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 6 月 21 日巴黎公约 · 遗产

法英遗产税:谁对什么征税,以及为何赠与不在协定范围内

在法国与英国之间,一部 1963 年公约根据被继承人的住所和每项财产的所在地分配遗产征税权。它保护在英国有住所者的遗产,但未涉及赠与;英国 2025 年的改革使住所问题以及英国实际征税的财产范围变得更加复杂。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法国与英国之间的遗产如何征税?

1963 年 6 月 21 日公约自 1964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适用于在法国或英国有住所者的遗产。被继承人住所国依其国内法征税。对于两国均可征税的财产,另一国只能依第 4 条规则对位于其境内的财产征税:主要包括不动产、位于其境内的动产以及在其境内设立的公司的股份(第 3 条至第 5 条)。

住所国随后以另一国就这些财产所缴税款抵免本国税款,但以本国就同一财产应征税款为限(第 6 条)。抵免或退税申请须在死亡后五年内提出(第 7 条)。赠与不在公约范围内。

1963 年 6 月 21 日法英避免遗产税双重征税公约第 1 条至第 7 条,载于 impots.gouv.fr;BOI-INT-CVB-GBR-20。

— 摘要
文本
1963 年 6 月 21 日公约,1964 年 6 月 30 日生效,适用于 1963 年 6 月 21 日及以后的死亡
涵盖税种
法国继承税;英国遗产税(estate duty,现为 inheritance tax)
方法
抵免在另一国缴纳的税款,设有上限
注意事项
赠与无任何协定;须在死亡后五年内申请抵免
— 逐项财产:谁可以征税

逐条解读分配规则

  • 范围(第 1 条)与双重征税条件(第 3 条)。公约涵盖法国继承税和英国遗产税(estate duty),以及此后开征的任何类似税种,因此涵盖 inheritance tax。其财产所在地规则仅适用于依两国法律均可征税的财产,或若无特别豁免在另一国本可征税的财产。
  • 不动产(第 4 条 a 项)。位于其所在地;某项财产或权利是否属于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确定。
  • 有形动产(第 4 条 b 项)。位于死亡之日其所在地,包括纸币;船舶和航空器位于其登记地。
  • 债权、债券与保险(第 4 条 c、d、f 项)。位于被继承人住所地,包括公司可转让债券和政府债券,无论发行地或保管地。因此,在英国有住所者的遗产无需就法国公司债券或法国国债缴纳法国继承税。
  • 公司股份(第 4 条 e 项)。位于公司设立地,包括由代名人(nominee)持有的股份。在法国设立的公司的股份即使存放在伦敦,也在法国征税。
  • 合伙与民事公司(第 4 条 g 项)。法国普通合伙、简单两合公司或民事公司的份额,位于主要经营地;对于 SCI,位于依公司宗旨经营的不动产所在地。因此,持有巴黎公寓的 SCI 份额在法国征税。
  • 商誉、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第 4 条 h、j、k、l、m 项)。企业或自由职业的商誉位于经营地;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侵权请求权及经判决确认的债权位于被继承人住所地;其他权利位于被继承人非住所国法律所确定之地。
  • 住所国征税(第 5 条)。被继承人在法国有住所的,英国不对既不位于大不列颠、也不依大不列颠任何地区法律所规范的处分或继承而转移的财产征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住所的,法国仅对位于法国的财产征税,但对英国不征税的财产须受第 3 条保留的限制。非住所国征税时,须给予被继承人若在其境内有住所时可适用的豁免和减免。
  • 税收抵免与期限(第 6 条和第 7 条)。住所国以另一国就位于该国财产所缴税款抵免本国税款,但以本国就该财产应征税款为限。申请须在死亡后五年内提出,或在使税款成为应缴的后续事件发生后五年内提出;退款不计利息。对于在法国有住所者的遗产,继承人使用法国第 2740 号表格申请抵免英国税款;对于在大不列颠有住所者,抵免法国税款须使用英国税务机关的表格申请。
— 法院裁判

