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新加坡税收协定 · 2015 年 1 月 15 日 · 自 2017 年起在法国适用

法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高管、股息与留在法国的资产

2015 年协定解决了定居新加坡的法国人最常遇到的问题:工资、董事酬金、法国公司股息和股权转让收益分别在哪里征税。协定不涉及不动产财富税(IFI),也不涉及遗产税:这两项只适用法国国内法。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法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签署,2016 年 6 月 1 日生效,在法国适用于 2017 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并由 OECD 多边公约补充。协定先确定居民身份(第 4 条),再分配征税权:工资在劳务实际履行地征税;法国公司的股息,法国预提税以 15% 为限,持股至少 10% 的公司股东为 5%;不动产及以不动产为主的公司仍在法国征税;其他股权转让收益只在新加坡征税。

法国居民在新加坡应税的所得,在法国计入税基并给予税收抵免(第 23 条):工资的抵免额等于法国税额;股息、董事酬金和不动产增值的抵免额等于新加坡税额,并以法国税额为限。协定只涉及所得税:不动产财富税(IFI)和遗产税只适用法国国内法。

2015 年 1 月 15 日法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第 2、4、10、13 和 23 条,以及 impots.gouv.fr 公布的经多边公约修改的合并文本;BOI-INT-CVB-SGP。

— 摘要
文本
2015 年 1 月 15 日协定,2016 年 6 月 1 日生效,经 OECD 多边公约修改(预提税自 2020 年起在法国适用)
涵盖税种
所得税、公司税、CSG 与 CRDS;新加坡所得税。不含 IFI,也不含遗产税
股息
法国预提税以 15% 为限;持股至少 10% 的公司为 5%;个人适用国内税率 12.8%
注意事项
新加坡仅对汇入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款项征税时,协定优惠仅限于该部分(第 22 条)
— 在新加坡的高管与雇员

工资、委任报酬、董事酬金:三套不同规则

先看居民身份(第 4 条)。协定只保护按其含义属于新加坡居民、且法国已不再按税法典第 4 B 条视为税务居民的人,或经双重居民判定规则(永久性住所,其次重要利益中心,再次习惯性居所)判定归属新加坡的人;仍不能确定时,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协定不以国籍为标准。配偶和子女留在法国,或主要职业活动在法国,往往足以使法国税务居民身份继续存在。总部在法国、营业额超过 2.5 亿欧元的企业的领导人,推定其主要活动在法国(第 4 B 条第 1 款 b 项)。

工资(第 14 条)。在劳务实际履行地征税。新加坡居民如受雇于法国公司,只就其在法国的工作日所对应的部分在法国纳税;183 天例外不适用,因为雇主是法国居民。这部分适用税法典第 182 A 条的预提税(按 2026 年的年度门槛 17,275 和 50,112 欧元,税率为 12%、20%),对不超过 20% 最低税率适用限额的部分,该预提为终局性(第 197 B 条),超出部分抵减按第 197 A 条计算的税款;第 197 A 条对非居民规定最低税率 20%,其后为 30%,除非证明全球平均税率更低。

委任报酬与董事酬金(第 15 条)。SAS 总裁或总经理就管理职能取得的报酬,原则上与工资一样适用第 14 条,须逐案核实(单独的委任、独立的劳动合同、董事会席位)。以法国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身份取得的报酬则适用第 15 条:无论任职履行于何地,都在法国征税。国内法对个人适用 12.8% 的预提税(税法典第 117 bis、119 bis 和 187 条),但对应实际雇员工作的部分除外。

常设机构风险。习惯性地以另一国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人,可能在该国构成常设机构(第 5 条第 5 款);实际管理机构在法国的公司,在双重居民情形下视为法国居民(第 4 条第 3 款)。参见本所税务住所与常设机构页面。

