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 5 月 18 日巴黎协定 · 1969 年和 2003 年修订

法国与摩纳哥税收协定:为何旅居摩纳哥的法国人仍在法国纳税

1963 年协定解决的是邻国之间的问题:摩纳哥对部分企业利润征收的税种,以及最重要的一点,定居摩纳哥的法国国民在法国纳税,如同从未离开法国。非法国人不适用这一规则:其居民身份仅由法国国内法判断。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法国国民移居摩纳哥后,是否不再缴纳法国所得税?

原则上不是。1963 年 5 月 18 日协定第 7 条第 1 款规定:将住所或居所迁至摩纳哥的法国国民,或无法证明截至 1962 年 10 月 13 日已在摩纳哥惯常居住满五年的法国国民,按照与住所在法国相同的条件缴纳法国所得税。因此,他们须就全球所得(包括摩纳哥所得)在法国纳税。

例外情形包括:1957 年 10 月 13 日之前到达摩纳哥并一直居住的法国人;在摩纳哥出生并始终居住于此的法国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14 年 4 月 11 日第 362237 号判决);摩纳哥君主家族成员;部分摩纳哥公务人员;以及 2003 年 5 月 26 日换文所涵盖的部分配偶和子女。同时持有摩纳哥国籍者被视为摩纳哥人。

非法国人不适用第 7 条,且协定中没有任何规则用于判定其居民身份:法国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住所或主要居留地、职业活动、经济利益中心)判断。对法国人而言,移居摩纳哥并不构成税务住所迁出法国(2074-ETD 表格说明;对适用第 7 条者,这是协定的结果),因此没有离境税;其他国籍者则有离境税,并依 2074-ETD 表格说明享有当然的缓缴。

1963 年 5 月 18 日法国与摩纳哥税收协定第 7 条及 2003 年 5 月 26 日换文,载于 impots.gouv.fr;2021 年 6 月 2 日 BOI-INT-CVB-MCO-10。

— 摘要
文本
1963 年 5 月 18 日协定及其议定书,经多次换文补充,并主要经 1969 年和 2003 年修订议定书修改,此后受 BEPS 多边公约影响
适用对象
旅居摩纳哥的法国国民、摩纳哥企业、与摩纳哥往来的法国企业
核心规则
第 7 条:旅居摩纳哥的法国人在法国缴纳所得税和房地产财富税(IFI)
注意要点
国籍、抵达日期和居住连续性决定一切
— 第 7 条:适用于谁

第 7 条与法国挂钩的法国国民

  • 原则。将住所或居所迁至摩纳哥的法国国民,或无法证明截至 1962 年 10 月 13 日已在摩纳哥惯常居住满五年的法国国民,按住所在法国的条件在法国纳税。实际上,1957 年 10 月 13 日之后抵达的法国人均适用;此前已居住且未中断者被视为住所在法国境外。出发国无关紧要:从伦敦或日内瓦迁来的法国人与离开尼斯的法国人同样适用。
  • 在摩纳哥出生的法国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改变了此前立场,认定自出生起一直居住在摩纳哥的法国人从未“迁入”住所,不适用第 7 条(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14 年 4 月 11 日第 362237 号判决)。税务机关对在法国出生后随即回到摩纳哥父母家中的法国人适用同一结论。
  • 条文中的例外。属于或隶属于君主家族的人员,以及于 1962 年 10 月 13 日之前在摩纳哥建立惯常居所的公国公共部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雇员,不适用该规则。
  • 配偶和子女(2003 年 5 月 26 日换文)。第 7 条不为法国创设超出其国内法的征税权,尤其适用于:与摩纳哥人或与本身不适用第 7 条的法国人结婚、婚后一直在摩纳哥惯常居住且未分别计税的法国人;处于相同情况的在世配偶;自出生起与此类父母同住摩纳哥的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国籍人士结婚的法国人,婚姻须早于 1986 年 1 月 1 日:2003 年文本仅提及法国籍女性,但税务机关对法国国民不分性别适用。离婚终止该例外,配偶去世则不终止。
  • 双重国籍者。就协定而言,法摩双重国籍者被视为仅持有摩纳哥国籍。对于其他双重国籍者,行政指引仅在 1995 年 12 月 29 日之前抵达摩纳哥时才允许排除,条件随抵达日期不同,且须此后连续居住,并于 199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证明材料。因此,今天定居摩纳哥的双重国籍者适用第 7 条;丧失外国国籍即丧失例外。
  • 举证。居住以摩纳哥住所证明(有效期三年,可续期)或任何方式证明(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07 年 10 月 5 日第 292388 号判决)。居住中断即丧失证明的效力。即使证明有效,主要职业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的法国人,仍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在法国纳税。
— 其他国籍与居住证明

