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7月19日阿布扎比协定 · 1993年12月6日修订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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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与阿联酋税收协定:它保护什么,又把什么留给法国

1989年协定在法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分配所得、财富和遗产的征税权。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原则上归居民国征税;但法国境内的不动产、持有法国公司25%以上的股权,尤其是按法国国内法仍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人,仍由法国征税。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法国与阿联酋税收协定规定了什么?

该协定于1989年7月19日在阿布扎比签署,自1990年7月1日起生效,并经1993年12月6日议定书修订,适用于所得税、公司税、财富税和遗产税,但不适用于赠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仅由受益所有人的居民国征税;不动产所得和不动产收益仍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协定包含一项少见的条款(第19条第2款):阿联酋居民如按法国国内法仍在法国有税务住所,则不论协定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其所得仍须在法国纳税,但具有阿联酋国籍的个人除外。因此,移居迪拜只有在真正放弃法国税务住所时才有保护作用。

1989年7月19日法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税收协定(经1993年12月6日议定书修订),与多边公约合并的版本发布于 impots.gouv.fr;BOI-INT-CVB-ARE。

— 摘要
文本
1989年7月19日协定,1990年7月1日生效;1993年12月6日议定书,1995年6月1日生效;经合组织多边公约(反滥用条款)
适用税种
所得税、公司税、财富税(现为不动产财富税IFI,须逐案核实)、遗产税。不包括赠与。
投资收益
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仅由受益所有人的居民国征税;自2026年起,法国先预扣股息税款再予退还
仍由法国征税
法国不动产的租金和增值、出售25%以上的股权、仍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纳税人
阿联酋一方
不对工资、个人投资收益或不动产投资收益征税;自2023年6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对超过375,000迪拉姆的应税利润部分征收9%的公司税,年营业额超过100万迪拉姆的经营业务个人同样适用;自2025年起大型跨国集团适用15%的最低税
— 居民身份

协定意义上的阿联酋居民

协定定义(第4条第1款)。在法国方面,居民是指因住所、居所或管理机构所在地而在法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在阿联酋方面,协定所称居民是指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有住所、设立机构或管理机构的任何人。协定本身未规定最低停留期限;阿联酋税务居民证明的签发条件由阿联酋法律规定(2022年第85号内阁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适用),主要考虑惯常居所和利益中心,或在十二个月内停留至少183天。该证明可证明阿联酋居民身份,但本身并不能解决协定意义上的双重居民问题。

双重居民(第4条第2款)。同为两国居民的个人,依次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和国籍确定其居民国;仍无法确定的,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如仅依据国籍确定居民身份,另一国可拒绝给予协定优惠,同时仍将其视为非居民(第18条第5款)。

决定性的条款(第19条第2款)。阿联酋居民或在阿联酋设立的人,如按法国国内法在法国有税务住所,则不论协定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其所得均可在法国征税;法国仅抵免实际在阿联酋缴纳的税款。该规则同样适用于由管理机构设在法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50%以上的子公司,但不适用于具有阿联酋国籍的个人。

实际上,对于定居迪拜的法国人,第4条的加比规则在所得税方面并不提供保护:如其在法国保留住所、主要居留地、主要职业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法国税法典第4 B条),法国仍将其作为居民征税。第18条第6款还保留法国反避税规则对非阿联酋公民的法国居民的适用;经合组织多边公约另增设条款,对以获取协定优惠为主要目的之一的安排拒绝给予优惠。

