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 9 月 9 日协定 · 2023 年议定书自 2025 年 7 月 24 日起生效

法国-瑞士税收协定:居民身份、常设机构与退休金

1966 年协定确定法国与瑞士之间每一项所得由哪一国征税,以及如何消除双重征税。该协定先后五次修订,最近一次是 2023 年关于远程办公和协定滥用的议定书。其中若干条款在法国协定网络中颇为独特:排除按估算课税的纳税人、资本利得平等待遇、跨境工作者制度。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法瑞税收协定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1966 年 9 月 9 日在巴黎签署的协定首先确定居民国(第 4 条),然后将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分配给两国。对法国税务居民而言,协定允许瑞士征税的瑞士所得同样计入法国税基,法国给予税收抵免(第 25 条 A 款)。

抵免分两种。对于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董事费、艺术家所得及不动产利得,抵免额等于在瑞士缴纳的税款,但以法国税款为限。对于其他所得(大多数工资、公职养老金、营业利润),抵免额等于相应的法国税款,前提是该所得已在瑞士纳税:该所得不会被重复征税,但会计入适用于其他所得的税率。

税务机关最常质疑两点: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第 4 条),以及瑞士公司在法国是否设有常设机构(第 5 条)。判断标准见下文所列判例。

1966 年 9 月 9 日法瑞税收协定(经修订)第 4 条、第 25 条及附加议定书第 VI 点,合并文本载于 impots.gouv.fr。

— 摘要
文本
1966 年 9 月 9 日协定,经 1969、1997、2009、2014 和 2023 年修订
最新议定书
2023 年 6 月 27 日签署,2025 年 7 月 24 日生效(第 2025-838 号法令)
法国方法
税收抵免,冲抵法国税款
遗产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死亡者的遗产不再适用协定
常见争议
居民身份(第 4 条)、常设机构(第 5 条)与估算课税
— 协定逐条解读

我们案件中反复出现的规则

  • 居民身份(第 4 条第 2 款)。同时为两国居民的个人,首先视为其拥有永久性住所(即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无法确定时,视为其习惯性居所所在国的居民;再依国籍确定;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法院依据个人和家庭因素判断住所,财产仅为次要因素,且各项标准须依次审查:上诉法院在审查了住所和重要利益中心却无法将其归属于任一国家后,不审查习惯性居所而直接适用国籍,构成法律错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12 年 10 月 29 日,第 346641 号)。习惯性居所仅在当事人只在两国之一习惯性居住时才起决定作用;否则以国籍为准。
  • 住所迁移(第 4 条第 4 款)。永久迁移住所时,在原居住国的纳税义务于迁移当日结束时终止,并于同日在另一国开始。在旧离境税制度下,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据此认定,第 15 条不妨碍法国对离境时确认的资本利得征税,因为纳税人在当日结束前仍为法国居民(2012 年 11 月 21 日,第 347223 号)。迁往瑞士不会自动获得离境税延期缴纳(蒙特勒伊行政法院 2023 年 10 月 19 日,第 2115054 号)。
  • 排除按估算课税者(第 4 条第 6 款 b 项)。在一国仅按其住宅租赁价值确定的估算基数纳税的个人,不属于协定意义上的居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将此适用于一名在瑞士按支出课税的纳税人,认定其不能主张协定意义上的瑞士居民身份(2023 年 9 月 18 日,第 469789 号);1972 年有条件承认此类纳税人居民身份的行政宽容已于 2012 年度所得起终止。我们在瑞士与意大利估算课税制度比较中作了详细说明。
  • 在法国的第二居所(议定书第 X 点)。在法国拥有住房的瑞士居民,不得在法国按该住房的租赁价值估算课税:法国仅就协定分配给它的法国来源所得对其征税。
  • 不动产所得(第 6 条)。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包括使持有人享有该不动产使用权的公司、信托或类似机构的股份。在法国拥有不动产的瑞士公司可能须缴纳法国公司税,不动产所得的征税不以常设机构为前提;其放弃向股东收取租金,可能导致租金被计回其在法国的应税利润(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22 年 7 月 22 日,第 444942 号)。议定书第 VIII 点确认,瑞士公司在满足法国税法典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不动产市值 3% 年度税的豁免。
  •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第 11 至 13 条)。支付股息公司所在国最多可征收股息总额的 15%;支付给作为受益所有人且持股至少 10% 的公司的股息,仅在该公司居民国征税;若该公司由非两国居民控制,须证明其持股链的主要目的并非获取此项免税。利息仅在受益所有人的居民国征税。特许权使用费在来源国的税负不超过 5%。瑞士方面,35% 的预提税通过退税降至 15%:使用经法国税务机关认证的 83 表,在股息到期的日历年度结束后三年内寄往伯尔尼。
  • 资本利得(第 15 条)。不动产利得及不动产主导型公司股份利得,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公司自用于经营的不动产不予计入。其他利得,包括出售股份的利得,仅在出让人的居民国征税。第 4 款是一项少见的条款,要求对两国居民按同等条件计算利得及最终预扣税;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将其范围限于所得税和公司税,不包括社会税费(2013 年 11 月 20 日,第 361167 号)。
  • 工资与公司董事(第 17 条和第 18 条)。工资在受雇活动履行地国征税,但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的短期派遣除外:在该纳税年度内停留合计不超过 183 天、雇主非活动所在国居民、报酬不由雇主在该国的常设机构负担。董事费以及未选择合伙企业税制的有限责任公司(SARL)多数股东经理的报酬,在公司所在国征税。对于迁居瑞士的高管的期权行权收益,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依国内法定性,并以所得实现之日判断居民身份(2019 年 6 月 4 日,第 415959 号)。
  • 常设机构(第 5 条和第 7 条)。瑞士企业仅就其在法国经营的常设机构的利润在法国纳税。
— 法院判例