不适用第 7 条时,仅由《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决定

协定没有规定的内容。第 7 条仅涉及法国国籍者。对于定居摩纳哥的英国、意大利、美国或瑞士国民,1963 年协定没有任何规则在法国与摩纳哥之间判定其居民身份。税务住所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判断:住所或主要居留地在法国、在法国从事主要职业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者,其住所在法国。满足一项标准即可。

法国可以征税的范围。若不满足任何标准,该人原则上仅就法国来源所得,按非居民制度在法国纳税;若满足其中一项,则如同任何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无论其在摩纳哥的住址如何。由于摩纳哥不对个人所得征税,没有任何协定可以抵消法国的认定。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认定,旅居摩纳哥的法国人不能依《欧洲人权公约》第 14 条,抱怨其待遇不同于在摩纳哥的外国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14 年 4 月 11 日第 362237 号判决)。

举证。摩纳哥住所证明是为法国人设计的(协定第 22 条第 3 款)。外国人也可出具,例如向法国养老金机构出具以避免养老金预提税,但它本身并不能确定其依第 4 B 条的税务住所。外国人以一组证据证明在摩纳哥居住:摩纳哥住房的产权证书或长期租约、居留卡、在场天数统计、子女就读学校、活动开展地、银行账户和保险的所在地。证明须对税务机关作出,税务机关首先看家庭住所和工作所在地:摩纳哥的公寓与博索莱伊或卡普达伊的家庭别墅,分量并不相同。对领取法国养老金的外国籍退休人员,行政指引不要求其截至 1962 年 10 月 13 日已在摩纳哥居住满五年(BOI-INT-CVB-MCO-10,第 340 段)。

拥有他国国籍的法国人。就第 7 条而言,他们仍是法国人。仅行政指引及其日期条件可将其排除在该规则之外;各种情形见本页末尾的示意图。

— 司法裁判

五项关于摩纳哥居住及其后果的判决

1963 年协定篇幅很短。税务机关依其指引适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则从严解释。这五项判决经常出现在本所的案件中。

— 在法国征什么税

所得税、IFI 与社会税费:三种不同制度

所得税与高收入附加税。适用第 7 条的法国人自抵达当年起,就法国、摩纳哥或外国来源的全部所得在法国纳税,不适用离境当年的特殊规则(《法国税法典》第 167 条)。高收入特别附加税适用;税务机关已明确,高收入差额附加税(CDHR)同样适用(BOI-IR-CDHR-10,2026 年 6 月 30 日,第 40 段)。非居民专享的房地产资本利得豁免不适用。

IFI。2003 年修订议定书引入的第 7 条第 3 款规定,自 1989 年 1 月 1 日起定居摩纳哥的法国人,按法国居民缴纳财富税:IFI 税基内的全部房地产均在其列,包括位于摩纳哥的房产。此前定居者仅就位于法国的财产纳税。法国最高法院认定该议定书的追溯适用有效(商事庭 2010 年 10 月 26 日第 09-15.044 号判决),欧洲人权法院也认可了这一适用(2015 年 1 月 15 日,第 36918/11 号等申请)。

社会税费。第 7 条仅涉及所得税。因此 CSG 和 CRDS 不能以其为依据(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04 年 11 月 10 日第 268852 号意见),但若纳税人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住所在法国,仍须缴纳(2014 年 6 月 11 日第 358301 号判决)。否则,仅对非居民适用社会税费的法国来源所得须缴纳:例如,出售法国房产的利得依第 150 U 条缴纳所得税,并缴纳社会税费(2021 年 6 月 21 日第 439354 号判决)。

其他协定不按居民方式适用。据税务机关,在法国纳税的旅居摩纳哥法国人,在法国与第三国的协定中不属于法国居民。对来自这些国家的投资所得,可获得等于外国预提税的抵免,以法国税款为限。由于判例有时允许援引其他协定(凡尔赛行政上诉法院 2015 年 7 月 2 日第 13VE02420 号判决),须逐案分析。

