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 8 月 31 日协定 · 2004 年及 2009 年议定书

法美税收协定:居民身份、税收抵免与美国公民

该协定在法国与美国之间分配对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并通过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但美国无论其公民居住何处都对其征税:对于居住在法国的双重国籍人士或美国税务居民(US person),协定的运作方式与普通外派人员不同。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法美税收协定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1994 年 8 月 31 日签订、并于 2004 年和 2009 年修订的协定,首先确定个人的居民国(第 4 条),然后将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分配给两国。对于法国居民,在美国应纳税的美国来源所得也须在法国申报,法国给予税收抵免(第 24 条)。

美国保留对其公民征税的权利,无论其居住何地(第 29 条第 2 款),但第 3 款保留的优惠除外,其中包括第 24 条的消除双重征税规则。因此,定居法国的美国人通常同时面对两国税务机关。协定由此建立交叉抵免:法国原则上对在美国应税的美国来源所得给予等于法国税额的抵免,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少数其他所得给予等于美国税额的抵免,并针对美国公民将前一抵免扩展到第 1 款 b 项所列的所得;美国则对扣除上述抵免后缴纳的法国税款给予抵免。专属于美国公民的这一扩展,以证明已履行美国联邦纳税义务为前提。

1994 年 8 月 31 日法美所得税协定第 4、24、29 条,法国税务网站(impots.gouv.fr)公布的合并版本。

— 摘要
文本
1994 年 8 月 31 日协定,2004 年 12 月 8 日及 2009 年 1 月 13 日议定书
适用税种
法国所得税及公司税;美国联邦所得税
方法
税收抵免,抵减居民国税款
注意事项
美国对其公民征税,不论其居住何处(第 29 条)
— 逐条解读协定

我们案件中常见的规则

  • 居民身份(第 4 条)。同时为两国居民的个人,依次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和国籍确定归属(第 4 款)。法国仅在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主要居住在美国,或依同样标准应为美国而非第三国居民时,才将其视为美国居民(第 2 款)。
  • 股息(第 10 条)。付息公司所在国最多可征收 15%;持有至少 10% 资本(法国)或表决权(美国)的公司为 5%;但投资及房地产工具(REIT、SIIC、SICAV)有特别规则,并受第 30 条反滥用条款约束。持股至少 80% 满十二个月的公司,在第 3 款规定的附加条件下可免税。
  • 利息(第 11 条)。原则上仅在受益所有人的居民国征税。与发行人利润挂钩的利息也可在来源国征税,上限为 15%。
  • 资本利得(第 13 条)。房地产利得,包括某些房地产主导型公司和实体的利得,以及常设机构资产的利得,在财产所在国征税。除此之外及少数特别制度外,资本利得(尤其是股票)仅在转让人的居民国征税。
  • 养老金(第 18 条)。社会保障金和退休计划给付,包括一次性给付,仅在来源国征税。因此,支付给法国居民的 401(k) 或 IRA 原则上在美国征税,法国在确定税率时将其计入,并给予与相应法国税额相等的抵免;计划和给付的定性须逐案核实。
  • 养老金缴款(第 18 条第 2 款)。居住在法国、从事受雇或独立活动的非法国籍个人,若继续向抵达前已参加的美国计划缴款,可在法国限额内扣除缴款。协定将美国社会保障、401(a) 合格计划、个人退休计划(IRA)以及 403(a) 和 403(b) 计划视为总体上与法国制度相当;其他计划须经法国主管当局认可。在美国方面,第 29 条第 3 款 b 项对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限制了这一优惠。
  • 消除双重征税(第 24 条)。法国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并给予抵免:大多数所得的抵免额等于法国税额;股息、利息、某些资本利得、董事费及艺术家所得的抵免额等于美国税额,但以法国税额为上限。
— 法院的判决

