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7 月 31 日耶路撒冷协定 · 自 1996 年起生效

法以税收协定:新移民居民身份、养老金与税收抵免

1995 年协定确定法国与以色列之间每一项所得由哪一国征税,以及如何消除双重征税。私人养老金(包括社会保障养老金)仅在居民国征税;转让不低于 10% 的股权仍可在公司所在国征税,税率上限为 18%;在以色列享受免税的新移民(oleh hadash)仍是协定意义上的以色列居民。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法以税收协定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1995 年 7 月 31 日在耶路撒冷签署、1996 年 7 月 18 日生效、自 1997 年起适用于所得的协定,首先确定居民国(第 4 条),然后将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分配给两国。

已移居以色列但仍与法国有联系的人,同时是两国的居民。第 4 条第 2 款依次判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国籍仍无法判定的,由两国税务机关协商。以色列对新移民的十年免税不会使其丧失以色列居民身份:图卢兹行政上诉法院已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作出此判决。

对法国税务居民而言,可在以色列征税或仅可在以色列征税的所得,同样计入法国税基,法国给予税收抵免(第 23 条)。抵免分两种。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第 1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述资本利得、董事费以及艺术家所得等,抵免额等于在以色列缴纳的税款,但以相应的法国税款为限。对于其他所得(工资、租金、营业利润),抵免额等于相应的法国税款,前提是受益人就该所得负有以色列纳税义务:该所得不会被重复征税,但会计入适用于其他所得的税率。

1995 年 7 月 31 日法以税收协定第 4 条、第 23 条,以及与《多边公约》(MLI)合并的版本,文本载于 impots.gouv.fr;图卢兹行政上诉法院,2022 年 10 月 13 日,第 20TL22832 号。

— 摘要
文本
1995 年 7 月 31 日协定,无议定书,1996 年 7 月 18 日生效,经《多边公约》修改(该公约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对法以两国生效)
适用税种
所得税、公司税、工资税及财富税;以色列所得税、不动产增值税及不动产税
方法
在法国税款中抵免
注意事项
据法国税务机关,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不适用;相互协商程序须在三年内提出
— 协定逐条解读

本所案件中反复出现的规则

  • 居民身份(第 4 条)。因住所、居所或类似标准而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为该国居民;仅就该国来源所得纳税的人除外。双重居民身份时,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和国籍;对于双重国籍者,如上述标准均无法判定,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决定。
  • 地域范围。法国税务机关认为,协定不适用于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居住在以色列定居点的个人、设立于该处的企业以及在该处开展的活动,均不得享受协定待遇。法国非居民税务局(DINR)在审查申请时会核对税务居民身份证明(第 5000 号表格)上的地址,如属上述情形即予驳回(法国参议院第 04404 号书面问题部长答复,2026 年 6 月 4 日公布)。
  • 股息(第 10 条)。付息公司所在国最多可征收股息总额的 15%;如受益所有人是在包括支付日在内的 365 天内始终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 10% 股本的公司,则为 5%(持股期由《多边公约》增设,因合并或分立直接导致的持股变动不予考虑);在同一情形下,如付息公司为以色列公司,且股息来自在以色列按低于正常税率纳税的利润,则为 10%。对于以色列居民个人,法国国内法的预提税率为 12.8%(《税收总法典》第 187 条),低于协定上限。对部分以色列股息按加计十个百分点计算的饶让抵免,因未获延期,已于 2003 年 7 月停止适用。
  • 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第 11 条和第 12 条)。预提税上限为 10%;与设备或商品赊销相关的利息,以及信贷机构发放贷款的利息,上限降至 5%;公共利息以及由 Coface 或其以色列对应机构担保的贷款利息免税。企业可选择按利息净额纳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电影除外)的著作权使用费仅在受益人所在国征税,转让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的财产适用第 12 条而非第 13 条。
  • 不动产(第 6 条及第 13 条第 1 款)。不动产所得仅在财产所在国征税;不动产增值在该国征税。自《多边公约》生效后,在转让前 365 天内任一时点其价值 50% 以上来自该国不动产的股份或权益,其转让收益同样在该国征税:因此,以色列居民转让其价值一半以上来自法国不动产的法国 SCI 份额,仍在法国征税。
  • 重大股权(第 13 条第 2 款)。罕见条款:转让在转让前十二个月内任一时点持有的至少 10% 股权(家族公司为 25%,即转让人及其亲属合计持有至少 50% 的公司)所产生的收益,可在公司所在国征税,税额不得超过收益的 18%。协定本身并不创设税负:在法国一方,非居民仅在其本人连同配偶、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的权利在过去五年内超过利润的 25% 时才被征税,个人税率为 12.8%(《税收总法典》第 244 条 bis B)。两组条件须同时满足:国内法门槛按利润权利和五年期间衡量,协定门槛按股本和十二个月期间衡量。其他资本利得仅在转让人居民国征税。
  • 受雇所得与独立个人劳务(第 14 条和第 15 条)。工资在受雇活动所在地征税,但在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内停留不超过 183 天、由非居民雇主支付且不由当地常设机构负担的派遣除外。独立专业人士的报酬,如在另一国设有固定基地或在纳税年度内停留 183 天或以上,可在该国征税。
  • 常设机构(第 5 条)。建筑工地仅在超过十二个月时构成常设机构;保险公司通过非独立代理人承保当地风险即构成常设机构。巴黎行政法院判定,一家以色列汽车租赁公司的巴黎办事处,其员工仅接受预订而不签订合同,不构成常设机构(巴黎行政法院,2004 年 11 月 16 日,第 98-17691 号,Sté Eldan Transports Ltd)。
— 养老金:居民国规则