— 逐条解读协定

我们案件中常见的规则

  • 股息(第8条)。一国公司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股息,如该居民为受益所有人,仅由该另一国征税。须注意2026年1月1日起的程序:对于无最低持股条件即完全免除股息预提税的协定(包括本协定),法国税法典第119 bis A条第II款要求付款机构在支付时按国内法(第187条)预扣税款,即使已收到居民身份证明,但受益人因其身份或持股比例依国内法享有豁免的除外。协定免税只能事后由非居民税务局给予,由受益人或付款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5000表、5001表以及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证明(BOI-INT-DG-20-20-20-30)。因此这只是资金占用成本,而非最终税负。第8条第6款还排除对在法国纳税的阿联酋公司利润适用法国税法典第115 quinquies条的分支机构预提税。
  • 利息(第9条)和特许权使用费(第10条)。仅由受益所有人的居民国征税,除非与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相关联。1993年议定书取消了此前对部分股息和利息征收的5%预提税。
  • 营业利润(第4 A条和第6条)。阿联酋公司仅就其在法国常设机构的利润在法国纳税;建筑或安装工地持续超过六个月才构成常设机构。
  • 工资(第13条)。在受雇活动所在国征税。如在另一国停留在该纳税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83天、雇主不是活动所在国居民、且报酬不由其在该国的常设机构负担,则仍由居民国征税。
  • 独立个人劳务(第12条)。由居民国征税,除非在另一国经常拥有固定基地。
  • 养老金(第14条)。私人养老金仅由居民国征税,但按一国社会保障法支付的养老金和其他款项由该国征税。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法国退休金(含补充退休金)中与外派期间自愿参加法国制度相对应的部分属于此类:阿联酋居民仍须就该部分在法国纳税(2016年6月27日,第388606号判决)。
  • 政府服务(第15条)。公职报酬和公职养老金仅由支付国征税,但该国从事工商业活动的除外,适用第13条和第14条。
  • 政府投资(第18条第1款)。一国(包括其中央银行和公共机构)在另一国的投资及其收益免税,但不动产及其所得和收益除外。
  • 相互协商程序(第21条)。对不符合协定的征税,应在首次收到相关措施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自多边公约生效后,可向任一国主管当局提出。
— 从阿联酋持有法国不动产

协定将大部分不动产征税权留给法国

  • 租金(第5条)。位于法国的不动产所得在法国征税。第4款还涵盖通过公司股份获得的使用权:凭股权占用或出租不动产的股东,在不动产所在国纳税。
  • 不动产增值(第11条第1款a项)。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迪拜居民出售巴黎公寓,适用法国非居民制度(法国税法典第244 bis A条)。
  • 不动产公司(第11条第1款b项)。出售资产80%以上由不动产构成的公司股份所得,如不动产所在国法律将其视同不动产收益,则在该国征税。公司自用于经营的不动产不计入。协定门槛因此高于法国国内法50%的门槛。
  • 重大股权(第11条第3款)。常被忽视的条款:出售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25%以上利润权的股份所得,在公司居民国征税。阿联酋居民出售其持有此类股权的法国公司股份,须在法国纳税。按法国国内法,对于总部设在法国并缴纳公司税的公司的股权(不动产公司除外,适用第244 bis A条),第244 bis B条对个人适用12.8%的预提税,条件是其本人连同配偶、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在过去五年内任何时候所享有的利润权合计超过25%。
  • 财富税(第16 A条,由议定书增设)。阿联酋居民在法国的不动产,如其价值超过其持有的法国上市公司(或获批准的投资公司)股票,以及对法国国家、地方政府、公共机构或法国上市公司的债权的价值,则在法国征税。资产50%以上由法国不动产构成的公司股份视同不动产。免税要求上述投资具有长期性:在应税事件发生前的日历年度内累计(不必连续)持有超过八个月(两国可通过换文缩短该期限,但不得缩短至183天或以下);否则,不动产仍须纳税。税务机关也接受欧盟的上市股票和债权,并将法国或欧盟成员国的信贷机构(即使未上市)视为上市公司,适用于对其持有的债权(BOI-INT-CVB-ARE)。
  • IFI:须事先核实。第16 A条针对的是原团结财富税(ISF);第2条将协定扩展至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种。税务机关指出,适用于ISF的协定不一定适用于IFI,须逐案审查(BOI-PAT-IFI-10)。无论如何,享受免税须按国内法提交申报并证明符合条件。
— 遗产与赠与