决定协定解读的五项判决

协定要结合适用它的判决一起阅读。以下判决在本所的案件中反复出现,从居民身份到税收抵免。

— 居住在法国的美国公民

允许美国对其公民征税的条款

第 29 条第 2 款允许美国如同协定不存在一样对其居民和公民征税,但该条保留的若干优惠除外,其中包括第 18 条第 1 款的养老金规则和第 24 条的消除双重征税规则。该条还允许美国依其国内法,在十年内对前公民和前长期居民的美国来源所得征税。

为避免居住在法国的美国公民重复纳税,第 24 条建立了双向机制。法国对某些严格限定的美国来源所得给予与法国税额相等的抵免:由某些美国付款人(政府机构、定期交易的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的公司、所得主要来源于美国的美国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转让产生上述所得之财产的利得,美国期权及期货市场的利得,赡养费和终身年金。美国随后在协定规定的限度和来源规则内,对实际负担的法国税款给予抵免。

只有在纳税人证明已履行美国联邦所得税义务时,法国的抵免才成立。对于从未提交过美国税表的美国税务居民,必须先补办申报,才能适用协定。

— 需要理解的要点

协定不会自动适用

税收协定并不免除税款:它分配征税权并提供抵免。协定优惠必须主张、提供证明并申报。美国预提税率过高、未在法国申请税收抵免、或居民身份认定不当,都足以造成协定本应避免的双重征税。

法美关系还有一个特殊之处:美国对其公民和绿卡持有人的全球所得征税,不论其居住何处。协定通过专门适用于居住在法国的美国公民的规则来处理这一问题,只有将第 24 条与第 29 条结合阅读才能理解。

— 适用人群

协定会改变结果的六种情形

法美双重国籍人士

作为居民被法国征税,作为公民被美国征税:这是协定最具技术性的情形。

定居法国的美国人及绿卡持有人

自定居之日起即为法国税务居民,但仍在美国税收范围内。

移居美国的法国人

留在法国的收入和资产、离境及可能的退出税、返回法国。

退休人员

在法国领取的美国养老金、在美国领取的法国养老金:协定确定单一征税国。

投资人

两国之间的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在两国持有的房地产。

流动的高管与员工

薪酬、美国股权计划、向另一国退休计划的缴款。

— 常见问题

关于法美协定的常见问题

我是双重国籍人士,住在法国:我在哪里纳税?

作为居民,在法国就全球所得纳税。美国也作为公民对您征税。协定通过交叉抵免避免双重征税:法国放弃对某些美国来源所得征税,美国在规定限度内对实际缴纳的法国税款给予抵免。因此您需提交两份相互协调的税表。

我的美国退休计划(401(k)、IRA)在法国要纳税吗?

根据协定第 18 条,由在美国设立的退休计划支付给法国居民的养老金,仅在美国征税,包括一次性给付。法国在确定您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时将其计入,并给予与相应法国税额相等的抵免。具体处理取决于计划文件和提取款项的性质。

我投资组合中的美国股息会被双重征税吗?

对于非美国公民的法国居民,美国原则上最多预提 15%(某些基金,尤其是房地产基金,适用特别规则),法国给予与该美国税额相等的抵免,以法国税额为上限。前提是美国金融机构已适用优惠税率,这需要提交相应表格。

我持有绿卡但住在法国:就协定而言我是美国居民吗?

不一定。法国仅在绿卡持有人主要居住在美国,或应为美国而非第三国居民时,才将其视为协定意义上的美国居民。如果您住在法国,就协定而言您是法国居民,尽管美国仍对您征税。

该协定是否也涵盖遗产?

不涵盖:遗产和赠与适用另一项协定,即 1978 年 11 月 24 日的协定。详见我们关于法美遗产的页面。

贵所是否办理美国税表?

不办理。本所负责法国部分及协定的适用,并与客户的美国报税顾问合作(或推荐一位),确保两份税表一致。

Cité par

需要妥善处理法美之间的税务情形?

保密的初步沟通。本所与您的美国顾问配合,分析法国部分及协定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