规定的申诉期限:税款系自行申报并缴纳的,至缴纳年度之后第 2 年的 12 月 31 日为止;税款系经补税追缴的,则至征收通知书(avis de mise en recouvrement)送达年度之后第 2 年的 12 月 31 日为止。逾此期限,申诉原则上不再受理。但须注意:若税务机关否定客户所作的抵扣,该事件将为供应商重新开启一个申诉期限,至该否定发生年度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为止(BOI-TVA-DECLA-30-20-20-30,§ 410)。因此,表面上已届满的期限仍可能重新起算。对期限须格外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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