关于常设机构与居民身份的六项裁判

在法国与瑞士之间,税务机关最常质疑两点:瑞士公司是否在法国存在,以及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以下裁判确立了判断标准。本所法国常设机构页面的图示展示了固定营业场所、非独立代理人,以及被重新定性后在公司税和增值税方面的后果。

— 2023 年议定书

2023 年 6 月 27 日议定书带来的变化

自 2025 年起生效。该议定书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巴黎签署,2025 年 7 月 24 日生效,并由 2025 年 8 月 21 日第 2025-838 号法令公布。其远程办公规则追溯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支付的报酬;其他条款适用于 2025 年之后应税款项的源泉扣缴税、2025 年之后开始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的其他所得税,以及应税事件发生于 2025 年之后的其他税种。

跨境远程办公(第 17 条第 5 款及附加议定书)。在居民国为位于另一国的雇主进行的远程办公,在每个日历年工作时间 40% 的限度内,视为在该雇主处履行;超过该限度,自远程办公第一天起适用一般规则。适用 1983 年协议的跨境工作者仍受该协议约束。我们在法瑞跨境工作者页面中详细说明这些规则及日内瓦的情形。

工资数据自动交换(第 28 条之三)。雇主所在国每年最迟于次年 11 月 30 日,向雇员居民国传送雇员身份、远程办公天数或比例以及工资总额。议定书明确,此项交换同样适用于 1983 年协议下的跨境工作者。

反滥用条款(第 29 条之二)。如果有理由认为获取某项协定利益是某项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给予该利益,除非能够证明给予该利益符合协定的宗旨和目的。法瑞之间的中间架构今后必须有协定本身以外的理由。

全球最低税(议定书第 XIII 点)。议定书明确,协定不妨碍两国适用其依据 OECD 第二支柱制定的集团最低税国内规则。

转让定价与相互协商。第 9 条现规定了相应调整:一国调整关联企业利润时,另一国应对其税款作适当调整。根据经修订的第 27 条第 1 款,相互协商程序可向任一国主管当局提出。

