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美双重国籍人士
作为居民被法国征税,作为公民被美国征税:这是协定最具技术性的情形。
1994 年 8 月 31 日签订、并于 2004 年和 2009 年修订的协定,首先确定个人的居民国(第 4 条),然后将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分配给两国。对于法国居民,在美国应纳税的美国来源所得也须在法国申报,法国给予税收抵免(第 24 条)。
美国保留对其公民征税的权利,无论其居住何地(第 29 条第 2 款),但第 3 款保留的优惠除外,其中包括第 24 条的消除双重征税规则。因此,定居法国的美国人通常同时面对两国税务机关。协定由此建立交叉抵免:法国原则上对在美国应税的美国来源所得给予等于法国税额的抵免,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少数其他所得给予等于美国税额的抵免,并针对美国公民将前一抵免扩展到第 1 款 b 项所列的所得;美国则对扣除上述抵免后缴纳的法国税款给予抵免。专属于美国公民的这一扩展,以证明已履行美国联邦纳税义务为前提。
1994 年 8 月 31 日法美所得税协定第 4、24、29 条,法国税务网站(impots.gouv.fr)公布的合并版本。
协定要结合适用它的判决一起阅读。以下判决在本所的案件中反复出现,从居民身份到税收抵免。
第 29 条第 2 款允许美国如同协定不存在一样对其居民和公民征税,但该条保留的若干优惠除外,其中包括第 18 条第 1 款的养老金规则和第 24 条的消除双重征税规则。该条还允许美国依其国内法,在十年内对前公民和前长期居民的美国来源所得征税。
为避免居住在法国的美国公民重复纳税,第 24 条建立了双向机制。法国对某些严格限定的美国来源所得给予与法国税额相等的抵免:由某些美国付款人(政府机构、定期交易的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的公司、所得主要来源于美国的美国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转让产生上述所得之财产的利得,美国期权及期货市场的利得,赡养费和终身年金。美国随后在协定规定的限度和来源规则内,对实际负担的法国税款给予抵免。
只有在纳税人证明已履行美国联邦所得税义务时,法国的抵免才成立。对于从未提交过美国税表的美国税务居民,必须先补办申报,才能适用协定。
税收协定并不免除税款:它分配征税权并提供抵免。协定优惠必须主张、提供证明并申报。美国预提税率过高、未在法国申请税收抵免、或居民身份认定不当,都足以造成协定本应避免的双重征税。
法美关系还有一个特殊之处:美国对其公民和绿卡持有人的全球所得征税,不论其居住何处。协定通过专门适用于居住在法国的美国公民的规则来处理这一问题,只有将第 24 条与第 29 条结合阅读才能理解。
作为居民被法国征税,作为公民被美国征税:这是协定最具技术性的情形。
自定居之日起即为法国税务居民,但仍在美国税收范围内。
留在法国的收入和资产、离境及可能的退出税、返回法国。
在法国领取的美国养老金、在美国领取的法国养老金:协定确定单一征税国。
两国之间的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在两国持有的房地产。
薪酬、美国股权计划、向另一国退休计划的缴款。
作为居民,在法国就全球所得纳税。美国也作为公民对您征税。协定通过交叉抵免避免双重征税:法国放弃对某些美国来源所得征税,美国在规定限度内对实际缴纳的法国税款给予抵免。因此您需提交两份相互协调的税表。
根据协定第 18 条,由在美国设立的退休计划支付给法国居民的养老金,仅在美国征税,包括一次性给付。法国在确定您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时将其计入,并给予与相应法国税额相等的抵免。具体处理取决于计划文件和提取款项的性质。
对于非美国公民的法国居民,美国原则上最多预提 15%(某些基金,尤其是房地产基金,适用特别规则),法国给予与该美国税额相等的抵免,以法国税额为上限。前提是美国金融机构已适用优惠税率,这需要提交相应表格。
不一定。法国仅在绿卡持有人主要居住在美国,或应为美国而非第三国居民时,才将其视为协定意义上的美国居民。如果您住在法国,就协定而言您是法国居民,尽管美国仍对您征税。
不涵盖:遗产和赠与适用另一项协定,即 1978 年 11 月 24 日的协定。详见我们关于法美遗产的页面。
不办理。本所负责法国部分及协定的适用,并与客户的美国报税顾问合作(或推荐一位),确保两份税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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