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香港税收协定 · 2010 年 10 月 21 日巴黎协定 · 自 2012 年起在法国适用

法国与香港税收协定:高管、持股、不动产与 IFI

2010 年协定涵盖所得税和财富税。它把法国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限制在 10%,但把持股 25% 的法国公司股权转让收益、不动产和 IFI 留给法国。遗产不在任何协定之内。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法国与香港税收协定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于 2010 年 10 月 21 日在巴黎签署,2011 年 12 月 1 日生效,在法国适用于 2012 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并由 OECD 多边公约补充。协定先确定居民身份(第 4 条及议定书),再分配征税权:工资在劳务实际履行地征税;法国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以 10% 为限;不动产及以不动产为主的公司在法国征税,出售法国公司至少 25% 的股权亦然;退休金在其来源国征税。

法国居民在香港应税的所得,在法国计入税基并给予税收抵免(第 22 条):在香港被征税的工资,抵免额等于法国税额;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增值和董事酬金的抵免额等于在香港缴纳的税额,并以法国税额为限。协定同时涵盖财富税:香港居民的 IFI 针对其法国不动产。协定不涉及遗产。

2010 年 10 月 21 日法国与香港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第 2、4、10 至 13、17、21 和 22 条,以及 impots.gouv.fr 公布的经多边公约修改的合并文本;BOI-INT-CVB-HKG。

— 摘要
文本
2010 年 10 月 21 日协定及其议定书,2011 年 12 月 1 日生效,经 OECD 多边公约修改(预提税自 2024 年起在法国适用)
涵盖税种
所得税、公司税、工资税、CSG 与 CRDS、财富税;香港方面为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
法国预提税
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一律至多 10%,不论持股比例
注意事项
出售法国公司至少 25% 的股权:法国保留征税权(第 13 条第 3 款)
— 居民身份、高管与雇员

谁是香港居民,收入如何征税

居民身份(第 4 条及议定书第 5 点)。个人在香港有惯常居所,或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 180 天,或在包括当年在内的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内停留超过 300 天的,为香港居民;公司在香港注册,或在香港受到正常的管理或控制的,为香港居民。香港税收的地域来源原则并不妨碍成为居民。双重居民的,依次以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再以法国国籍或在香港的居留权判定;仍不能确定时,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离开必须是真实的。只要在法国仍满足税法典第 4 B 条的任一标准(家庭或主要居所、主要职业活动、经济利益中心),法国仍是住所国。总部在法国、营业额超过 2.5 亿欧元的企业的领导人,推定其主要活动在法国。

工资(第 14 条)。在劳务实际履行地征税。香港居民如受雇于法国公司,只就其在法国的工作日所对应的部分在法国纳税,适用税法典第 182 A 条的预提税(按 2026 年的年度门槛 17,275 和 50,112 欧元,税率为 12%、20%),对不超过 20% 最低税率适用限额的部分,该预提为终局性(第 197 B 条),超出部分抵减按第 197 A 条计算的税款。183 天例外尤其要求雇主不是工作所在国的居民,且该报酬依居民国法律在居民国应税。

董事酬金(第 15 条)。以法国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身份取得的报酬在法国征税,个人适用 12.8% 的预提税(税法典第 117 bis、119 bis 和 187 条);另一国则给予税收抵免。管理职能的报酬原则上适用第 14 条。

