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居瑞士的法国人
迁往日内瓦、沃州或瑞士德语区:须依协定确定居民身份,在瑞士选择的课税方式同样关键。
1966 年 9 月 9 日在巴黎签署的协定首先确定居民国(第 4 条),然后将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分配给两国。对法国税务居民而言,协定允许瑞士征税的瑞士所得同样计入法国税基,法国给予税收抵免(第 25 条 A 款)。
抵免分两种。对于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董事费、艺术家所得及不动产利得,抵免额等于在瑞士缴纳的税款,但以法国税款为限。对于其他所得(大多数工资、公职养老金、营业利润),抵免额等于相应的法国税款,前提是该所得已在瑞士纳税:该所得不会被重复征税,但会计入适用于其他所得的税率。
税务机关最常质疑两点: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第 4 条),以及瑞士公司在法国是否设有常设机构(第 5 条)。判断标准见下文所列判例。
1966 年 9 月 9 日法瑞税收协定(经修订)第 4 条、第 25 条及附加议定书第 VI 点,合并文本载于 impots.gouv.fr。
在法国与瑞士之间,税务机关最常质疑两点:瑞士公司是否在法国存在,以及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以下裁判确立了判断标准。本所法国常设机构页面的图示展示了固定营业场所、非独立代理人,以及被重新定性后在公司税和增值税方面的后果。
自 2025 年起生效。该议定书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巴黎签署,2025 年 7 月 24 日生效,并由 2025 年 8 月 21 日第 2025-838 号法令公布。其远程办公规则追溯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支付的报酬;其他条款适用于 2025 年之后应税款项的源泉扣缴税、2025 年之后开始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的其他所得税,以及应税事件发生于 2025 年之后的其他税种。
跨境远程办公(第 17 条第 5 款及附加议定书)。在居民国为位于另一国的雇主进行的远程办公,在每个日历年工作时间 40% 的限度内,视为在该雇主处履行;超过该限度,自远程办公第一天起适用一般规则。适用 1983 年协议的跨境工作者仍受该协议约束。我们在法瑞跨境工作者页面中详细说明这些规则及日内瓦的情形。
工资数据自动交换(第 28 条之三)。雇主所在国每年最迟于次年 11 月 30 日,向雇员居民国传送雇员身份、远程办公天数或比例以及工资总额。议定书明确,此项交换同样适用于 1983 年协议下的跨境工作者。
反滥用条款(第 29 条之二)。如果有理由认为获取某项协定利益是某项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给予该利益,除非能够证明给予该利益符合协定的宗旨和目的。法瑞之间的中间架构今后必须有协定本身以外的理由。
全球最低税(议定书第 XIII 点)。议定书明确,协定不妨碍两国适用其依据 OECD 第二支柱制定的集团最低税国内规则。
转让定价与相互协商。第 9 条现规定了相应调整:一国调整关联企业利润时,另一国应对其税款作适当调整。根据经修订的第 27 条第 1 款,相互协商程序可向任一国主管当局提出。
1966 年协定历史悠久。它通过历次议定书不断补充(1969 年关于股息,1997 年全面修订,2009 年和 2014 年关于信息交换和反滥用,2023 年关于远程办公和协定滥用),但从未重新起草。因此,真正适用的是合并文本,并须结合对其作出解释的换文和相互协商协议一并阅读。
更重要的是,它包含其他协定中没有的规则。在瑞士按估算课税的居民不属于协定意义上的居民。瑞士居民在法国取得的不动产利得,须按法国居民的同等条件计算。八个州的跨境工作者仅在居民国纳税,但在日内瓦工作的人员除外。大多数案件的关键正在于这些特殊之处。
迁往日内瓦、沃州或瑞士德语区:须依协定确定居民身份,在瑞士选择的课税方式同样关键。
留在瑞士的账户、不动产、AVS 养老金或职业养老储蓄,各自适用不同的申报和课税规则。
租金、第二居所、出售利得、持有法国不动产的瑞士公司以及 3% 年度税。
股息、董事费、期权行权收益、出售持股及不动产主导型公司股份。
私人养老金、公职养老金、AVS 养老金和第二支柱资本适用不同规则。
183 天规则、1983 年跨境协议、远程办公:详见专门页面。
如果您在离境当年同为两国居民,第 4 条第 4 款规定,您在法国的纳税义务于住所永久迁移当日结束时终止。前提是,按照住所和习惯性居所标准,迁移须真实发生,且您在瑞士不按支出课税,否则将丧失协定居民身份。
原则上不能。第 4 条第 6 款 b 项排除按估算基数课税的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已将其适用于一名按支出课税的纳税人(2023 年 9 月 18 日,第 469789 号)。法国因此可仅依其国内法对您征税。如有大量所得或资产留在法国,值得将瑞士普通课税(可避免第 4 条第 6 款 b 项的排除)与估算课税加以比较;但仍须满足第 4 条的居民标准。
在法国,作为因过去受雇而取得的养老金(第 20 条),前提是法国实际征税。如瑞士已征税,可申请退还,必要时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消除。相反,支付给瑞士公民的瑞士公职养老金适用第 21 条。
由不动产所在国法国征税(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款要求就所得税按法国居民的同等条件计算利得;社会税费不在此平等范围内(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2013 年 11 月 20 日,第 361167 号)。瑞士随后对该利得免税,但计入税率。
瑞士预扣 35%,并退还超过 15% 的部分:在股息到期的日历年度结束后三年内,向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提交 83 表申请。在法国,股息须纳税,并可获得等于您最终负担的瑞士税款的抵免,以法国税款为限。
自 2015 年起不再有。法国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照会终止 1953 年 12 月 31 日协定;该协定不再适用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死亡者的遗产。现在法国规则的适用不受任何协定限制:居住在法国的继承人可能就瑞士资产被征税,存在真实的双重征税风险,只能依靠国内法规定的抵免加以缓解。因此,法瑞遗产规划应在生前进行。
税收协定图谱(英文版):文本、条款与修订议定书,已预选相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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