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在法国的法国人留下美国资产
美国的证券账户、储蓄计划或房产。若被继承人无美国国籍,法国对全部资产征税;美国仅对不动产及与其领土相关的某些资产征税,且在美国税务机关签发证书前,账户可能一直被冻结。
原则上不会,这得益于 1978 年 11 月 24 日法美遗产及赠与税协定。不动产在其所在国征税(第 5 条)。股票、债权、账户及其他无形资产,仅由被继承人国籍国或住所国征税(第 8 条)。两国对同一资产征税时,住所国对在另一国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第 12 条)。
在世配偶不会自动免税。美国法律仅对美国公民配偶给予无限额婚姻扣除;非美国籍配偶即使住在美国也不能享受。国内法上的补救办法是合格国内信托(QDOT)。经 2004 年修订的协定在第 11 条第 3 款提供了另一条路径:由遗嘱执行人选择的限额扣除。该选择是替代 QDOT,而不是叠加于 QDOT。
协定并不阻止美国对其公民的遗产征税,不论其居住何处。协定还对住所在法国的非美国籍被继承人,按比例给予美国统一抵免,并如同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住所在法国一样适用法国的免税额。
1978 年 11 月 24 日法美协定(经修订)第 1、5、8、11、12 条;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 条。
美国法律仅对美国公民的在世配偶给予无限额婚姻扣除(26 U.S.C. 第 2056(a) 条和第 2056(d)(1) 条)。法国籍配偶或其他国籍的配偶即使住在美国也不能享受:遗产在第一次死亡时即就转移给配偶的部分,在适用免税额之上征税。配偶若在申报前成为美国公民,且自死亡起一直居住在美国,则恢复扣除(第 2056(d)(4) 条)。
第一条路径:QDOT。财产转入合格国内信托(qualified domestic trust,第 2056A 条),受美国某州法律管辖,且至少有一名能在分配本金时代扣税款的美国受托人(公民或公司);或由配偶在申报前不可撤销地确定转入;执行人在该申报中选择适用 QDOT。此时可获扣除,但税款并未消除:它被递延,之后在分配本金时和配偶去世时缴纳,资产超过 200 万美元的,须有担保安排:银行受托人、保证或信用证(Treas. Reg. 20.2056A-1 和 20.2056A-2)。
第二条路径:协定第 11 条第 3 款。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或美国,或为美国公民;在世配偶住所在两国之一(如双方住所均在美国,则至少一方具有法国国籍);若配偶是美国公民,该财产本可享受扣除。执行人选择适用协定,并在 QDOT 选择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其他婚姻扣除。扣除额为合格财产价值与死亡之日适用免税额两者中较低者(2026 年死亡的基础额为 1500 万美元,另可加上已故配偶转移的免税额),不考虑被继承人此前的赠与(Rev. Proc. 2025-32)。放弃身份的目的之一是避税的前公民和前长期居民,在十年内不适用(第 1 条第 4 款)。
二选一,不可兼得。美国财政部条例明确如此:遗产可选择法典规定的扣除(QDOT)或协定扣除,不得就剩余财产叠加二者(Treas. Reg. 20.2056A-1(c))。若转移的价值超过上限,协定路径下超出部分仍须征税;此时两条路径中只有 QDOT 能覆盖全部,代价是设立信托和递延。该选择在美国遗产税申报表中、于 QDOT 选择期限内作出,并以两种方案的测算为依据。
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的,第 11 条第 2 款还适用于转移给非美国公民配偶、且仅因所在地而在美国应税的非共同财产(不动产、常设机构、有形动产):只有其价值在扣除后超过美国税基内全部财产价值的一半,才计入美国税基。该规则不惠及住所在法国的美国公民,也不惠及上述前公民。
在法国方面,住所在美国或具有美国国籍的配偶在婚姻期间有偿取得、并转移给另一方配偶的资产,在计算法国税款时视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选择了其他制度(第 11 条第 1 款)。因此,夫妻财产制及其连结点直接影响在法国课税的税基。
法国法院对 1978 年协定裁判不多;有用的判决也来自美国法官,他们将该文本适用于住所在法国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国按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对受领人征税: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的,对全部资产征税;对在过去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所受领的资产,也征税(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 条)。美国对遗产本身在分配前征税:对其公民和居民的全球资产征税,对其他人仅就位于美国的资产征税,但某些前公民适用特别规则。
没有协定,两种逻辑会叠加。1978 年协定理顺了二者:确定可对每项资产征税的国家,并在两国都征税时提供抵免。但仍须在两国正确、及时并以正确表格主张协定。
美国的证券账户、储蓄计划或房产。若被继承人无美国国籍,法国对全部资产征税;美国仅对不动产及与其领土相关的某些资产征税,且在美国税务机关签发证书前,账户可能一直被冻结。
法国作为住所国征税,美国作为国籍国征税。法国税款依协定抵减美国税款。
法国关于住所在法国之继承人的规则受第 8 条限制:除不动产、在法国之经营机构的资产及位于法国的有形动产外,仅在被继承人具有法国国籍时法国才能征税。
协定同样适用于赠与,分配规则和免税额处理相同。
法国作为住所国,对全部遗产(包括美国账户)征税。根据协定第 8 条,由于被继承人既非美国公民也非住所在美国,美国原则上不能对普通股票和现金征税;但仍须核查账户内容,某些具有房地产性质的持股适用其他规则。实践中,美国金融机构在转移资产前可能要求美国税务机关出具证书。
法国法律原则上对过去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征税,即使被继承人住在国外。但协定对此加以限制:除位于法国的不动产外,仅在被继承人具有法国国籍或住所在法国时,法国才可对资产征税。如您的父母仅为美国人且住所在美国,留给您的普通证券和账户不缴纳法国税;位于法国的不动产及与法国相关的某些资产仍在法国征税。
是的:美国对其公民的全球遗产在适用免税额(2026 年死亡的基础额为 1500 万美元)之上征税。由于您不是美国公民,无限额婚姻扣除不适用。执行人有两条路:递延税款的 QDOT;或在满足协定住所条件时,选择第 11 条第 3 款,该款将扣除额限定为适用免税额,并要求放弃 QDOT。该选择在美国遗产税申报表中、于 QDOT 选择期限内作出。
不可以。美国财政部条例规定遗产只能选其一,协定也要求以在 QDOT 选择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其他婚姻扣除为前提。转移给配偶的金额决定选择:低于上限时,协定可避免设立信托;高于上限时,只有 QDOT 能覆盖超出部分。
适用。被继承人为美国公民或住所在美国的,法国给予如同其住所在法国时相同的免税额和抵免。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时,美国籍或住所在美国的继承人享有与住所在法国之继承人相同的免税额。免税额取决于亲属关系,与任何法国遗产相同。
法国作为房产所在国征税(第 5 条)。美国作为国籍国也征税,并对该房产的法国税款给予抵免,以相应美国税额为上限。
不适用:遗产有其专门文本。所得税协定为 1994 年 8 月 31 日协定,详见我们关于法美税收协定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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