— 离境税

离境税取决于国籍,而非摩纳哥的住址

  • 法国人。2074-ETD 表格说明指出,对法国国籍者,将住所迁至摩纳哥公国不构成税务住所迁出法国。对适用第 7 条者,原因在于条文:《法国税法典》第 167 bis 条的离境税以税务住所迁出法国为前提,该迁出视为发生在纳税人不再就其全部所得在法国承担纳税义务的前一日(该条第 III 款)。而协定第 7 条使其如离境前一样,就全部所得仍在法国纳税:没有迁出,因此没有离境税。定居摩纳哥的法国人同样不适用《法国税法典》第 167 条(BOI-IR-DOMIC-20,第 200 段)。
  • 其他国籍者。非法国人若在此前十年中至少有六年住所在法国,且不再满足第 4 B 条任何标准,即将税务住所迁至摩纳哥。离境税随后适用于总价值超过 80 万欧元,或占公司利润至少 50% 的股份和证券(第 167 bis 条第 I 款)。当目的地国与法国缔结了所需的行政协助与税款追收协定,且不是不合作国家或地区时,缓缴当然适用(第 IV 款);2026 年 2074-ETD 表格说明将摩纳哥列入这些国家。本所在每个案件中核对离境日的名单。
  • 免除。若迁出两年后仍持有证券,或迁出日总价值超过 257 万欧元时五年后仍持有,缓缴的潜在利得税款将被自动免除(第 VII 款第 2 项)。在此之前转让,税款到期,以实际实现的利得为限(第 VIII 款)。机制与申报时间表见我们的离境税指南。
— 企业与跨境支付

规范企业往来的规则

  • 摩纳哥利润税(第 1 条和第 2 条)。摩纳哥承诺对以下企业的利润征税:在摩纳哥从事工业或商业活动,且至少 25% 的营业额直接或通过中间人来自摩纳哥境外业务的企业;以及收取专利、商标、工艺或著作权收入的公司。其他摩纳哥企业不缴纳此税。
  • 高管薪酬(第 3 条)。就该税而言,薪酬最高的高管或管理人员的薪酬,仅在对应实际工作且按国际惯例不过高时方可扣除;其他高管或管理人员的薪酬不得超过前者获准的薪酬及定额费用的 75%。
  • 法国向摩纳哥的支付(第 8 条)。在法国纳税的企业向摩纳哥居民或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经纪费和佣金,仅在企业证明相关承诺真实且不掩盖利润转移时方可扣除。在该条旧文本(另要求不存在依附关系)下,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曾拒绝扣除仅以未载明期限、地域和双方义务的换函为依据的商标使用费(1992 年 6 月 17 日第 74882 号 Innothéra 判决):证明真实性的要求依然存在。
  • 转让定价(第 9 条)。法国企业与摩纳哥机构之间的往来条件不符合正常交易时,交易将在账目中予以调整,不要求双方存在依附关系。
  • 服务费预提税。税务机关不对支付给缴纳摩纳哥利润税且在法国无常设机构的摩纳哥企业的款项适用第 182 B 条预提税;若该企业不缴纳此税且在法国无常设场所,协定不妨碍在满足第 182 B 条条件时适用该预提税。
  • 法国居民的抵免(第 11 条)。住所在法国的人士或适用第 7 条的人士缴纳摩纳哥利润税的,该税可抵扣同一利润对应的法国所得税,以该税额为限,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 反滥用条款与相互协商。自 BEPS 多边公约以来,若取得协定待遇是某项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则拒绝给予该待遇,除非证明给予该待遇符合相关条款的目的和宗旨。遭受不符合协定征税的纳税人,须在首次通知后三年内向主管当局提出(第 24 条);两国税务机关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将案件提交第 25 条规定的混合咨询委员会,由其提出解决方案。
— 需要理解的要点

对法国人而言,移居摩纳哥几乎不改变所得税

摩纳哥不对居住在其境内的个人所得征税。1963 年协定据此对法国国民作出安排:除例外情形外,定居公国不会改变其法国所得税义务。例外确实存在,但取决于久远的日期、在摩纳哥出生、婚姻或双重国籍,且每一种都要求税务机关会核查的连续居住。

第 7 条还造成了混合情形。旅居摩纳哥的法国人在所得税上被视为法国居民,但在社会税费上并非如此(社会税费适用国内法),在适用法国签订的其他税收协定时亦非如此。错误往往出现在这些缝隙中,有时合法的节税空间也在其中。

— 适用人群

协定决定税负的六种情形

旅居摩纳哥的法国国民

雇员、高管、退休人士或投资者:除能证明例外外,须就全部所得在法国纳税。

在摩纳哥出生的法国国民

若始终居住于摩纳哥,则不适用第 7 条,但须举证,尤其是凭住所证明。

双重国籍者

法摩双重国籍者视为摩纳哥人;其他双重国籍者须满足非常严格的日期条件。

居住在法国的跨境工作者

其摩纳哥工资在法国纳税;CSG 和 CRDS 取决于其是否参加摩纳哥社会保障。

摩纳哥企业

营业额至少 25% 来自摩纳哥境外,或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公司的,须缴纳利润税。