— 协定逐条解读

本所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规则

  • 涵盖税种(第 2 条)。法国方面为所得税、公司税及其附加、工资税、CSG 与 CRDS,以及团结财富税,还包括签署后开征的相同或类似税种;香港方面为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
  • 不动产所得(第 6 条)。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给予公司所持不动产使用权的股份或权益所产生的收入亦同(第 5 款)。
  • 股息(第 10 条)。支付股息公司所在国至多可征收总额的 10%,不论持股比例;该词涵盖适用分配制度的所得。法国国内法对个人为 12.8%,对公司为 25%:10% 的税率须证明受益所有人的居民身份后取得。
  • 利息(第 11 条)。预提税以 10% 为限,对某些公共债权人免税。法国国内法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大多数利息不征预提税,向不合作国家或地区支付的除外。
  • 特许权使用费(第 12 条)。预提税以 10% 为限。技术、工程或咨询服务费不是特许权使用费,仅有不复制而分销软件的权利亦然:它们属于营业利润(议定书第 8 点)。
  • 不动产增值(第 13 条第 1 款)。不动产收益在所在国征税;公司、信托或机构的权益,其价值超过 50% 来自该国不动产的,亦同;但在约定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欧盟受监管市场、香港交易所)、重组交易,以及其不动产用于自身经营的公司除外。
  • 重大持股(第 13 条第 3 款)。转让构成公司至少 25% 利润的持股(单独或与关联人一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权益所得,在该公司的居民国征税。其他收益只在转让人居民国征税。
  • 退休金(第 17、18 条)。因以往雇佣支付的退休金,在其来源国征税,即债务人或经认可的养老基金所在国。政府退休金只在支付国征税。
  • 其他所得(第 20 条)。在居民国征税,来源于来源国的,来源国亦可征税(第 3 款)。
  • 财富(第 21 条)。不动产以及价值超过 50% 来自不动产的公司股份(自用不动产除外),在所在国征税;其他项目在居民国征税,但在居民国未被征税的,另一国可予征税(第 5 款)。
  • 限制与定性(议定书第 11、12 点)。另一国仅按汇入或在其境内收到的金额对某项所得征税的,协定优惠仅限于该部分;因定性不同而产生双重免税的,各国保留对其居民征税的权利。
  • 反滥用条款。协定保留国内反滥用规则(第 27 条),并排除自由区与离岸制度(议定书第 1 点)。多边公约另加一般性条款:如可合理认定取得某项优惠是某项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给予该优惠,除非符合协定宗旨。该条款对预提税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在法国生效。
  • 相互协商程序(第 24 条)。须在首次通知争议征税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现可向任一国主管当局提出(多边公约)。
  • 信息交换(第 25 条)。依请求交换,不得转交第三方管辖区;议定书明确该条不产生自发或自动交换。金融账户的自动交换依据共同申报准则,本所在CRS 2.0 与加密资产页面持续跟踪。
— 法国不动产与 IFI

协定印证了法国国内法

  • 租金。在法国征税(第 6 条),按累进税率计算并适用非居民最低税率 20%,其后 30%,除非证明全球平均税率更低(税法典第 197 A 条);未加入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另加 17.2% 的社会附加税。
  • 转让增值。在法国征税:个人适用 19%(税法典第 244 bis A 条),社会附加税 17.2%,应税增值超过 50,000 欧元的,另加 2% 至 6% 的税(第 1609 nonies G 条),并适用居民的持有期扣除。原则上须指定经认可的税务代表。原主要住所的免税要求迁往欧盟或与法国订有行政互助与追缴互助协定的国家(本协定没有追缴互助条款),在离境次年 12 月 31 日前出售,且其间未借给第三人使用:出售前须先核实。
  • 以不动产为主的公司。SCI 或价值超过 50% 来自法国不动产的非上市公司,其股权转让增值仍在法国征税,但第 13 条第 1 款 b 项的例外除外。
  • IFI。协定涵盖团结财富税及签署后开征的类似税种;税务机关指出,适用于 ISF 的协定未必适用于 IFI,须逐案审查(BOI-PAT-IFI-10,第 30 段)。结果与国内法相同:第 21 条把法国不动产和以法国不动产为主的公司股份留给法国,非居民的 IFI 在其净值超过 130 万欧元时对其征收(税法典第 964、965 条)。参见非居民 IFI 与外国公司。
  • 反向情形。在香港拥有公寓的法国居民,须在 IFI 中申报:香港没有财富税,第 22 条规定的抵免为零。
— 离开与回到法国

离境时的离境税,回国时的优惠制度

  • 离境时:离境税。此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迁往香港的纳税人,其股权的未实现增值须纳税,条件是股权占某公司利润的至少 50%,或价值超过 80 万欧元(税法典第 167 bis 条)。缴税递延在迁往欧盟国家或与法国订有行政互助与追缴互助协定的国家时自动享有;该协定没有追缴互助条款,故须申请,并提供担保。详见本所离境税指南。
  • 离境后:转让。持股达到 25% 的,法国对离境后实现的增值也征税(协定第 13 条第 3 款;税法典第 244 bis B 条),相应的离境税随即免除。低于 25% 的,只有香港有权征税,而香港不对这类收益征税。
  • 回国时:住所日期。一旦重新满足第 4 B 条的任一标准,法国税务住所即恢复;回国当年,回国日之前收到的所得,仅在属于法国来源时才在法国征税。
  • 回国时:优惠制度。在法国境外至少五个完整日历年之后,归国人员制度(税法典第 155 B 条)可在符合条件时适用于在法国上岗,IFI 五年内仅限于法国境内不动产(税法典第 964 条)。
— 遗产:没有协定

