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摩纳哥的法国国民
雇员、高管、退休人士或投资者:除能证明例外外,须就全部所得在法国纳税。
原则上不是。1963 年 5 月 18 日协定第 7 条第 1 款规定:将住所或居所迁至摩纳哥的法国国民,或无法证明截至 1962 年 10 月 13 日已在摩纳哥惯常居住满五年的法国国民,按照与住所在法国相同的条件缴纳法国所得税。因此,他们须就全球所得(包括摩纳哥所得)在法国纳税。
例外情形包括:1957 年 10 月 13 日之前到达摩纳哥并一直居住的法国人;在摩纳哥出生并始终居住于此的法国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14 年 4 月 11 日第 362237 号判决);摩纳哥君主家族成员;部分摩纳哥公务人员;以及 2003 年 5 月 26 日换文所涵盖的部分配偶和子女。同时持有摩纳哥国籍者被视为摩纳哥人。
非法国人不适用第 7 条,且协定中没有任何规则用于判定其居民身份:法国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住所或主要居留地、职业活动、经济利益中心)判断。对法国人而言,移居摩纳哥并不构成税务住所迁出法国(2074-ETD 表格说明;对适用第 7 条者,这是协定的结果),因此没有离境税;其他国籍者则有离境税,并依 2074-ETD 表格说明享有当然的缓缴。
1963 年 5 月 18 日法国与摩纳哥税收协定第 7 条及 2003 年 5 月 26 日换文,载于 impots.gouv.fr;2021 年 6 月 2 日 BOI-INT-CVB-MCO-10。
协定没有规定的内容。第 7 条仅涉及法国国籍者。对于定居摩纳哥的英国、意大利、美国或瑞士国民,1963 年协定没有任何规则在法国与摩纳哥之间判定其居民身份。税务住所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判断:住所或主要居留地在法国、在法国从事主要职业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者,其住所在法国。满足一项标准即可。
法国可以征税的范围。若不满足任何标准,该人原则上仅就法国来源所得,按非居民制度在法国纳税;若满足其中一项,则如同任何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无论其在摩纳哥的住址如何。由于摩纳哥不对个人所得征税,没有任何协定可以抵消法国的认定。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认定,旅居摩纳哥的法国人不能依《欧洲人权公约》第 14 条,抱怨其待遇不同于在摩纳哥的外国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14 年 4 月 11 日第 362237 号判决)。
举证。摩纳哥住所证明是为法国人设计的(协定第 22 条第 3 款)。外国人也可出具,例如向法国养老金机构出具以避免养老金预提税,但它本身并不能确定其依第 4 B 条的税务住所。外国人以一组证据证明在摩纳哥居住:摩纳哥住房的产权证书或长期租约、居留卡、在场天数统计、子女就读学校、活动开展地、银行账户和保险的所在地。证明须对税务机关作出,税务机关首先看家庭住所和工作所在地:摩纳哥的公寓与博索莱伊或卡普达伊的家庭别墅,分量并不相同。对领取法国养老金的外国籍退休人员,行政指引不要求其截至 1962 年 10 月 13 日已在摩纳哥居住满五年(BOI-INT-CVB-MCO-10,第 340 段)。
拥有他国国籍的法国人。就第 7 条而言,他们仍是法国人。仅行政指引及其日期条件可将其排除在该规则之外;各种情形见本页末尾的示意图。
1963 年协定篇幅很短。税务机关依其指引适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则从严解释。这五项判决经常出现在本所的案件中。
所得税与高收入附加税。适用第 7 条的法国人自抵达当年起,就法国、摩纳哥或外国来源的全部所得在法国纳税,不适用离境当年的特殊规则(《法国税法典》第 167 条)。高收入特别附加税适用;税务机关已明确,高收入差额附加税(CDHR)同样适用(BOI-IR-CDHR-10,2026 年 6 月 30 日,第 40 段)。非居民专享的房地产资本利得豁免不适用。
IFI。2003 年修订议定书引入的第 7 条第 3 款规定,自 1989 年 1 月 1 日起定居摩纳哥的法国人,按法国居民缴纳财富税:IFI 税基内的全部房地产均在其列,包括位于摩纳哥的房产。此前定居者仅就位于法国的财产纳税。法国最高法院认定该议定书的追溯适用有效(商事庭 2010 年 10 月 26 日第 09-15.044 号判决),欧洲人权法院也认可了这一适用(2015 年 1 月 15 日,第 36918/11 号等申请)。