在以色列领取的法国养老金原则上不再在法国征税

私人养老金与社会保障养老金(第 18 条)。除公共养老金外,养老金、终身年金及类似报酬仅在受益人居民国征税。条文并未区分社会保障制度:居住在以色列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 Agirc-Arrco 补充养老金,无论以色列如何处理,均只适用以色列税收。第 18 条规定,此类养老金和终身年金“仅在该国征税”,即受益人的居民国(协定文本见税收协定图谱)。要免于法国预提税,须证明以色列居民身份,特别是提交法国税务机关可要求的、经以色列税务机关认证的居民身份证明(第 25 条第 5 款)。

公共养老金(第 19 条第 2 款)。因向国家、地方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养老金,仅在支付国征税。例外情形(在居民国征税)仅适用于退休人员是另一国居民且具有该国国籍、但不具有支付国国籍的情况。因此,一位成为以色列人但保留法国国籍、居住在特拉维夫的前法国公务员,其公共养老金仍在法国征税。

向另一国养老金计划缴费(第 24 条第 5 款)。一国居民向另一国设立的养老金计划缴纳的费用,如居民国主管当局认可该计划总体上相当于其承认的计划,可在居民国享受税收减免,期限最长六年。

— 法院裁判

关于移居以色列者居民身份的五个判决

争议几乎总是集中在同一点:声称已离开法国的人,其住所、利益和纳税义务是否在以色列?行政上诉法院按事实作出认定。以下五个判决均为行政上诉法院判决;据我们所知,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尚未就本协定下的居民身份作出裁判。

  • 享受免税的新移民仍是以色列居民。定居以色列的退休人员,临时免除境外所得的一切税款,但依法须就可能在以色列取得的所得缴纳以色列税款,属于第 4 条第 1 款意义上的以色列居民。法院先依国内法认定他们在法国有税收住所,随后协定排除了法国对其来自法国养老基金的私人养老金的征税,这些养老金自定居之日起不再在法国征税(图卢兹行政上诉法院,2022 年 10 月 13 日,第 20TL22832 号)。
  • 在以色列有住房和居民卡并不足够。一名纳税人在特拉维夫拥有住房,自 2013 年起持有以色列居民卡,但仍是法国居民:他在历年申报中均声明居住在巴黎,在法国保有住房,且未证明在以色列有任何职业收入。协定不妨碍法国对其全部所得征税(巴黎行政上诉法院,2026 年 6 月 29 日,第 25PA00562 号)。
  • 重要利益中心取决于收入、财产和个人联系。一名部分时间生活在以色列的纳税人,其住所仍在法国,他通常在法国居住;即使假定他同时是以色列居民,其重要利益中心仍在法国,其大部分收入(主要是退休金)来自法国(巴黎行政上诉法院,2023 年 10 月 20 日,第 22PA00816 号)。
  • 必须证明在以色列负有纳税义务。声称 2015 年和 2016 年为以色列居民的纳税人,只提供了 2021 年出具的个体经营者证明和一份未证明已提交的税表:不足以证明其在这两年负有以色列纳税义务,而他们仍在法国保有住所(巴黎行政上诉法院,2026 年 9 月 14 日,第 25PA02201 号)。
  • 地方税不能使人成为居民。一名在以色列拥有不动产、在当地只缴纳地方财产税的法以双重国籍者,不是协定意义上的以色列居民:纳税义务须基于住所、居所或类似标准,而不能仅因持有财产(巴黎行政上诉法院,2011 年 9 月 29 日,第 09PA06460 号)。
— 新移民、离开法国与传承