法国单独征税,香港不征任何税

2010 年协定涵盖所得和财富,不涉及遗产和赠与,法国与香港之间在此事项上也没有其他协定。香港已于 2006 年取消遗产税:因此一般不存在可抵免的当地税,法国完整适用税法典第 750 ter 条。

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第 1 点):全部财产,无论在法国或境外,包括在香港的公寓或投资组合。被继承人住所在香港(第 2 点):仅法国财产,范围较宽,包括直接持有、或通过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控制超过 50% 的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法国公司的股份,以法国不动产为主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对设在法国的债务人的债权。继承人住所在法国(第 3 点),且此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其所受全部财产,无论被继承人住所在何处。

税款按税法典第 777 条的税率表计算(直系亲属 5% 至 45%),先扣除每位父母与子女之间 100,000 欧元的免税额(第 779 条),此前十五年内的赠与须合并计算(第 784 条)。外国税款只在第 1 点和第 3 点的情形下抵免,且仅限位于法国境外的财产(第 784 A 条)。

人寿保险。70 岁以前缴付的保费,被保险人身故时住所在法国,或受益人在身故时住所在法国且此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适用第 990 I 条的征收:每位受益人免税额 152,500 欧元,应税份额 700,000 欧元以内税率 20%,超出部分 31.25%。70 岁以后缴付的保费适用遗产税,先扣除合计 30,500 欧元的免税额(第 757 B 条)。参见人寿保险与跨境传承。

民事法律。法国法官适用欧盟继承条例(适用最后惯常居所地法,除非选择本国法);香港适用其自身的法律冲突规则。两个法域一致的遗嘱可避免僵局。本所在法国遗产规划框架内安排此类传承。

— 法院判例

关于居民身份、税收抵免与香港地位的三项裁判

2010 年 10 月 21 日协定较新,相关裁判主要涉及迁往香港的法国人的居民身份。

  • 家人留在法国时,去香港并不足够。某纳税人 2014 和 2015 年在香港居住;他仍是波尔多一处住宅的所有人,由其母亲和成年儿子居住,两个未成年子女与母亲在波尔多生活,他在该处收信,并持有保险和银行账户。法院认定,他按税法典第 4 B 条在法国有住所,按协定第 4 条第 2 款 a 项在法国有永久性住所:仍在法国纳税(波尔多行政上诉法院,2026 年 4 月 21 日,第 24BX01371 号)。
  • 第 22 条的税收抵免必须举证。法国居民就香港来源所得申请该抵免的,须证明在香港被预提的所得与法国税务机关征税的所得相对应;否则不能认定存在双重征税,抵免被拒绝(最高行政法院,2025 年 7 月 16 日,第 495668 号)。
  • 1984 年中法协定不涵盖香港。某法国居民取得香港公司支付的酬金,不能援引 1984 年 5 月 30 日协定:香港有自己的税收法律,该地区不受中国税收法律约束,法国的征税予以维持。该裁判早于 2010 年协定的适用,此后香港的税收关系由 2010 年协定调整(巴黎行政上诉法院,2011 年 10 月 13 日,第 10PA00919 号)。关于常设机构,参见Conversant 案(法文;最高行政法院,2020 年 12 月 11 日,第 420174 号),该案适用另一协定,确立了法官的方法。
— 数字示例

四个数字示例

示例 1:法国公司的股息。香港居民取得 100,000 欧元股息。国内法预提税 12.8% 降为 10%:10,000 欧元,而不是 12,800 欧元。如股份由香港公司持有,国内税率 25% 降为 10%,即 10,000 欧元,而不是 25,000 欧元,条件是该公司为受益所有人、不属于议定书排除的离岸制度,且该优惠不是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

示例 2:出售 30% 的股权。创始人在香港居住三年,出售某法国 SAS 的 30% 股权,增值 2,000,000 欧元。持股超过 25%:协定允许法国征税(第 13 条第 3 款),国内法适用第 244 bis B 条 12.8% 的终局性征收,即 256,000 欧元;可经申请退还超出按第 197 A 条按税率表计算之税额的部分。如果持股仅 20%,且一直由家族持有,则只有香港有权征税。