法国法院如何判断住所:两项判决

我们未检索到直接适用 1963 年公约的已公布判决。被继承人的住所是全部分析的起点,在双重住所情形下,依 1963 年公约第 2 条第 3 款 b 项的顺序判断(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居所、国籍),1968 年所得税协定亦有相同顺序:依该协定作出的两项判决展示了方法,但并未裁决遗产纠纷。判决原文为法文。

  • 两处住所,一个重要利益中心。夫妇在伦敦租住一套公寓,同时占用巴黎的一套公寓,在两国均有永久性住所;其重要利益中心在法国,财产、妻子的职业活动和大部分收入均在法国,即使丈夫在伦敦担任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最高行政法院 2009 年 12 月 11 日第 300733 号判决)。
  • 是居民,但未设立住所。上诉法院在未讨论英国税务局出具的、载明纳税人为税务居民但未设立住所(domicile)的证明的情况下,认定该纳税人不是英国居民,即属曲解案卷材料(最高行政法院 2014 年 5 月 7 日第 360845 号判决)。
— 被继承人住所与 2025 年改革

住所先依各国法律判断,再依公约判断

被继承人在法国还是在英国有住所,首先依两国各自的法律判断(第 2 条第 3 款)。若在两国均有住所,则依次归属于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再到国籍;仍无法确定的,由两国税务机关协商决定。

自 2025 年 4 月 6 日起,英国遗产税不再以住所为依据,而是以长期居住为依据:在此前二十个纳税年度中至少十年为英国税务居民者,原则上须就其全球财产纳税。离开英国后,该人在三至十年内仍属遗产税征税范围,期限视此前居住年数而定。1963 年公约未作修改。HMRC 在其手册中指出,1975 年以前的公约(包括与法国的公约)继续依普通法(common law)意义上的住所适用,不适用视同住所规则。在法国方面,住所仍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判断。

因此两个概念并不总是一致。在伦敦居住十二年的法国人,依英国国内法可能须就其全球财产缴纳遗产税,同时在公约意义上仍保留法国住所。反之,依普通法在英国有住所、但在英国居住不满十年者,可能仅就英国财产在英国纳税:其境外财产因而并非在两国均被征税,第 5 条第 2 款对这些财产的保护变得不确定。分析须在两国同时进行、逐项财产进行,并在生前形成书面记录。

— 数字案例

伦敦居民遗产中的巴黎公寓

  • 事实。一位在公约意义上在英国有住所、属于英国长期居民并须就全球财产缴纳遗产税的被继承人,留下两名子女、一套直接持有的价值 1 000 000 欧元的巴黎公寓、伦敦的证券组合以及法国公司发行的债券。
  • 法国征税的范围。仅限该公寓。债券位于被继承人住所地,伦敦证券组合不位于法国,这些已在英国征税的财产也不计入税率,即使子女住在法国。
  • 计算。每名子女继承 500 000 欧元。适用《法国税法典》第 779 条规定的直系卑亲属 100 000 欧元免税额,公约要求给予在法国有住所的被继承人可享有的免税额(第 5 条第 3 款),应税份额为 400 000 欧元,按直系税率表,每名子女应缴 78 194.35 欧元,合计 156 388.70 欧元。
  • 英国方面。英国依其法律对遗产(包括该公寓)征税,并以在法国就该公寓缴纳的税款抵免,但以该财产对应的英国遗产税为限(第 6 条)。
  • SCI 变体。若公寓由 SCI 持有,份额位于不动产所在地,结果相同。若持有的是在法国境外设立的资合公司的股份,公约将其定位于设立地:须逐案核查该结构,包括第 3 条的条件和法国反滥用规则。
— 赠与,不在公约范围内

生前赠与须面对两国国内法

1963 年公约仅涵盖遗产。因此,法英之间的赠与仅适用两国国内法。在法国,《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 条对在法国有住所的赠与人所赠全部财产征税;赠与人住所在境外时,对法国财产以及在过去十年中至少六年在法国有住所的受赠人所获境外财产征税。赠与人或受赠人在法国有住所时,第 784 A 条允许抵免外国税款,但仅限于就位于法国境外的财产所缴税款。