— 协定逐条解读

本所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规则

  • 涵盖税种(第 2 条)。法国方面为所得税、公司税及其附加、CSG 与 CRDS(含预提税);新加坡方面为所得税。不动产财富税和无偿转让税均不在其内。
  • 不动产所得(第 6 条)。租金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企业取得的亦然。
  • 常设机构(第 5、7 条)。建筑工地超过十二个月才构成常设机构;服务在任何十五个月内持续超过 365 天构成常设机构。企业利润只在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范围内,才可在另一国征税。
  • 股息(第 10 条)。支付股息公司所在国至多可征收总额的 5%(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 10% 资本的公司时),其余情形为 15%。该词涵盖适用分配制度的所得。免税的不动产投资工具如分配其大部分收益,适用股息制度,但持股 10% 以上者按国内税率征税(第 4 款)。
  • 利息(第 11 条)。预提税以 10% 为限;一国企业向另一国企业支付的利息,或涉及国家和公共机构的利息,在来源国免税。法国国内法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大多数利息不征预提税,向不合作国家或地区支付的除外(税法典第 125 A 条第 III 款)。
  • 特许权使用费(第 12 条)。只在受益所有人居民国征税;但文学艺术作品(含电影)的版权和商业经验信息除外,这些仍按来源国法律征税,在法国即税法典第 182 B 条的 25% 预提税。
  • 资本利得(第 13 条)。不动产收益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股份、权益或信托、实体的权益,其价值直接或间接超过 50% 来自该国不动产(自用不动产除外)的,亦同。所有其他收益,尤其是法国经营性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只在转让人居民国征税:协定没有任何重大持股条款。
  • 董事酬金(第 15 条)。在支付酬金公司的居民国征税。
  • 艺术家与运动员(第 16 条)。在其表演所在国征税,但访问主要由另一国公共资金资助的除外。
  • 退休金(第 17、18 和 21 条)。因以往雇佣取得的退休金只在受益人居民国征税。政府退休金仍在支付国征税,但受益人居住在另一国且只有该国国籍的除外。已在一国扣除缴费的补充养老计划的提取款,仍在该国征税(第 21 条第 3 款)。
  • 优惠限制(第 22 条)。协定对法国来源所得免税或减税,而新加坡仅按汇入或在新加坡收到的金额征税的,法国的优惠只适用于该部分。国家及其公共机构取得的所得,以及新加坡为消除双重征税而免税的所得(第 23 条第 1 款 a 项),不适用该规则。
  • 反滥用条款(经多边公约修改的第 28 条)。如可合理认定取得某项协定优惠是某项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给予该优惠,除非能证明给予优惠符合协定的宗旨。
  • 相互协商程序(第 25 条)。须在首次通知争议征税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多边公约另规定:两国主管当局三年内未能达成一致的,可经书面申请进入仲裁,但受各国保留的限制。
  • 信息交换(第 26 条)。银行保密不能对抗法国税务机关的请求。金融账户另依协定之外的多边自动交换框架处理,本所在CRS 2.0 与加密资产页面持续跟踪。
— 法国不动产与 IFI

租金、转让增值、不动产公司与 IFI:适用法国法

  • 租金。在法国征税(第 6 条),按累进税率计算并适用非居民最低税率 20%,其后 30%,除非证明全球收入的平均税率更低(税法典第 197 A 条);未加入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另加 17.2% 的社会附加税。
  • 转让增值。在法国征税(第 13 条):个人适用 19%(税法典第 244 bis A 条),社会附加税 17.2%,应税增值超过 50,000 欧元的,另加 2% 至 6% 的税(第 1609 nonies G 条)。持有期扣除与居民相同:所得税方面,第六年至第二十一年每年 6%,第二十二年 4%,满二十二年免税(第 150 VC 条);社会附加税另有一套期限,满三十年免税。原则上须指定经认可的税务代表。
  • 原主要住所。其免税只适用于迁往欧盟或与法国订有行政互助与追缴互助协定的国家;须在离境次年 12 月 31 日前出售,其间不得借给第三人使用,且此前未用过非居民专属免税(第 244 bis A 条 I 第 1 点)。2015 年协定没有追缴互助条款:迁往新加坡的,这项免税并非当然享有,出售前须先核实。
  • 以不动产为主的公司。SCI 或价值超过 50% 来自法国不动产的公司,其股权按不动产对待:转让增值仍在法国征税(协定第 13 条第 3 款;税法典第 244 bis A 条 I 第 3 点)。
  • IFI。协定不涉及财富税。新加坡居民按国内法,就其位于法国的不动产与不动产权利,以及法国或外国公司股份中代表法国不动产的部分,在净值超过 130 万欧元时缴纳 IFI(税法典第 964、965 条),经营性公司的排除规则(尤其是持股低于 10% 的股份和用于其经营的不动产)除外。设立新加坡公司并不能使不动产退出税基:参见非居民 IFI 与外国公司。
— 离开与回到法国

决定结果的两个时点

  • 离境时:离境税。此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迁往新加坡的纳税人,其股权的未实现增值须纳税,条件是股权占某公司利润的至少 50%,或价值超过 80 万欧元(税法典第 167 bis 条)。缴税递延只在迁往欧盟国家或与法国订有行政互助与追缴互助协定的国家时自动享有;2015 年协定没有追缴互助条款,递延实际上须申请,并指定代表和提供担保。详见本所离境税指南。
  • 离境后:转让。协定第 13 条把法国非不动产公司股权的转让增值留给新加坡。离境时确认的离境税另有规则:股权保留满两年,或价值达到 257 万欧元的保留满五年的,可获免除。
  • 回国时:住所日期。一旦重新满足第 4 B 条的任一标准,法国税务住所即恢复。回国当年,回国日之前收到的所得,仅在属于法国来源时才在法国征税。离境期间保留在法国的住房,会削弱离境和回国日期的证明力。
  • 回国时:优惠制度。从国外受聘、此前五个完整日历年未在法国有住所的雇员或高管,可在符合条件时适用归国人员制度,至上岗后第八年年底,部分境外来源所得免税 50%(税法典第 155 B 条)。同样的五年缺席期,使 IFI 在回国次年起的五年内仅限于法国境内不动产(税法典第 964 条)。
— 遗产:没有协定

