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框架
- 个人税务状况审查(法国税收程序法典 LPF 第 L. 12 条)
- 对象
- 就所得税而言的自然人
- 期限
- 自收到通知起以一年为限(LPF 第 L. 12 条)
- 方法
- 收入 / 生活水平 / 银行资金流的一致性;资金余额核算
- 风险
- 未予答复时依职权课税(LPF 第 L. 69 条)
什么是 ESFP?
个人税务状况审查(LPF 第 L. 12 条)允许税务机关核查您所申报收入与您的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及可用资金之间的整体一致性。它针对就所得税而言的自然人。
具体而言,稽查人员根据您的账户对账单重建您的资金流,并编制资金余额核算:若所查得的支出与储蓄超过已知收入,其差额须予以说明。
程序流程,逐步说明
审查以一份通知(LPF 第 L. 47 条)连同纳税人宪章开启,并依照一条精确的脉络展开:
- 审查通知、交付宪章、由您所选顾问协助的权利;
- 提交账户对账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通知列出已知账户,税务机关就此向银行索取对账单;您仍可在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后六十日内,自行提交通知中未提及的账户清单及其对账单。否则,一年期限将顺延至税务机关向银行取得这些对账单所需的时间(LPF 第 L. 12 条);
- 就不一致之处提出说明及佐证的要求(LPF 第 L. 16 条);
- 对抗式对话,随后在适当情形下发出调整通知。
审查原则上自收到通知起不得超过一年(LPF 第 L. 12 条),该期限在有限情形下可予延长。
ESFP:关键数据
| 项目 | 数值 | 依据 |
|---|---|---|
| ESFP 的最长期限 | 1 年(存在隐匿活动时延长至 2 年) | LPF 第 L. 12 条 |
| 对佐证要求的答复 | 至少 2 个月;若答复被认为不充分,须在 30 日内补充的催告 | LPF 第 L. 16 A 条 |
| 未列入账户的对账单 | 自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起 60 日(为一项选择权;否则一年期限顺延) | LPF 第 L. 12 条 |
| 对调整通知的答复 | 30 日;在初始期限届满前税务机关收到申请的,可再延长 30 日 | LPF 第 L. 11 条;LPF 第 L. 57 条 |
| 依职权课税时 | 无 30 日答复期:课税基础至少在入库前 30 日通知您,并可提请直接税委员会 | LPF 第 L. 76 条 |
| 追征期限(时效) | 3 年,延长至 10 年(隐匿活动、在境外虚假的税务住所、未履行境外账户和资产的申报义务,但境外账户贷方余额合计未超过 50,000 欧元的除外) | LPF 第 L. 169 条 |
| 滞纳利息 | 每月 0.20%(每年 2.4%) | 法国税法典第 1727 条 |
| 加征(故意违反;舞弊手段或滥用) | 40%;80% | 法国税法典第 1729 条 |
| ESFP 的全国数量 | 每年约 3,600 件(来源:DGFiP,2017 年) | DGFiP |
ESFP、书面审核与会计核查
切勿混淆:ESFP 针对个人,会计核查针对企业。
| 标准 | 书面审核 | ESFP | 会计核查 |
|---|---|---|---|
| 对象 | 所有纳税人 | 自然人(所得税) | 专业人士与企业 |
| 目的 | 申报的一致性,于办公室进行 | 收入 / 生活水平 / 财产的一致性 | 企业的会计账目 |
| 法律依据 | LPF 第 L. 10 条 | LPF 第 L. 12 条 | LPF 第 L. 13 条 |
| 受约束的期限 | 否(在追征期限内) | 1 年,否则无效 | 小型企业为 3 个月(L. 52) |
您的保障
ESFP 受到诸项保障的环绕,违反这些保障可能使程序失效:通过通知作出的事先告知(该通知须载明由顾问协助的权利,否则无效)、交付可对税务机关主张的宪章、口头对抗式辩论以及期限限制。佐证要求(LPF 第 L. 16 条)须针对精确的事项,并给予您不少于两个月的答复期限(LPF 第 L. 16 A 条)。
在一项已终结的 ESFP 结束时,将适用一项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保障:税务机关就同一期间及同一税种不得再上调您的整体收入(LPF 第 L. 50 条;BOI-CF-PGR-30-30),但您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就之后期间已作出税收逃避现场笔录,或属第 L. 188 A 和 L. 188 B 条情形的除外。税务机关还须向您通知审查结果,即使没有任何调整(LPF 第 L. 49 条)。
高管面对 ESFP
实务中,高管的 ESFP 往往紧随其公司的会计核查而来。公司的调整会对其个人收入产生后果:未计入公积金的利润以及并非取自利润而交由股东支配的款项,被视为分配所得(CGI 第 109 条),尤其是在无相反证明时,对股东的垫款和借款,以及隐匿的报酬和利益(CGI 第 111 条 a 和 c 项)。这些后果可以不经 ESFP 而通知;但税务机关常常启动 ESFP,以比对其个人账户、股东往来账户和生活水平。