协定涵盖遗产,不涵盖赠与

遗产(第17条)。两国之间没有单独的遗产税协定:1989年协定本身即涵盖遗产税,适用于199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继承。不动产仅在其所在国缴纳遗产税;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相关的动产,在该机构所在国;其他有形和无形动产(包括证券和存款),仅在死者去世时的居民国征税。

对阿联酋居民死者的影响。法国保留对位于法国的不动产的征税权。账户、投资组合和证券即使存放在法国,原则上也仅由阿联酋征税,即使继承人在法国有住所亦然。第17条未明确提及不动产公司的股份,这与第11条和第16 A条不同:在任何架构安排之前,须分析其定性。

对法国居民死者的影响。按协定可在阿联酋征税的财产在法国免税,但法国保留按其依国内法可征税的全部财产所适用的平均税率,计算其他财产应纳税额的权利(第19条第4款)。

赠与。协定仅涵盖遗产税。因此赠与仅适用法国国内法(法国税法典第750 ter条):赠与人在法国有住所的,所有赠与财产均须纳税;赠与人在法国无住所的,位于法国的财产须纳税;受赠人在赠与前十年中至少六年在法国有住所的,其所受赠的全部财产均须纳税。

— 阿联酋公司与3%税

通过阿联酋公司持有法国不动产

  • 原则(法国税法典第990 D条)。任何直接或通过中间实体在法国拥有不动产或其物权的法律实体,每年须按其市场价值缴纳3%的税,以1月1日持有的财产计算。
  • 可用的豁免(第990 E条第3项)。第3项涵盖总部设在法国、欧盟,或设在与法国签有打击税务欺诈和逃税行政协助协定国家的实体。符合其所列情形之一者可豁免,尤其是每年在5月15日前申报1月1日所持不动产的位置、构成和价值,以及持股超过1%的股东身份(d项和e项)。自1993年议定书起,1989年协定包含情报交换条款(第21 A条),其对特定实体形式的适用范围须加以核实(BOI-PAT-TPC-20-20)。自2026年6月27日起,在法国没有常设机构的申报实体还须在申报中指定一名法国代表(第990 FA条)。
  • 其他豁免。法国不动产占其法国资产不足50%的实体、股份在受监管市场交易的实体,以及主权国家及其控股的实体,不缴纳该税(第990 E条第1项和第2项)。
  • 协定未解决的问题。3%税不属于协定涵盖的税种;第20 A条的非歧视条款仅保护基于国籍的个人和常设机构。因此,持有架构(直接持有、法国公司、阿联酋公司)的选择须综合考虑3%税、IFI、增值税负和遗产问题。
— 有阿联酋收入的法国居民

第19条的税收抵免不以在阿联酋实际纳税为条件

  • 一般规则。按协定可在阿联酋征税的阿联酋来源所得,计入法国税基,对其中大多数所得给予相当于相应法国税额的抵免。该抵免抵消了这些所得的法国税款,但这些所得仍用于确定适用于其他所得的税率。
  • 不要求实际纳税。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认定,来自阿联酋的工资的抵免不以其在该国实际纳税为条件(2023年3月20日,第452718号判决)。
  • 例外。对于不动产收益和重大股权转让(第11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主要出于税务目的设在阿联酋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所得,抵免额仅等于在阿联酋实际缴纳的税款,并以法国税额为限:如在阿联酋未纳税,则全额缴纳法国税。
  • 阿联酋一方(第20条)。按阿联酋法律避免双重征税。
— 要点

一部古老的协定,对真正的居民具有保护作用

1989年协定自1993年议定书以来未再重新谈判;经合组织多边公约增加了基于主要目的的反滥用条款并修改了相互协商程序,对预提税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对其他税种适用于自2020年3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期间。1993年议定书已保留法国反避税规则的适用(第18条第6款)。对真正在阿联酋设立的投资者而言,协定仍十分有利:投资收益仅由居民国征税,遗产中的动产归属于死者的居民国。

