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迪拜或阿布扎比的法国人
只有真正离开法国税务住所,协定才会适用;否则第19条第2款将维持法国征税。离境流程详见我们关于旅居阿联酋的法国人的页面。
该协定于1989年7月19日在阿布扎比签署,自1990年7月1日起生效,并经1993年12月6日议定书修订,适用于所得税、公司税、财富税和遗产税,但不适用于赠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仅由受益所有人的居民国征税;不动产所得和不动产收益仍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协定包含一项少见的条款(第19条第2款):阿联酋居民如按法国国内法仍在法国有税务住所,则不论协定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其所得仍须在法国纳税,但具有阿联酋国籍的个人除外。因此,移居迪拜只有在真正放弃法国税务住所时才有保护作用。
1989年7月19日法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税收协定(经1993年12月6日议定书修订),与多边公约合并的版本发布于 impots.gouv.fr;BOI-INT-CVB-ARE。
协定定义(第4条第1款)。在法国方面,居民是指因住所、居所或管理机构所在地而在法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在阿联酋方面,协定所称居民是指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有住所、设立机构或管理机构的任何人。协定本身未规定最低停留期限;阿联酋税务居民证明的签发条件由阿联酋法律规定(2022年第85号内阁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适用),主要考虑惯常居所和利益中心,或在十二个月内停留至少183天。该证明可证明阿联酋居民身份,但本身并不能解决协定意义上的双重居民问题。
双重居民(第4条第2款)。同为两国居民的个人,依次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和国籍确定其居民国;仍无法确定的,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如仅依据国籍确定居民身份,另一国可拒绝给予协定优惠,同时仍将其视为非居民(第18条第5款)。
决定性的条款(第19条第2款)。阿联酋居民或在阿联酋设立的人,如按法国国内法在法国有税务住所,则不论协定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其所得均可在法国征税;法国仅抵免实际在阿联酋缴纳的税款。该规则同样适用于由管理机构设在法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50%以上的子公司,但不适用于具有阿联酋国籍的个人。
实际上,对于定居迪拜的法国人,第4条的加比规则在所得税方面并不提供保护:如其在法国保留住所、主要居留地、主要职业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法国税法典第4 B条),法国仍将其作为居民征税。第18条第6款还保留法国反避税规则对非阿联酋公民的法国居民的适用;经合组织多边公约另增设条款,对以获取协定优惠为主要目的之一的安排拒绝给予优惠。
遗产(第17条)。两国之间没有单独的遗产税协定:1989年协定本身即涵盖遗产税,适用于199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继承。不动产仅在其所在国缴纳遗产税;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相关的动产,在该机构所在国;其他有形和无形动产(包括证券和存款),仅在死者去世时的居民国征税。
对阿联酋居民死者的影响。法国保留对位于法国的不动产的征税权。账户、投资组合和证券即使存放在法国,原则上也仅由阿联酋征税,即使继承人在法国有住所亦然。第17条未明确提及不动产公司的股份,这与第11条和第16 A条不同:在任何架构安排之前,须分析其定性。
对法国居民死者的影响。按协定可在阿联酋征税的财产在法国免税,但法国保留按其依国内法可征税的全部财产所适用的平均税率,计算其他财产应纳税额的权利(第19条第4款)。
赠与。协定仅涵盖遗产税。因此赠与仅适用法国国内法(法国税法典第750 ter条):赠与人在法国有住所的,所有赠与财产均须纳税;赠与人在法国无住所的,位于法国的财产须纳税;受赠人在赠与前十年中至少六年在法国有住所的,其所受赠的全部财产均须纳税。
1989年协定自1993年议定书以来未再重新谈判;经合组织多边公约增加了基于主要目的的反滥用条款并修改了相互协商程序,对预提税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对其他税种适用于自2020年3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期间。1993年议定书已保留法国反避税规则的适用(第18条第6款)。对真正在阿联酋设立的投资者而言,协定仍十分有利:投资收益仅由居民国征税,遗产中的动产归属于死者的居民国。
其代价是第19条第2款:纳税人只要按法国国内法仍在法国有住所,保护即告消失。因此,每个案件都首先审查居民身份,然后才是所得的分配。
只有真正离开法国税务住所,协定才会适用;否则第19条第2款将维持法国征税。离境流程详见我们关于旅居阿联酋的法国人的页面。
租金、增值、IFI和遗产在很大程度上仍由法国征税;第16 A条和持有架构的选择可减轻负担。
股息按协定免税,但自2026年起先在源头预扣再予退还;出售超过25%利润权的股权须在法国纳税。
遗产受协定保护,赠与仅适用法国法律:操作顺序十分重要。
不够。协定第19条第2款允许法国对按国内法仍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阿联酋居民的所得征税,但具有阿联酋国籍者除外。您必须按法国税法典第4 B条真正离开法国:住所、主要居留地、主要职业活动和经济利益中心。
是的。位于法国的不动产所得和收益在法国征税(协定第5条和第11条)。由于阿联酋不对个人的此类所得征税,不存在双重征税,但也没有协定减免。
支付时须预扣,之后予以退还。协定将征税权保留给受益所有人的居民国,但自2026年1月1日起,付款机构须对支付给阿联酋居民的股息按国内法预扣税款(法国税法典第119 bis A条第II款)。之后须凭5000表和5001表向非居民税务局申请退还。
如您直接或间接持有享有25%以上利润权的股份,则不免税:第11条第3款将征税权留给法国。对于本人连同近亲属在过去五年内的权利超过25%的个人,法国适用12.8%的预提税(法国税法典第244 bis B条)。近期离境还可能触发法国离境税。
没有单独的协定:1989年协定本身涵盖遗产税。不动产在所在国征税,其他动产在死者的居民国征税。但赠与不在协定范围内,仅适用法国法律(法国税法典第750 ter条)。
原则上须缴纳,因为IFI针对位于法国的不动产。协定第16 A条规定,如居民在上一年度持有超过八个月的法国上市股票或对法国国家或法国上市公司的债权,且价值至少相等,可予免税。其对IFI的适用须逐案核实。
除非适用豁免,每年须按房产市场价值缴纳。总部设在与法国签有行政协助协定国家的公司,尤其可通过每年5月15日前申报其不动产和持股超过1%的股东(第990 E条),并在法国没有常设机构时指定法国代表(第990 FA条)来避免缴纳。
私人养老金仅由居民国征税,但按法国社会保障法支付的养老金仍在法国征税,包括与外派期间自愿参加法国制度相对应的部分(2016年6月27日,第388606号判决)。公职养老金仍在法国征税。
© BENSAID Avocats。本网站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来源:1989年7月19日法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税收协定、1993年12月6日议定书及与多边公约合并的版本,发布于 impots.gouv.fr;BOI-INT-CVB-ARE;法国税法典第119 bis A条、第244 bis B条、第750 ter条、第990 D条、第990 E条和第990 FA条;BOI-INT-DG-20-20-20-30。页面更新于202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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