ESFP 针对税务家庭,就所得税而言(LPF 第 L. 12 条)。否则课税无效,其自收到审查通知起不得超过一年,同一条规定的延长情形除外(应您请求给予的额外期限、三十日催告、六十日内未提交的账户对账单、向境外索取信息);发现隐匿活动,或税务机关在一年期限内适用 LPF 第 L. 82 C 或 L. 101 条的,期限提高至两年。
- 佐证要求:税务机关已掌握可证明您的收入可能高于申报数额的材料时,可向您发出,尤其是您账户的贷方金额至少为申报收入的两倍,或超出至少 150,000 欧元时;也可要求说明您在境外的资产或资产收入(LPF 第 L. 16 条)。要求须明确指出所涉及的事项。
- 答复期限:至少两个月;答复被认为不充分的,须在三十日内补充的催告(LPF 第 L. 16 A 条)。
- 依职权课税:若您未答复第 L. 16 条的说明或佐证要求,您将被依职权课征所得税(LPF 第 L. 69 条),不充分的答复在催告后被视同未答复;举证责任随之转移到您身上。
- 资金余额核算:稽查人员将期初可用资金和已知资源与所查得的运用(支出、投资、还款)比较。无法解释的差额是佐证要求的依据;方法上的错误(重复计算、您本人账户间的转账、遗漏的期初资金)可凭材料加以辩驳。
- 股东往来账户:自公司收到的转账可能对应贷方往来账户的偿还,而非收入;以公司账目及该账户的分录加以证明。反之,借方往来账户可被视为构成分配所得的垫款(参见我们的借方股东往来账户页面)。
- 报酬:公司不可扣除的报酬部分(CGI 第 39 条第 1 款第 1 项),通常是被认为过高的部分,构成分配所得(CGI 第 111 条 d 项)。
审查期间您的救济:被核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宪章可对税务机关主张(LPF 第 L. 10 条),允许您在审查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以及在调整建议之后就被维持的调整,先后向稽查人员的上级、再向局长指定的联络人提出(BOI-CF-PGR-20-10,第 320 段)。自核查通知起即由律师协助,可使公司与高管的辩护相互协调,二者往往基于同一批材料。涉及境外账户的,另见境外账户合规申报。
须避免的陷阱
主要风险是依职权课税: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佐证要求的,税务机关可对无法说明的款项依职权课税(LPF 第 L. 69 条)。若您的答复被认为不充分,税务机关须先向您发出在三十日内补充的催告(LPF 第 L. 16 A 条):该期限很短,届满即开启依职权课税。被依职权课税的,对调整建议没有三十日答复期:课税基础至少在入库前三十日通知您,并可提请直接税和营业税委员会(LPF 第 L. 76 条)。最常见的注意事项:
- 无法说明的银行入账(家庭借款、出售、还款);
- 须予以书面证明的资助与赠与;
- 须申报的境外来源账户或收入(参见境外账户的合规化);
- 对佐证要求的答复期限,以及补充不充分答复的三十日催告期限,切勿错过。
ESFP:您的疑问
ESFP 持续多长时间?
原则上自收到审查通知起最长一年(LPF 第 L. 12 条),并存在有限的延长情形。例如,您可能有境外或直接来自境外的收入时,期限顺延至税务机关收到外国当局答复所需的时间;三十日补充答复催告的期间(LPF 第 L. 16 A 条);以及税务机关就您未在六十日内提交的账户取得对账单所需的时间。
税务机关可以查阅我的银行账户吗?
可以。审查通知列明税务机关已知的账户,其对账单由税务机关向金融机构索取;在其要求后六十日内,您可自行提交其他账户的清单和对账单(LPF 第 L. 12 条)。稽查人员随后编制资金余额核算,以核查其与您申报收入的一致性。
如果我不答复佐证要求会怎样?
在规定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内未答复的,税务机关可对无法说明的款项依职权课税(LPF 第 L. 69 条)。若您已答复但被认为不充分,税务机关须先向您发出在三十日内补充的催告(LPF 第 L. 16 A 条):该期限届满后才可依职权课税。因此务必在期限内答复,并附具佐证材料。
如何说明入账的一笔转账?
通过任何具有证明力且属同期的文件:经登记的借款合同、赠与契据、出售凭证、交叉对账单。佐证材料的质量与日期具有决定性意义。
ESFP 期间是否需要有人协助?
强烈建议如此。律师保障程序的进行,核查各项保障是否得到遵守,就佐证要求组织答复,并在适当情形下将争议诉诸税务法院。相关沟通受职业保密义务保护。
为何在公司被稽查之后又有 ESFP?
因为公司的调整常常在身为股东的高管处转化为被视为分配的收入(CGI 第 109 和 111 条),税务机关随即希望比对其个人账户、股东往来账户和生活水平。这些分配所得可以不经 ESFP 而通知;ESFP 还使税务机关可就家庭全部银行入账要求说明(LPF 第 L. 16 条)。两种程序应一并准备。
在调整建议之前,我可以对审查的进行提出异议吗?
可以。被核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宪章可对税务机关主张(LPF 第 L. 10 条),允许您在审查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先后向稽查人员的上级、再向局长指定的联络人提出,并在调整建议之后就被维持的调整再次提出。税务机关自身将该途径称为实质性保障(BOI-CF-PGR-20-10,第 320 段):被剥夺该途径,可能使课税程序失效。
本页对 ESFP 作信息性介绍;每一案件均需具体分析。所引用者为撰写之日生效的法国税收程序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