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行政解释与判例)
税务行政解释承认不可抗力(BOI-ENR-DMTOI-10-50, § 70),纳税人可依据税收程序法典第 L. 80 A 条援引该解释。须同时满足三项累积性条件:外部性(原因须外在于不动产交易商及其组织);不可预见性(在作出承诺之时无法预见);不可抗拒性(在整个期限内始终无法克服地不能出售)。市场下跌、无人以期望价格购买或可能出现亏损,均不构成不可抗拒性:它们只是使出售变得不那么有利,而非不可能(Cass. com., 14 sept. 2010, n° 09-15.495;CA Versailles, 24 janv. 2002, n° 1999-2214)。此外,不动产专业人士被推定有能力核查城市规划限制,这排除了不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