只适用法国法,新加坡不征任何税

法国与新加坡之间没有任何遗产或赠与方面的协定;2015 年协定只涉及所得税。新加坡已于 2008 年取消遗产税:因此一般不存在可抵免的新加坡税,法国完整适用税法典第 750 ter 条。

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第 1 点):全部财产,无论在法国或境外。被继承人住所在新加坡(第 2 点):仅法国财产,范围较宽,包括直接持有、或通过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控制超过 50% 的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法国公司的股份,以法国不动产为主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对设在法国的债务人的债权。继承人住所在法国(第 3 点),且此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其所受全部财产,无论被继承人住所在何处。

税款按税法典第 777 条的税率表计算(直系亲属 5% 至 45%,最高档适用于 1,805,677 欧元以上部分),先扣除每位父母与子女之间 100,000 欧元的免税额(第 779 条),此前十五年内的赠与须合并计算(第 784 条)。外国税款只在第 1 点和第 3 点的情形下抵免,且仅限位于法国境外的财产(第 784 A 条)。

人寿保险。70 岁以前缴付的保费,被保险人身故时住所在法国,或受益人在身故时住所在法国且此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适用第 990 I 条的征收:每位受益人免税额 152,500 欧元,应税份额 700,000 欧元以内税率 20%,超出部分 31.25%。70 岁以后缴付的保费适用遗产税,先扣除合计 30,500 欧元的免税额,已资本化的收益不在此项下征税(第 757 B 条)。参见人寿保险与跨境传承。

民事法律。法国法官适用欧盟继承条例(适用最后惯常居所地法,除非遗嘱选择本国法);新加坡适用其自身的法律冲突规则。两国一致的遗嘱安排可避免遗产处理陷入僵局。本所在法国遗产规划框架内安排此类传承。

— 法院判例

关于居民身份与常设机构的三项裁判

协定要结合适用它的裁判来读。前两项涉及定居新加坡的法国人的居民身份,适用的是 1974 年 9 月 9 日协定,其第 4 条第 2 款的实质内容为 2015 年协定第 4 条第 2 款所沿用。

  • 在法国有住房,不等于有永久性住所。一名创业者把其法国公司的股权投入新加坡公司,之后又将其出售。最高行政法院认定,个人长期可支配的任何居所,均为协定意义上的永久性住所;而寄住在姐姐家、在该地址收到信件、在离婚申请中填写法国地址,均不足以证明其长期可支配法国的住房(最高行政法院,2020 年 12 月 29 日,第 434257 号)。
  • 双重居民:协定优先。发回重审后,上诉法院认定该纳税人在股权转让日按税法典第 4 B 条在法国有住所,但同时也是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签订了租约,由新加坡公司支付报酬,资产由当地银行管理。临时寄住在姐姐家和保留在法国的银行账户,都不构成在法国的永久性住所:协定排除了该项征税,撤销补税(南锡行政上诉法院,2024 年 3 月 21 日,第 20NC03819 号)。
  • 常设机构:在法国作决定的公司。境外公司的法国关联公司习惯性地决定交易、而境外公司只是确认的,该境外公司在法国有常设机构。该裁判涉及 1968 年法国与爱尔兰协定;它有助于理解 2015 年协定第 5 条第 5 款,该款针对习惯性拥有订立合同权限的人(最高行政法院,2020 年 12 月 11 日,第 420174 号,Conversant International)。参见本所对Conversant 案(法文)的评述,以及关于隐蔽常设机构的Ceremed 案(法文)。
— 数字示例

四个数字示例

示例 1:定居新加坡的高管。某法国 SAS 总裁与家人定居新加坡,220 个工作日取得 180,000 欧元,其中 22 天在法国度过。法国对 180,000 × 22 / 220 = 18,000 欧元征税,先预提,再按第 197 A 条纳税;其余 162,000 欧元只归新加坡。其作为法国股份公司董事取得的 20,000 欧元酬金,在法国按 12.8% 预提,即 2,560 欧元。

示例 2:法国公司的股息。新加坡居民取得 100,000 欧元股息。国内法预提税 12.8%,即 12,800 欧元,低于协定上限 15%:按国内税率执行。如股份由持有至少 10% 资本的新加坡公司持有,国内税率 25% 降为 5%,即 5,000 欧元,而不是 25,000 欧元,条件是该公司为受益所有人、该优惠不是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第 28 条),并且在适用时股息确已在新加坡收到(第 22 条)。