其代价是第19条第2款:纳税人只要按法国国内法仍在法国有住所,保护即告消失。因此,每个案件都首先审查居民身份,然后才是所得的分配。

— 适用对象

协定改变结果的四种情形

定居迪拜或阿布扎比的法国人

只有真正离开法国税务住所,协定才会适用;否则第19条第2款将维持法国征税。离境流程详见我们关于旅居阿联酋的法国人的页面。

在法国拥有房产的阿联酋居民

租金、增值、IFI和遗产在很大程度上仍由法国征税;第16 A条和持有架构的选择可减轻负担。

法国公司股东

股息按协定免税,但自2026年起先在源头预扣再予退还;出售超过25%利润权的股权须在法国纳税。

跨两国的家庭

遗产受协定保护,赠与仅适用法国法律:操作顺序十分重要。

— 主办律师

Jonathan Bensaid 律师

Jonathan Bensaid 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为超高净值人士、家族办公室、企业主和非居民提供国际财富税务及跨境合规服务。律所为巴黎与日内瓦律师公会成员。

  • 税收协定
  • 法国与阿联酋
  • 迪拜
  • IFI
  • 3%税
  • 不动产增值
  • 遗产
— 常见问题

客户关于法国与阿联酋协定的常见提问

住在迪拜就足以不再在法国纳税吗?

不够。协定第19条第2款允许法国对按国内法仍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阿联酋居民的所得征税,但具有阿联酋国籍者除外。您必须按法国税法典第4 B条真正离开法国:住所、主要居留地、主要职业活动和经济利益中心。

我在法国公寓的租金和增值是否在法国纳税?

是的。位于法国的不动产所得和收益在法国征税(协定第5条和第11条)。由于阿联酋不对个人的此类所得征税,不存在双重征税,但也没有协定减免。

法国公司向迪拜居民支付的股息是否须预扣税款?

支付时须预扣,之后予以退还。协定将征税权保留给受益所有人的居民国,但自2026年1月1日起,付款机构须对支付给阿联酋居民的股息按国内法预扣税款(法国税法典第119 bis A条第II款)。之后须凭5000表和5001表向非居民税务局申请退还。

移居阿联酋后出售我的法国公司,增值是否免税?

如您直接或间接持有享有25%以上利润权的股份,则不免税:第11条第3款将征税权留给法国。对于本人连同近亲属在过去五年内的权利超过25%的个人,法国适用12.8%的预提税(法国税法典第244 bis B条)。近期离境还可能触发法国离境税。

法国与阿联酋之间是否有遗产税协定?

没有单独的协定:1989年协定本身涵盖遗产税。不动产在所在国征税,其他动产在死者的居民国征税。但赠与不在协定范围内,仅适用法国法律(法国税法典第750 ter条)。

阿联酋居民是否须就其法国不动产缴纳IFI?

原则上须缴纳,因为IFI针对位于法国的不动产。协定第16 A条规定,如居民在上一年度持有超过八个月的法国上市股票或对法国国家或法国上市公司的债权,且价值至少相等,可予免税。其对IFI的适用须逐案核实。

我的迪拜公司在法国拥有房产,是否须缴纳3%税?

除非适用豁免,每年须按房产市场价值缴纳。总部设在与法国签有行政协助协定国家的公司,尤其可通过每年5月15日前申报其不动产和持股超过1%的股东(第990 E条),并在法国没有常设机构时指定法国代表(第990 FA条)来避免缴纳。

如果我住在阿联酋,我的法国养老金是否在法国纳税?

私人养老金仅由居民国征税,但按法国社会保障法支付的养老金仍在法国征税,包括与外派期间自愿参加法国制度相对应的部分(2016年6月27日,第388606号判决)。公职养老金仍在法国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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