在英国,个人之间的大多数赠与仅在赠与人于七年内死亡时才被征税;届时税款在死亡时成为应缴,公约可适用于遗产,但不适用于此前的赠与。跨海峡赠与须事先衡量两国税负及其时间安排。

— 需要理解的要点

一部古老的公约,其最有力的规则以两国均征税为前提

被继承人在英国有住所时,法国仅对公约意义上位于法国的财产征税,并且对其他财产不予考虑,即使是在确定税率时(第 5 条第 2 款)。因此,对在过去十年中至少六年在法国有住所的继承人所获全部财产征税的法国规则(《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 条第 3 项)可被排除。但公约的财产所在地规则仅适用于两国均可征税的财产,或若无特别豁免本可征税的财产(第 3 条第 2 款):根据法国税务机关的观点,非住所国还可以对另一国不征税的财产征税。由于英国如今仅对长期居民的境外财产征税,这一点已变得至关重要。

财产所在地适用专门规则。股份位于公司设立地,债权和债券位于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国不动产民事公司(SCI)份额位于不动产所在地。决定非住所国可以征税范围的是这些规则,而不是账户或银行所在地。

— 涉及人群

五种常见情形

在法国拥有不动产的英国人

多尔多涅的房屋、巴黎的公寓、蔚蓝海岸的别墅,直接持有、通过 SCI 或通过公司持有。

定居法国的英国人

被继承人在法国有住所,金融资产留在伦敦,遗嘱适用英国法。

定居伦敦的法国人

英国或法国住所,子女留在法国,家族财产在法国。

双重国籍家庭

国籍仅在最后才用于确定住所,此前依次考虑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和习惯性居处。

赠与计划

没有任何协定涵盖赠与:各国适用本国法律,仅有国内法上的纠正措施。

— 常见问题

客户关于法英遗产的常见问题

我父亲在英格兰有住所,在多尔多涅有一处房屋:由谁征税?

法国对位于其境内的房屋征税,并如同您父亲在法国有住所一样适用法国免税额。英国依其法律对遗产征税;若英国也对该房屋征税(这如今要求您父亲为英国长期居民),则以在法国就该房屋缴纳的税款抵免,但以该财产对应的英国税款为限。

我住在法国,继承在英国有住所的父母的遗产:是否须就英国财产缴纳法国继承税?

原则上不须缴纳,前提是您的父母在公约意义上在英国有住所且这些财产在英国被征税:第 5 条第 2 款将法国的征税范围限于位于法国的财产,从而排除《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 条第 3 项对在法国有住所的继承人的规则。若英国因被继承人并非长期居民而不对境外财产征税,法国可能主张公约并未剥夺其征税权:须逐项财产核查。

在法国有住所的英国人在伦敦有账户和股票:法国是否征税?

是的,住所国依其法律对全部遗产征税。英国可依第 4 条对位于其境内的财产征税,例如在英国设立的公司的股份,法国随后就这些财产抵免英国税款。债权(包括银行账户)位于被继承人住所地:除非依大不列颠任何地区法律所规范的处分而转移,英国不能依公约对其征税。

公约是否适用于赠与?

不适用。公约仅涵盖遗产。赠与适用两国国内法;在法国方面,赠与人或受赠人在法国有住所时,可适用《法国税法典》第 784 A 条规定的有限抵免。

英国 2025 年 4 月的改革是否修改了公约?

没有。英国以长期居住标准取代了遗产税中的住所标准,但 HMRC 指出,与法国的公约继续依普通法(common law)意义上的住所适用。因此须确定该住所,这需要审查当事人的事实、经历和意图。

法英之间的所得税呢?

适用 2008 年 6 月 19 日协定,详见本所 法英税收协定 页面。

Cité par

有法英之间的财富传承需要安排?

保密的首次沟通。本所分析法国方面及公约的适用,并与家族的公证人和英国顾问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