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
由公证人作成。对于在境外进行的转让,税法典第 726 条第 III 款 A 项仍要求采用这一形式(见下文)。
不能,只要被转让的公司属于以不动产为主的公司。自 2026 年 6 月 27 日起,民法典第 1865-1 条要求,此类公司股份或股票的转让必须以公证书或经律师会签的文书记载,否则无效。未经会签的私人文书不再足够。会计师(expert-comptable)仅在法律明确授权其起草的情形下,才可起草该文书。
适用的公司以税法典第 726 条第 I 款第 2 项为准:股份未上市,且在转让之日或此前一年内的任何时间,资产主要由位于法国的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构成,或由本身同样以不动产为主的公司的股权构成。该定义不论公司国籍。资产主要为境外不动产的 SCI 不在适用范围之内。5% 登记税及其计算方法,详见本所页面法国不动产主导型公司股权转让登记税。
条文未说明无效的性质与规则,迄今也没有已公开发布的法国最高法院裁判适用该条。
民法典第 1865-1 条(法文);税法典第 726 条第 I 款第 2 项;税法典第 635-0 A 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2 日。
第 1865-1 条位于民法典第三卷第九编关于民事公司(société civile)一章的第 6 节,节名为“股份的转让”。第 I 款规定(中文为本所译文):以不动产为主要资产、依税法典第 726 条第 I 款第 2 项界定的法人,其股份或股票的转让,否则无效,须以下列文书记载:(1)公证书;(2)依民法典第 1374 条经律师会签的文书;(3)仅在会计师依 1945 年 9 月 19 日第 45-2138 号条例第 22 条第 2 项及 1971 年 12 月 31 日第 71-1130 号法律第 59 条被法律授权起草时,由其起草的私人文书(Légifrance,法文)。
相关专业人员须遵守货币与金融法典第五卷第六编规定的警觉、申报与告知义务,即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则。第 II 款排除货币与金融法典第 L. 214-1 条所指集体投资机构的股份或股票的转让。
第 1865-1 条并非指“SCI”本身,而是援引税法典第 726 条第 I 款第 2 项对以不动产为主的法人所作的税法定义。因此,SARL、SAS 或外国公司也可能落入范围,而 SCI 也可能不在其中。
持有巴黎一栋楼房的家族 SCI 属于适用范围。资产主要为境外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的 SCI 则不属于:其股份转让仍适用民法典第 1865 条,该条要求书面形式,并规范对公司及第三人的对抗效力,但不适用新增的形式要求。对于属于适用范围的公司,第 1865 条与第 1865-1 条并行适用:它仍保留书面形式和对抗效力的功能。
条文列举三种形式。在这些形式之外,以不动产为主的公司的转让无效。
由公证人作成。对于在境外进行的转让,税法典第 726 条第 III 款 A 项仍要求采用这一形式(见下文)。
依民法典第 1374 条,经各方当事人的律师或全体当事人的同一律师会签的私人文书,就当事人的笔迹与签名而言,对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均具有证明效力。伪造之诉程序适用于该文书,且该文书无须法律所要求的任何亲笔批注(民法典第 1374 条,法文)。
会计师起草的私人文书,仅在其依 1945 年 9 月 19 日第 45-2138 号条例第 22 条第 2 项及 1971 年 12 月 31 日第 71-1130 号法律第 59 条被法律授权起草时方予接受。
第 1865-1 条所指转让的登记,须提交公证书、律师会签文书或(视情况)会计师起草文书的副本(税法典第 635-0 A 条)。以不动产为主的法人的股权转让,登记税率为 5%(税法典第 726 条第 I 款第 2 项)。
第 726 条的定义适用于“不论国籍”的法人(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2020 年 12 月 2 日,第 18-25.559 号)。税务机关的解释涵盖任何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不论其形式、名称与国籍(BOI-ENR-DMTOM-40-10-10,第 80 段)。因此,资产主要为法国不动产的瑞士、卢森堡或英国公司,属于第 1865-1 条所援引条文意义上的以不动产为主的法人。
该援引并未说明,当公司为外国法公司、文书又在境外签署时,转让的形式应适用何国法律。条文本身、迄今也没有最高法院的裁判解决这一点,本所对此不作任何一方的断言。另有现行税法规则与之重叠。依税法典第 718 bis 条,以在境外作成的文书转让以不动产为主的法人的股权,仍须依法国规则缴纳登记税,已在公司注册国缴纳的税款可抵免(税法典第 718 bis 条)。依税法典第 726 条第 III 款 A 项,在境外进行的以不动产为主的法人的股权转让,必须在一个月内,由在法国执业的公证人以公证形式作成的文书予以记载。
