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卢森堡,子女在法国
代价最高的情形:卢森堡对直系卑亲属免税,法国对住所在法国的子女全额征税。
由于没有遗产税协定,各国适用本国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对其全球财产征税;被继承人住所在境外的,仅对法国财产征税;对于在过去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继承人,法国对其所受全部财产征税(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 条)。卢森堡对大公国居民的遗产就其财产征税,原则上不包括位于境外的不动产;对非居民的遗产仅就其卢森堡不动产征税。
两国均征税时,仅在第 750 ter 条第 1 项和第 3 项的情形下,法国可抵免就位于法国境外的财产缴纳的卢森堡税款(法国税法典第 784 A 条)。该抵免不涵盖就位于法国的财产缴纳的外国税款;卢森堡未征收任何税款时(子女继承法定份额即属此情形),该抵免也毫无作用。
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 条和第 784 A 条;2018 年 3 月 20 日法卢税收协定第 2 条;卢森堡 1817 年 12 月 27 日遗产税法。
示例 1:父母为卢森堡居民,子女在巴黎。一位住所在卢森堡的寡居母亲未立遗嘱,将 1,000,000 欧元银行资产留给其独子,独子住所在巴黎已十五年。在卢森堡,该直系法定份额免税。在法国,独子依第 750 ter 条第 3 项纳税:扣除 100,000 欧元免税额后,税款为 212,962 欧元,没有任何卢森堡税款可抵免。
示例 2:父母住所在法国,在卢森堡有公寓。一位住所在南锡的父亲将 2,000,000 欧元(包括卢森堡一处公寓)留给其独女。法国对全部财产征税:扣除免税额后税款为 617,394 欧元。如卢森堡对该公寓征收死亡转让税(直系法定份额免税可能排除该税),则可依第 784 A 条抵免法国税款;被继承人的账户与证券不在卢森堡征税。
示例 3:双重住所。一位退休人员在摩泽尔省保留住宅,妻子住在那里,同时在卢森堡拥有一套公寓并在那里度过半年。如法国认定其住所在法国(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卢森堡认定其为居民(住所或财富中心),两国各自对其动产征税;认定取决于事实,而非简单的天数计算。对于法国账户,卢森堡税款在法国不可抵免;没有协定可以在两国之间裁定。因此,住所须在生前确定并留存证据。
卢森堡对直系卑亲属继承的法定份额免税,对在世配偶所得的一切以及登记满三年的伴侣所得亦免税。许多家庭因此认为,住在卢森堡的父母的财产可以免税传承。这忽视了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 条的第三项标准:在过去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子女,须就其所受全部财产按法国税率在法国纳税,且没有可抵免的卢森堡税款。
没有协定还带来另一后果:当两国都认为被继承人是本国居民时,没有任何规则可以裁定。一位在梅斯与卢森堡之间生活的父母,其遗产可能在两国被全额征税,也没有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程序可以解决,只能依靠各国的国内救济途径。
代价最高的情形:卢森堡对直系卑亲属免税,法国对住所在法国的子女全额征税。
卢森堡的账户、投资组合与保单在法国征税;卢森堡仅对非居民的不动产征税。
退休的跨境工作者、在洛林与大公国之间生活的夫妇:存在全额双重征税的风险。
即使非居民去世,法国仍对间接持有的法国不动产征税。
没有。2018 年 3 月 20 日的协定仅涵盖所得税和财产税。遗产与赠与仅适用各国国内法,双重征税仅能通过法国税法典第 784 A 条的抵免得到缓解。
如果您在去世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是的:您须就所受全部财产按法国税率在法国纳税,免税额为 100,000 欧元。卢森堡对直系法定份额的免税使您没有可抵免的外国税款。
账户持有人住所在卢森堡境外的,不须缴纳:对非居民征收的死亡转让税仅涉及卢森堡不动产。但如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或继承人满足十年六年的条件,该账户须计入法国遗产。
原则上不能。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法国存在所需的联结,就适用第 990 I 条的征收,或对 70 岁后缴纳的保费适用第 757 B 条的遗产税,与保险公司所在国无关。卢森堡保单提供的是保障机制与管理灵活性,而非免税。
由被继承人最后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决定,除非被继承人以遗嘱选择其国籍国法律(欧盟第 650/2012 号条例)。该民法并不改变税收,税收由各国自行决定。
这些税款可以抵免而非扣除,且仅限于法国依第 750 ter 条第 1 项(被继承人住所)或第 3 项(继承人十年中六年住所在法国)征税的、位于法国境外的财产(法国税法典第 784 A 条)。卢森堡缴税凭证须随法国遗产申报表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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