社会税费。第 7 条仅涉及所得税。因此 CSG 和 CRDS 不能以其为依据(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04 年 11 月 10 日第 268852 号意见),但若纳税人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住所在法国,仍须缴纳(2014 年 6 月 11 日第 358301 号判决)。否则,仅对非居民适用社会税费的法国来源所得须缴纳:例如,出售法国房产的利得依第 150 U 条缴纳所得税,并缴纳社会税费(2021 年 6 月 21 日第 439354 号判决)。
其他协定不按居民方式适用。据税务机关,在法国纳税的旅居摩纳哥法国人,在法国与第三国的协定中不属于法国居民。对来自这些国家的投资所得,可获得等于外国预提税的抵免,以法国税款为限。由于判例有时允许援引其他协定(凡尔赛行政上诉法院 2015 年 7 月 2 日第 13VE02420 号判决),须逐案分析。
摩纳哥不对居住在其境内的个人所得征税。1963 年协定据此对法国国民作出安排:除例外情形外,定居公国不会改变其法国所得税义务。例外确实存在,但取决于久远的日期、在摩纳哥出生、婚姻或双重国籍,且每一种都要求税务机关会核查的连续居住。
第 7 条还造成了混合情形。旅居摩纳哥的法国人在所得税上被视为法国居民,但在社会税费上并非如此(社会税费适用国内法),在适用法国签订的其他税收协定时亦非如此。错误往往出现在这些缝隙中,有时合法的节税空间也在其中。
雇员、高管、退休人士或投资者:除能证明例外外,须就全部所得在法国纳税。
若始终居住于摩纳哥,则不适用第 7 条,但须举证,尤其是凭住所证明。
法摩双重国籍者视为摩纳哥人;其他双重国籍者须满足非常严格的日期条件。
其摩纳哥工资在法国纳税;CSG 和 CRDS 取决于其是否参加摩纳哥社会保障。
营业额至少 25% 来自摩纳哥境外,或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公司的,须缴纳利润税。
向摩纳哥支付的服务费、佣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须证明其真实性方可扣除。
就所得税而言几乎没有变化:自抵达当年起,您仍按与之前相同的条件,就全部所得在法国纳税。若您应税房地产的净值超过 IFI 起征点,您仍按法国居民就法国和境外财产纳税。变化主要在于社会税费,其取决于您依第 4 B 条的住所。
自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14 年 4 月 11 日判决以来,自出生起一直居住在摩纳哥的法国人不适用第 7 条,仅就法国来源所得在法国纳税,除非依第 4 B 条住所在法国,例如主要职业活动在法国。须以住所证明或任何方式举证,居住中断可能改变结果。
仅在满足行政指引全部条件时:无第 4 B 条意义上的法国住所标准;抵达摩纳哥时已持有双重国籍;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之前抵达;此后连续居住;保留外国国籍;于 199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证明材料。另有取决于抵达日期的条件:1978 年 7 月 8 日至 1991 年 7 月 12 日之间抵达者,须从法国以外的国家迁来;1991 年 7 月 13 日至 1995 年 12 月 29 日之间抵达者,还须在取得法国国籍之前取得外国国籍。法摩双重国籍者情况不同,被视为摩纳哥人。
在您的住所国法国:摩纳哥不对工资征税。关于 CSG 和 CRDS,继欧洲共同体法院 2000 年 2 月 15 日判决之后,法国当局承认,参加摩纳哥社会保障的跨境工作者的工资无须缴纳,误缴款项可申请退还(Bourg-Broc 部长答复,国民议会,2000 年 7 月 17 日,第 45535 号)。您的实际参保情况须核对文件。
需要。即使依第 4 B 条住所不在法国,基于第 7 条,该利得依第 150 U 条缴纳所得税,并须缴纳社会税费(2021 年 6 月 21 日第 439354 号判决)。非居民豁免不适用。对于不适用第 7 条的法国人,则适用非居民制度及其可能的豁免。
可以,如果您在法国保留住所或主要居留地、主要职业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协定第 7 条不涵盖您,且协定中没有任何规则判定您的居民身份:仅由法国国内法决定。若不满足任何标准,您仅就法国来源所得在法国纳税。您以一组证据(住房、在场、活动、家庭)证明居住,而不是仅凭住所证明。
法国人没有:2074-ETD 表格说明指出,法国国籍者移居摩纳哥不构成税务住所迁出法国,适用第 7 条者其全部所得仍在法国纳税。对于其他国籍者,若此前十年中至少有六年住所在法国,且持有超过 80 万欧元的证券或公司至少 50% 的股份,则适用离境税,依 2074-ETD 表格说明享有当然的缓缴,证券保留两年(超过 257 万欧元时为五年)后,潜在利得的税款予以免除。
不涵盖:遗产适用另一部协定,即 1950 年 4 月 1 日协定,其住所规则不同。详见我们的法国与摩纳哥遗产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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