法国企业

向摩纳哥支付的服务费、佣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须证明其真实性方可扣除。

— 示意图

旅居摩纳哥:谁在法国纳税

同样是移居摩纳哥,按国籍区分:第 7 条涉及法国人,《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判断其他人。

定居摩纳哥的四类人示意图:法国人依 1963 年协定第 7 条作为居民在法国纳税,但 1957 年 10 月 13 日前抵达,或在摩纳哥出生并始终居住者除外;法国与摩纳哥双重国籍者视同摩纳哥人;拥有他国国籍的法国人仅在 1995 年 12 月 29 日前抵达并符合行政解释条件时才不适用第 7 条;外国人仅适用《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离境税不涉及移居摩纳哥的法国人。
旅居摩纳哥时谁在法国纳税:法国人适用 1963 年 5 月 18 日协定第 7 条,其他人适用《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婚姻、摩纳哥公务人员和君主家族的例外未予列出;无论何种情形,在法国满足第 4 B 条的标准,都使纳税回到法国。
— 常见问题

关于法国与摩纳哥协定的常见提问

我是法国人,今年移居摩纳哥:会有什么变化?

就所得税而言几乎没有变化:自抵达当年起,您仍按与之前相同的条件,就全部所得在法国纳税。若您应税房地产的净值超过 IFI 起征点,您仍按法国居民就法国和境外财产纳税。变化主要在于社会税费,其取决于您依第 4 B 条的住所。

我在摩纳哥出生并一直生活在这里:我需要在法国纳税吗?

自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14 年 4 月 11 日判决以来,自出生起一直居住在摩纳哥的法国人不适用第 7 条,仅就法国来源所得在法国纳税,除非依第 4 B 条住所在法国,例如主要职业活动在法国。须以住所证明或任何方式举证,居住中断可能改变结果。

我还持有意大利或英国国籍:这能让我免税吗?

仅在满足行政指引全部条件时:无第 4 B 条意义上的法国住所标准;抵达摩纳哥时已持有双重国籍;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之前抵达;此后连续居住;保留外国国籍;于 199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证明材料。另有取决于抵达日期的条件:1978 年 7 月 8 日至 1991 年 7 月 12 日之间抵达者,须从法国以外的国家迁来;1991 年 7 月 13 日至 1995 年 12 月 29 日之间抵达者,还须在取得法国国籍之前取得外国国籍。法摩双重国籍者情况不同,被视为摩纳哥人。

我住在博索莱伊(Beausoleil),在摩纳哥工作:在哪里纳税?

在您的住所国法国:摩纳哥不对工资征税。关于 CSG 和 CRDS,继欧洲共同体法院 2000 年 2 月 15 日判决之后,法国当局承认,参加摩纳哥社会保障的跨境工作者的工资无须缴纳,误缴款项可申请退还(Bourg-Broc 部长答复,国民议会,2000 年 7 月 17 日,第 45535 号)。您的实际参保情况须核对文件。

适用第 7 条的旅居摩纳哥法国人出售尼斯的公寓,需要缴纳社会税费吗?

需要。即使依第 4 B 条住所不在法国,基于第 7 条,该利得依第 150 U 条缴纳所得税,并须缴纳社会税费(2021 年 6 月 21 日第 439354 号判决)。非居民豁免不适用。对于不适用第 7 条的法国人,则适用非居民制度及其可能的豁免。

我是英国人,打算移居摩纳哥:法国还能对我征税吗?

可以,如果您在法国保留住所或主要居留地、主要职业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协定第 7 条不涵盖您,且协定中没有任何规则判定您的居民身份:仅由法国国内法决定。若不满足任何标准,您仅就法国来源所得在法国纳税。您以一组证据(住房、在场、活动、家庭)证明居住,而不是仅凭住所证明。

前往摩纳哥时有离境税吗?

法国人没有:2074-ETD 表格说明指出,法国国籍者移居摩纳哥不构成税务住所迁出法国,适用第 7 条者其全部所得仍在法国纳税。对于其他国籍者,若此前十年中至少有六年住所在法国,且持有超过 80 万欧元的证券或公司至少 50% 的股份,则适用离境税,依 2074-ETD 表格说明享有当然的缓缴,证券保留两年(超过 257 万欧元时为五年)后,潜在利得的税款予以免除。

1963 年协定涵盖遗产吗?

不涵盖:遗产适用另一部协定,即 1950 年 4 月 1 日协定,其住所规则不同。详见我们的法国与摩纳哥遗产页面。

Cité par

法国与摩纳哥之间的情况需要稳妥处理?

保密的初步沟通。本所依第 7 条、法国国内法及所需材料分析您的情况,并与您的摩纳哥顾问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