实务上,对于在法国境外签署的转让,在法国作成的公证书同时满足第 726 条第 III 款 A 项与第 1865-1 条。律师会签文书满足后者,但第 726 条第 III 款 A 项只提到公证人:两者如何衔接,应在签署前审查。瑞士公司持有法国不动产的情形见本所页面瑞士公司在法国持有不动产(英文);一般框架见外国公司在法国页面(英文)。
条文写明“否则无效”便止步于此,并未区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民法典第 1179 条按所保护的利益加以区分:被违反的规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时,无效为绝对无效;仅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时,为相对无效。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曾据此认定,期限超过十八个月的不动产买卖预约未以公证书记载的,其无效为相对无效,因为该规则仅保护预约出卖人(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2020 年 11 月 26 日,第 19-14.601 号)。
就第 1865-1 条而言,迹象指向两个方向。警觉义务及其与第 635-0 A 条所涉登记的联系,关乎公共利益;而要求有经过专业意见的文书,同样保护当事人。目前没有裁判作出认定。然而,谁可提起诉讼、期限多长(依民法典第 2224 条,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实之日起五年),以及当事人能否补正,均取决于这一定性。
对于无效转让的后果,条文没有规定:价款的返还、已记入登记簿的股份变动、第 1865 条规定的商事与公司登记簿公告、已缴纳的登记税。唯一稳妥的做法是不在规定形式之外签署。
迄今没有已公开发布的法国最高法院裁判适用第 1865-1 条:2026 年 10 月 12 日在 Judilibre 检索,没有裁判援引该条。两项已公开发布的裁判有助于理解该条所涉及的两个概念,即以不动产为主的属性和无效的规则。
本所为一方或各方起草并会签此类文书,遵守警觉义务,并事先对公司作出认定。借此机会,SCI 的章程也值得重新审阅:参见本所关于 SCI 中连带取得条款(tontine)的页面(法文)。
如果在转让之日或此前一年内,其资产主要由位于法国的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构成,或由本身同样以不动产为主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构成,则适用(税法典第 726 条第 I 款第 2 项)。主要持有境外不动产的 SCI 不适用。认定需要按市场价值估算资产。
公证书、依民法典第 1374 条经律师会签的文书,以及仅在法律授权会计师起草时,其起草的私人文书。同一名律师可为全体当事人会签。
原则上不无效。第 1865-1 条自 2026 年 6 月 27 日起施行,其现行汇编版本不含过渡条款,而法律仅向将来发生效力(民法典第 2 条)。对于此前订立、此日之后履行的预约,最终转让须以三种形式之一记载。
以不动产为主的公司的定义不论公司国籍,第 1865-1 条援引该定义。条文没有说明,外国法公司在境外签署的转让,其形式应适用何国法律,也没有裁判解决这一点。实务上,在法国作成的公证书仍是最稳妥的形式,因为税法典第 726 条第 III 款 A 项已对在境外进行的转让作此要求。
转让无效。条文没有说明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而这决定了谁可以主张,以及当事人能否补正。目前尚未检索到已公开发布的相关裁判。
是。以不动产为主的法人的股权转让,登记税率为 5%(税法典第 726 条第 I 款第 2 项),第 635-0 A 条要求提交公证书或律师会签文书的副本方可登记。
二者均满足第 1865-1 条。律师会签文书仍属私人文书,对当事人的笔迹与签名具有证明效力,并证明已提供法律意见;公证书是由公证人作成的公证文书,对于在境外进行的转让仍是必需的(税法典第 726 条第 III 款 A 项)。
Sources
Cette note présente l'état du droit à sa date de publication et ne constitue pas un avis juridique. Chaque situation appelle un examen particulier.
本页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法律状态截至:202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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