— 养老金、AVS 与第二支柱资本

同一段瑞士职业生涯,因给付形式不同而课税不同

  • 私人养老金(第 20 条第 1 款)。因过去受雇而支付的养老金,仅在受益人居民国征税。对居住在法国的退休人士而言,瑞士养老基金支付的年金在法国征税。
  • AVS 养老金。法国税务机关将其归入该条: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养老金(包括遗属养老金)在受益人居民国征税(部长答复 Guinchard-Kunstler,国民议会 1999 年 8 月 2 日,第 28844 号),但如法国不征税,则适用下述补充征税条款。瑞士违反协定征收的税款应申请退还,相互协商程序可独立于国内救济途径启动。
  • 补充征税条款(第 20 条第 2 款)。自 2009 年议定书起,若居民国依其国内法不对养老金征税,养老金来源国可在未征税部分的范围内征税。该规则旨在避免双重不征税,尤其针对一次性给付。
  • 第二支柱资本。根据 2006 年 2 月 14 日和 6 月 2 日的换文,两国税务机关同意,私营和公共部门雇员的一次性退休给付属于养老金(第 20 条和第 21 条),自雇人士的给付则适用第 23 条。对于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到期的资本给付,申请退还瑞士预扣税须证明其已在法国实际纳税。支取时瑞士预扣税的处理,应在提取前做好准备。
  • 公职养老金(第 21 条)。由一国、其地方政府或公法人支付给具有该国国籍者的养老金,仅在该国征税。居住在瑞士的法国公务员退休人员仍在法国纳税;支付给居住在法国的瑞士公民的瑞士公职养老金在瑞士征税,并在法国计入税率。该制度不适用于公共机构的工商业活动。
— 税收抵免与救济途径

法国居民的申报表应当体现的内容

  • 两种不同计算(第 25 条 A 款第 1 项)。对于第 6 条第 2 款第二项所述所得、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利得、董事费和艺术家所得,抵免额等于依协定在瑞士缴纳的税款,以相应法国税款为限。对于其他所得,抵免额等于相应的法国税款,前提是该法国居民已就该所得在瑞士纳税。
  • 最终实际负担的瑞士税款(议定书第 VI 点)。在瑞士缴纳的税款,指实际且最终负担的税款。关于一名飞行员的工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认定,即使假定适用第 17 条第 3 款,第 25 条同样允许法国征税,并给予等于实际缴纳的瑞士税款的抵免,而该纳税人未能证明已缴纳(2009 年 7 月 27 日,第 301266 号):应保留缴税凭证。
  • 瑞士免税并保留累进(第 25 条 B 款)。对瑞士居民而言,可在法国征税的所得在瑞士免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但计入税率。对于不动产主导型公司股份的利得、享有不动产使用权的股份所得及相应财产,免税须以证明已在法国纳税为前提。
  • 平等待遇(第 26 条)。该条禁止基于国籍而非居民身份的歧视(议定书第 VII 点)。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认定,第 26 条第 5 款的非歧视条款不能使集团获得母公司为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居民的集团所享有的横向税务合并(2026 年 1 月 20 日,第 493939 号)。
  • 相互协商程序(第 27 条)。征税不符合协定时,须在首次通知该措施之日起三年内提出,与国内救济途径相互独立。仅就转让定价、常设机构是否存在或其利润归属问题,若三年内未达成协议,企业可申请仲裁,但直接相关人员仍可或已经就同一问题获得司法裁决的除外(第 27 条第 5 款)。
  • 信息交换(第 28 条)。自 2009 年 8 月 27 日议定书(2010 年 11 月 4 日生效,适用于 201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始的年度的请求)起,瑞士银行保密不再能对抗法国的请求;2014 年 6 月 25 日议定书(2016 年公布)允许集体请求。但协定不适用于未申报境外账户的罚款(巴黎行政上诉法院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 25PA00721 号)。
— 需要理解的要点