示例 3:出售巴黎公寓。新加坡居民出售四年前购入的公寓,增值 300,000 欧元。第六年之前没有持有期扣除:法国征收 19%,即 57,000 欧元;社会附加税 17.2%,即 51,600 欧元;高额增值税 6%,即 18,000 欧元。合计 126,600 欧元。

示例 4:定居新加坡的母亲的遗产。母亲在新加坡定居十年,留给独子 2,000,000 欧元的投资;儿子在巴黎有住所已十五年。儿子按第 750 ter 条第 3 点,就全部遗产在法国纳税:扣除 100,000 欧元免税额后,税款为 617,394 欧元,没有可抵免的新加坡税。如果儿子在法国有住所不足最近十年中的六年,则法国只对位于法国的财产征税。

— 需要理解的要点

资本利得在新加坡,不动产、IFI 与遗产在法国

新加坡原则上不对资本利得和遗产征税,对其个人居民收到的境外来源所得一般也不征税。2015 年协定顺应了这一制度:新加坡对其居民的股权转让收益享有专属征税权;法国则保留不动产、以不动产为主的公司、法国公司支付的董事酬金,以及对股息的预提税。协定还规定,法国给予的优惠可限于实际汇入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所得(第 22 条)。

协定之外还有两个对留在法国的财产至关重要的问题:一是不动产财富税(IFI),法国不动产净值超过 130 万欧元即须缴纳;二是遗产税,法国与新加坡之间没有任何协定加以限制。因此,迁居新加坡需要从三个方面提前安排:税务居民身份、收入与财富传承。

— 适用人群

协定会改变结果的六种情形

外派高管

定居新加坡的法国公司总裁或总经理:工资、在法国的工作日、董事酬金。

出让股权的创业者

离开后出售法国公司股权:除不动产为主的公司外,新加坡享有专属征税权;离境时另有离境税。

法国公司的股东

股息:个人预提税 12.8%,公司为 15% 或 5% 的上限。

在法国持有不动产的人

租金、转让增值和 IFI 仍适用法国规则,并有非居民的专门规定。

跨两个大洲的家庭

父母在新加坡、子女在法国:遗产在法国征税,既无协定也无可抵免的当地税。

回到法国

回归日期、归国人员优惠制度、五年内 IFI 仅限于法国境内财产。

— 常见问题

关于法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客户常问的问题

定居新加坡的外派人员,在法国还要纳税吗?

要,就协定留给法国的法国来源所得纳税:法国不动产的租金和增值、在法国的工作日所对应的工资、法国公司的董事酬金,以及股息预提税。须提交非居民申报。其法国不动产净值超过 130 万欧元的,还须缴纳 IFI。

法国公司向新加坡居民支付股息,预提税是多少?

个人为 12.8%,低于协定上限 15%。对新加坡公司,国内税率 25% 降为 15%;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 10% 资本的,降为 5%,但须符合协定第 22 条和第 28 条。减免可在源头凭表格取得,或事后申请退还:参见股息预提税页面。

迁居新加坡后出售法国公司的股权,在哪里纳税?

原则上只在新加坡纳税,而新加坡一般不对股权转让收益征税,除非收益被重新定性为经营所得:协定没有给法国保留任何权利,法国公司价值超过 50% 来自法国不动产的除外。但如果您在离境前十年中有六年住所在法国,且股权超过 80 万欧元或占某公司利润的 50%,则离境时已确认离境税,其规则另行适用。

新加坡居民需要在法国缴纳 IFI 吗?

需要,如果其直接或通过公司持有的法国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在 1 月 1 日的净值超过 130 万欧元。协定不涉及财富税:只适用国内法。其金融投资和位于法国境外的财产不征税。

我父亲住在新加坡,我住在法国:我要缴法国遗产税吗?

要,如果您在父亲去世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您就所受全部财产在法国纳税,适用法国税率,先扣除 100,000 欧元免税额。没有协定限制这项征税,新加坡自 2008 年起不再征收遗产税:没有可抵免的外国税款。

住在新加坡,我的法国退休金在法国要纳税吗?

您居住在新加坡的,因以往活动取得的私人退休金只在新加坡纳税(第 17 条);法国的养老金机构在您证明税务居民身份后停止预提。公务员退休金仍在法国征税,但您只有新加坡国籍的除外。新加坡仅按在其境内收到的金额对退休金征税的,法国的免税只限于该部分(第 22 条)。

在新加坡生活多年后回到法国,会怎样?

自回国之日起,您的全球所得在法国重新纳税。此前五个完整日历年您未在法国有住所的,IFI 在回国次年起的五年内仅限于法国境内不动产;税法典第 155 B 条的归国人员制度,在符合条件时也可适用于在法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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