示例 3:巴黎公寓的 IFI。香港居民持有一套净值 2,000,000 欧元的巴黎公寓,在法国没有其他不动产。须缴 IFI:800,000 至 1,300,000 欧元部分 0.50%,即 2,500 欧元;其后至 2,000,000 欧元部分 0.70%,即 4,900 欧元。合计每年 7,400 欧元。其金融投资不征税。

示例 4:定居香港的父亲的遗产。住所在香港的父亲,留给两个子女一套价值 1,500,000 欧元的巴黎公寓和一份在香港的投资组合;两个子女也已在香港居住十年以上。法国只对公寓征税(第 750 ter 条第 2 点):每个子女扣除免税额后应税 650,000 欧元,各缴 137,962 欧元,合计 275,924 欧元。香港的投资组合在法国不征税;如果其中一个子女在最近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则应征税。

— 需要理解的要点

10% 预提税、25% 持股、不动产与 IFI

香港只对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税,既不对股息、股权转让收益征税,也不征遗产税。2010 年协定据此作了安排:法国的预提税降至 10%,但法国仍可对出售法国公司至少 25% 股权的收益、法国来源的退休金,以及香港不征税的某些财富项目征税。协定还拒绝给予在自由区经营或享有离岸税收制度的居民以优惠(议定书第 1 点)。

协定同时涉及财富税。香港居民的 IFI 对其法国不动产和以法国不动产为主的法国公司股份仍然有效。遗产则不受任何协定调整:法国单独适用税法典第 750 ter 条,香港也不再征收遗产税。最后须注意不要混淆:法国与中国缔结的协定不适用于香港(BOI-INT-CVB-CHN,第 110 段)。

— 适用人群

协定会改变结果的六种情形

外派高管

定居香港的法国公司总裁、总经理或董事:在法国的工作日与董事酬金。

创始股东

出售法国公司至少 25% 的股权:即使已离开,仍在法国征税。

香港控股公司

法国子公司的股息按 10%,但取决于实质经营、离岸制度和反滥用条款。

在法国持有不动产的人

租金、增值和 IFI 仍适用法国规则,通过公司持有的亦然。

退休人员

迁居香港后,法国退休金仍在法国征税;政府退休金专属法国。

巴黎与香港之间的家庭

遗产在法国征税,既无协定也无可抵免的当地税。

— 常见问题

关于法国与香港税收协定,客户常问的问题

定居香港的法国人,在法国还要纳税吗?

要,就协定留给法国的所得纳税:法国不动产的租金和增值、在法国的工作日所对应的工资、董事酬金、法国来源的退休金、股息的 10% 预提税,以及出售法国公司至少 25% 股权的增值。须提交非居民申报;其法国不动产超过 130 万欧元的,仍须缴纳 IFI。

法国公司向香港居民支付股息,预提税是多少?

个人与公司一样,至多 10%,而不是国内法的 12.8% 或 25%,但须证明受益所有人的居民身份。香港公司还须有真实的实质经营,且不属于离岸制度。参见股息预提税页面。

我住在香港并出售法国公司的股份:要在法国纳税吗?

如果您单独或与关联人一起持有该公司至少 25% 的利润,要:法国对增值适用 12.8% 的征收(税法典第 244 bis B 条)。低于 25%,且公司不以法国不动产为主的,只有香港可以征税,而香港不对这类收益征税。离境时可能已确认的离境税,另有其规则。

法国与香港协定涵盖 IFI 吗?

协定涵盖团结财富税及取代它的类似税种;税务机关要求就其对 IFI 的适用逐案审查。实际上,协定无论如何都把法国不动产和以法国不动产为主的公司留给法国:香港居民的这些财产净值超过 130 万欧元时,须缴纳 IFI。

住在香港,我的法国退休金在法国要纳税吗?

要。协定把私人退休金留给其来源国(第 17 条):您的法国退休金适用税法典第 182 A 条的预提税,并抵减在法国应缴的税款。公务员退休金只在法国征税。香港在适用时给予法国税款的抵免。

我的父母住在香港:在法国要缴多少遗产税?

法国对其法国财产征税;如果您在去世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则对您所受的全部财产征税。没有协定限制这项征税,香港自 2006 年起不再征收遗产税:没有可抵免的外国税款。每个子女的免税额为 100,000 欧元。

法国与中国的税收协定适用于香港吗?

不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协定既不适用于香港,也不适用于澳门(BOI-INT-CVB-CHN,第 110 段)。香港居民只适用 2010 年 10 月 21 日协定,该协定有自己的税率和关于 25% 持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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