一部须与历次议定书一并阅读的 1966 年协定

1966 年协定历史悠久。它通过历次议定书不断补充(1969 年关于股息,1997 年全面修订,2009 年和 2014 年关于信息交换和反滥用,2023 年关于远程办公和协定滥用),但从未重新起草。因此,真正适用的是合并文本,并须结合对其作出解释的换文和相互协商协议一并阅读。

更重要的是,它包含其他协定中没有的规则。在瑞士按估算课税的居民不属于协定意义上的居民。瑞士居民在法国取得的不动产利得,须按法国居民的同等条件计算。八个州的跨境工作者仅在居民国纳税,但在日内瓦工作的人员除外。大多数案件的关键正在于这些特殊之处。

— 适用人群

协定改变结果的六种情形

迁居瑞士的法国人

迁往日内瓦、沃州或瑞士德语区:须依协定确定居民身份,在瑞士选择的课税方式同样关键。

居住在法国的瑞士人及双重国籍者

留在瑞士的账户、不动产、AVS 养老金或职业养老储蓄,各自适用不同的申报和课税规则。

在法国拥有房产的瑞士居民

租金、第二居所、出售利得、持有法国不动产的瑞士公司以及 3% 年度税。

股东与高管

股息、董事费、期权行权收益、出售持股及不动产主导型公司股份。

往返两国的退休人士

私人养老金、公职养老金、AVS 养老金和第二支柱资本适用不同规则。

雇员与跨境工作者

183 天规则、1983 年跨境协议、远程办公:详见专门页面。

— 常见问题

客户关于法瑞协定的常见提问

我要迁居瑞士:从何时起不再在法国纳税?

如果您在离境当年同为两国居民,第 4 条第 4 款规定,您在法国的纳税义务于住所永久迁移当日结束时终止。前提是,按照住所和习惯性居所标准,迁移须真实发生,且您在瑞士不按支出课税,否则将丧失协定居民身份。

我在瑞士按估算课税:能否援引协定?

原则上不能。第 4 条第 6 款 b 项排除按估算基数课税的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已将其适用于一名按支出课税的纳税人(2023 年 9 月 18 日,第 469789 号)。法国因此可仅依其国内法对您征税。如有大量所得或资产留在法国,值得将瑞士普通课税(可避免第 4 条第 6 款 b 项的排除)与估算课税加以比较;但仍须满足第 4 条的居民标准。

我住在法国并领取 AVS 养老金:在哪里纳税?

在法国,作为因过去受雇而取得的养老金(第 20 条),前提是法国实际征税。如瑞士已征税,可申请退还,必要时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消除。相反,支付给瑞士公民的瑞士公职养老金适用第 21 条。

我住在瑞士并出售在法国的公寓:由谁对利得征税?

由不动产所在国法国征税(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款要求就所得税按法国居民的同等条件计算利得;社会税费不在此平等范围内(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13 年 11 月 20 日,第 361167 号)。瑞士随后对该利得免税,但计入税率。

我住在法国并收到瑞士公司的股息:如何取回预提税?

瑞士预扣 35%,并退还超过 15% 的部分:在股息到期的日历年度结束后三年内,向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提交 83 表申请。在法国,股息须纳税,并可获得等于您最终负担的瑞士税款的抵免,以法国税款为限。

法国与瑞士之间是否有遗产税协定?

自 2015 年起不再有。法国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照会终止 1953 年 12 月 31 日协定;该协定不再适用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死亡者的遗产。现在法国规则的适用不受任何协定限制:居住在法国的继承人可能就瑞士资产被征税,存在真实的双重征税风险,只能依靠国内法规定的抵免加以缓解。因此,法瑞遗产规划应在生前进行。

Cité par

法国与瑞士之间有需要稳妥处理的情况?

保密的初步沟通。本所在巴黎和日内瓦均设有办公室,负责分析法国方面及协定的适用,并与您的瑞士受托人或顾问协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