阿利亚之后:居民身份、离境税与传承

  • 阿利亚的日期本身并不决定居民身份。只要住所或主要居留地、主要职业活动、经济利益中心三者之一在法国,法国就视其为税收居民:满足一项标准即可(税法典第 4 B 条)。如果以色列也视您为居民,则由协定第 4 条第 2 款判定:先看永久性住所;如果两国都有,再看重要利益中心,即个人和经济联系最密切的国家。上述判决表明,留在法国的收入、住房或个人联系,胜过一张居民卡或特拉维夫的一套住房。
  • 新移民仍是以色列居民。境外所得的临时免税是以色列的规则。图卢兹行政上诉法院判定,临时免除境外所得一切税款、但依法须就可能在以色列取得的所得缴纳以色列税款的个人,属于第 4 条意义上的以色列居民(图卢兹行政上诉法院,2022 年 10 月 13 日,第 20TL22832 号)。因此协定适用:协定保留给居民国的所得,法国失去征税权;协定分配给法国的所得(不动产、重大股权、在上限内的股息),法国保留征税权。
  • 移居以色列的离境税不享有自动缓缴。以色列不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迁出可享受自动缓缴的欧盟以外国家名单中(2074-ETD 表格说明,2026 年版)。属于《税收总法典》第 167 条 bis 适用范围的纳税人,须在迁出前九十天内提交 2074-ETD 申报表明确申请缓缴,在法国指定税务代表并提供担保。本所的阿利亚移民与法国税务指南详细说明时间安排。
  • 遗产与赠与没有协定。1995 年协定仅涵盖所得与财富。其第 24 条第 6 款仅规定:向以色列国以及从事科学、艺术、文化、教育或慈善活动的以色列非营利机构作出的赠与和遗赠,可按法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享受法国对其法国同类机构给予的免税;以色列不征收赠与税或遗产税,视为免税。其余问题见本所法以遗产与赠与税页面。
  • 财富税。协定涵盖原财富税(ISF),其第 2 条将适用范围扩展至签署后开征的类似税种。直接或通过不动产公司持有的法国境内不动产,仍在法国征税(第 22 条):以色列居民就其超过起征点的法国不动产,仍须缴纳法国房地产财富税(IFI)。
— 税收抵免实务

法国居民的申报表须体现的内容

  • 两种不同的计算。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第 1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述收益、因停留 183 天而在以色列征税的劳务报酬、董事费及艺术家所得,抵免额等于依协定实际最终负担的以色列税款,但以相应的法国税款为限。对于其他所得,抵免额等于相应的法国税款,前提是受益人就该所得负有以色列纳税义务。
  • 适用税率。按累进税率表征税的所得,相应的法国税款按全部所得应纳税额与全部所得之比得出的平均税率计算;按比例税率征税的所得,则适用该比例税率。
  • 以色列预提税过高。对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如在以色列缴纳的税款超过相应的法国税款,纳税人可提请法国主管当局处理,后者可准许将超出部分在其他境外来源所得的法国税款中扣除。
  • 反滥用条款。自《多边公约》生效后,如可合理认定获得某项协定利益是某项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给予该利益,除非给予该利益符合协定的宗旨和目的。第 28 条此前已允许两国主管当局在滥用情形下经协商拒绝给予协定利益。
  • 相互协商程序(第 25 条)。如征税不符合协定,须在首次收到有关措施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居民国主管当局提出,不影响国内救济途径。
— 需要理解的要点

一部 1995 年的协定,须结合 2019 年的规则阅读

1995 年协定取代了 1963 年 8 月 20 日的协定。它从未重新谈判,但 BEPS《多边公约》(2019 年 1 月 1 日对两国生效;预提税自 2019 年起适用,其他税种适用于 2019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期间)已修改该协定:一般反滥用条款、股息优惠税率须满足 365 天的最低持股期,以及不动产公司条款的新表述。只读旧文本会导致错误。

