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放弃的排除(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24/06/17 判决)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24 年 6 月 17 日第 474155 号判决(Sté Blue Solutions)确立了一项简明的规则:债权放弃并不构成应计入工资税征税营业额的收入或其他产品。该排除一体适用,不因债权放弃的性质或所使用的收入科目而有所区分。
法国税法典第 231 条规定,工资税以已支付的薪酬为计税基础,并按征税比率加权计算;该比率的分子为未产生增值税抵扣权的收入及其他产品,分母为收入及其他产品的总额。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企业收到的债权放弃(商业性或金融性债务减免)是否应计入该比率的分母?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24 年 6 月 17 日判决(第 474155 号,Sté Blue Solutions)认定:债权放弃并不构成应计入工资税征税营业额的收入或其他产品。该排除具有一般性:既不取决于债权放弃的性质,也不取决于其会计记账方式。本页梳理该判决之后的分析框架。
决定应缴工资税金额的征税比率,其分母包含不产生增值税抵扣权的收入。因此,核心问题在于逐项判断每笔收入是否应予计入,而这取决于该笔收入是否产生了增值税抵扣权。
正是在这一点上,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其 2024 年 6 月 17 日判决(第 474155 号,Sté Blue Solutions)中作出了裁断:最高行政法院否定了行政上诉法院的分析——后者将收到的债权放弃视为应计入营业额总额的收入——并认定,此类债权放弃并不构成应计入工资税征税营业额的收入或其他产品。
具体应用于债权放弃:无论其在会计上记作金融收入(76 科目)、非经常性收入还是经营性收入,也无论其对应的是商业性、经营性还是金融性支持,收到的债权放弃均不属于工资税所采用的营业额。该排除无须就债权放弃的性质作任何举证。相反,债权放弃协议在企业所得税上仍然具有充分的意义:商业性支持与非商业性支持之别决定了放弃方能否税前扣除(法国税法典第 39, 13 条)。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24 年 6 月 17 日第 474155 号判决(Sté Blue Solutions)确立了一项简明的规则:债权放弃并不构成应计入工资税征税营业额的收入或其他产品。该排除一体适用,不因债权放弃的性质或所使用的收入科目而有所区分。
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因债务人经营困难,或出于商业利益(维系商业关系、扶持战略客户)而同意的债权放弃,构成商业性支持。无论其来自供应商、合作伙伴还是股东,收到的债权放弃均不属于工资税所采用的营业额,会计分录如何在所不问。
同一集团内公司之间的债权放弃,可能具有商业性质(支持子公司的经营活动)、金融性质(纯粹的资金纾困),或两者兼有。这一区分在企业所得税上仍具有全部意义(法国税法典第 39, 13 条及第 39, 1, 8° 条;放弃方的税前扣除)。但自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24 年 6 月 17 日判决(第 474155 号)将全部债权放弃排除在外以来,该区分对工资税所采用的营业额已无影响。
经营性补贴如构成应税交易的直接对价(价格补足性补贴),可产生抵扣权。设备补贴与具有非经常性质的补贴则整体排除在该比率之外,分子分母均不计入(BOI-TPS-TS-20-30,第 160 段)。反之,其他不征增值税的补贴应予计入,并列于分子。BOFiP 的分析框架对各类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将债权放弃排除在工资税所采用的营业额之外,无须就其性质作任何举证。相反,相关文件——内容明确的债权放弃协议、动机说明、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在企业所得税上仍有其位置:支持属于商业性还是非商业性,决定了放弃方能否税前扣除(法国税法典第 39, 13 条)。
本所在各个环节为债权放弃交易提供保障:定性(商业性 / 金融性)、账务处理(选择恰当的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与工资税的衔接,以及在税务机关就征税比率提出质疑时进行抗辩。
对于经常进行集团内部债权放弃的集团,本所协助搭建合同与税务文件体系,以经受日后的审查。
不必。自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24 年 6 月 17 日判决(第 474155 号,Sté Blue Solutions)以来,债权放弃并不构成应计入工资税营业额的收入或其他产品,无论是就 90% 的门槛而言,还是就征税比率而言。该排除一体适用,不论债权放弃的性质如何,也不论会计分录如何。
商业性债权放弃是在日常商业关系框架内作出的(供应商减免债务、扶持客户)。金融性债权放弃则是股东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纯粹的资本性支持。这一区分决定企业所得税上的税前扣除资格(法国税法典第 39, 13 条及第 39, 1, 8° 条)。但它对工资税所采用的营业额并无影响:全部债权放弃均被排除在外(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24 年 6 月 17 日判决,第 474155 号)。
没有,而且这一问题在工资税上已失去意义。自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第八与第三合议庭 2024 年 6 月 17 日判决(第 474155 号,Sté Blue Solutions)以来,债权放弃并不构成应计入工资税征税营业额的收入或其他产品:无论使用何种收入科目,该排除均适用。相反,会计分录在企业所得税上仍须审查:放弃方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该支持属于商业性还是非商业性(法国税法典第 39, 13 条)。
关键判例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第八与第三合议庭 2024 年 6 月 17 日判决,第 474155 号,Sté Blue Solutions。该判决认定:债权放弃并不构成应计入工资税征税营业额的收入或其他产品。行政解释(BOFiP BOI-TPS-TS-20-30,2025 年 2 月 5 日更新)虽发布于该判决之后,却未汲取其结论:它仍以债权放弃具有非经常性质为排除的前提(第 165 段)。故应结合该判决加以理解。
对于放弃债权的企业,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定性:商业性债权放弃如符合企业自身利益,原则上可以扣除;非商业性支持原则上不得扣除(法国税法典第 39, 13 条)。但在严格的限度内,如该支持系依据经法院确认或批准的调解协议(法国商法典第 L. 611-8 条)作出,或系向处于保全程序、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中的企业作出,则可以扣除。对于受益企业,债权放弃应作为收入纳税(附经营好转恢复条款的集团内补贴等特殊情形除外)。
需要。书面的债权放弃协议是记录交易法律性质不可或缺的文件。协议应载明:(1)所放弃债权的性质(商业性 / 经营性 / 金融性);(2)金额;(3)经济与法律上的动机(商业利益、经营支持、集团利益);(4)可能的附加条款(经营好转恢复条款)。自 2024 年 6 月 17 日判决以来,文件留存的重心已经转移:如今关涉的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工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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