协定的适用取决于协定本身不解决的事实:新移民的实际居所、住所所在地、养老金属于公共还是私人性质。税务机关核查这些事项,“法院裁判”一节的判决显示了法院如何认定。

— 涉及哪些人

协定改变结果的六种情形

准备移居以色列(阿利亚)的家庭

离开法国的日期决定协定开始分配征税权的时间,并可能触发离境税。

新移民(olim hadashim)

其境外所得在以色列享受十年免税,但仍是协定意义上的以色列居民。

在两国之间的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与公务员养老金适用两种相反的规则。

在法国拥有不动产者

无论居住在哪个国家,租金、增值及法国 SCI 份额仍在法国征税。

股东与公司负责人

股息、股权转让、董事费、按优惠税率纳税的以色列公司。

企业与投资者

常设机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科技与投资基金。

— 图示

阿利亚与税收居民身份:从离境前到居民身份判定

离境前的法国税收住所、离境当年的征税,以及两国都自认为居民国时的协定判定标准。

阿利亚时税收居民身份示意图:离境前,如果住所、职业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法国视其为税收居民;离境当年,法国对其截至离境之日取得的所得征税;离境后,法国只对法国来源所得征税;如果两国都认为其是居民,则依协定第 4 条第 2 款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最后由主管当局协商。
移居以色列家庭的税收居民身份:税法典第 4 B 条的法国住所、离境当年的征税(税法典第 167 条),以及两国都自认为居民国时协定第 4 条第 2 款的标准。以色列的十年免税不会使人丧失以色列居民身份(图卢兹行政上诉法院,2022 年 10 月 13 日,第 20TL22832 号)。
— 常见问题

客户关于法以税收协定的常见问题

我已移居以色列,领取法国基本养老金和 Agirc-Arrco 养老金:在哪里纳税?

仅在以色列。协定第 18 条将私人养老金(包括社会保障养老金)保留给居民国征税。您须以经以色列认证的居民身份证明证明以色列居民身份,法国预提税即不再适用。这些养老金在以色列的税务处理,特别是在新移民期间,应向以色列顾问核实。

我是具有双重国籍的前法国公务员,居住在以色列:我的养老金是否仍在法国征税?

是的。公共养老金仅在支付国征税,除非退休人员是另一国居民且具有该国国籍、但不具有支付国国籍。由于您保留了法国国籍,该养老金仍在法国征税(第 19 条第 2 款)。

作为在以色列享受免税的新移民,我能否援引协定?

可以。图卢兹行政上诉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第 20TL22832 号)判定,在以色列临时免除境外所得税、但须就当地所得缴纳以色列税款的个人,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以色列居民。但仍须在事实上证明您的住所和利益确实在以色列。

我住在约旦河西岸的定居点:协定是否适用?

据法国税务机关,不适用。其认为协定不适用于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居住在以色列定居点的个人不得享受协定待遇;DINR 会驳回此类申请(部长答复,2026 年 6 月 4 日法国参议院公报)。此时您在法国的纳税仅依国内法确定。

移居以色列后出售我在法国公司的股份:由谁对收益征税?

除不动产公司及与法国常设机构相关的股份外,法国仅在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时才能征税。依国内法,您本人连同配偶、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的权利须在过去五年内超过利润的 25%(《税收总法典》第 244 条 bis B,预提 12.8%)。依协定,您须在出售前十二个月内任一时点连同关联人持有至少 10% 的股本(家族公司为 25%),此时法国税额以 18% 为上限(第 13 条第 2 款)。否则,仅以色列作为居民国可以征税(第 13 条第 5 款)。离境时可能应缴的离境税须与此次出售统筹考虑。

我居住在以色列,收到法国公司的股息:适用多少预提税?

个人适用的法国预提税为 12.8%(《税收总法典》第 187 条),低于协定第 10 条规定的 15% 上限。以色列随后允许以法国税款抵减其本国税款,以法国所得对应的以色列税额部分为限(第 23 条第 2 款)。

协定是否涵盖遗产与赠与?

不涵盖。法国与以色列之间没有遗产税协定。其后果详见本所法以遗产与赠与税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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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初步沟通。本所负责法国方面及协定适用的分析,并与您的以色列顾问协作处理当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