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转让后离开法国:递延课税能否在迁移税务居所后延续?
您已将股权出资至本人控制的控股公司,并考虑移居国外。离境将终止递延课税,但税款可能多年处于缓缴状态,且所适用的规则与未实现资本利得不同。
出资-转让的递延课税在离开法国后是否继续存在?
不会以原有形式继续存在。将税务住所迁出法国即终止递延课税(第 150-0 B ter 条 I 第 4°项),出资利得依离境税规定成为应税所得(第 167 bis 条 II),不设门槛,并适用出资当年的税率。但税款可以缓缴:迁往欧盟国家或与法国签订所需协助协定的国家时自动缓缴;迁往其他国家(包括瑞士)时,须申请并提供担保。
这种缓缴不会因时间经过而减免。您出售控股公司股权,或控股公司出售被出资股权时,缓缴即告终止(第 167 bis 条 VII 第1款 f 项);您携股权返回法国,或无偿转让股权时,税款即被注销(VII 第3款)。
法国税法典第 150-0 B ter 条;法国税法典第 167 bis 条;BOI-RPPM-PVBMI-30-10-60-20 与 BOI-RPPM-PVBMI-50-30。核实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离境时
- 递延课税终止(第 150-0 B ter 条 I 第 4°项);出资利得依离境税应税,不设门槛(第 167 bis 条 II)
- 税率
- 适用出资当年的税率:2018年以来的出资,所得税为 12.8%,但选择累进税率的除外
- 缓缴
- 自动缓缴(欧盟、协定国家),或在其他国家(包括瑞士)申请并提供担保
- 终止
- 出售控股公司股权、控股公司出售被出资股权、回购或注销(VII 第1款 f 项)
- 注销
- 携股权返回法国、无偿转让;两年或五年后不予减免
缓缴取决于您移居的国家
迁往欧盟国家,或迁往与法国签订行政协助协定及与第 2010/24/EU 号指令范围相当的追缴协助协定、且非不合作国家的国家,自动缓缴(第 167 bis 条 IV)。迁往其他国家(包括瑞士),须申请缓缴(V):申报利得、指定在法国设立的代表、离境前提供担保,并至迟于迁出前九十天提交表格(附件三第 41 tervicies A 条)。
担保原则上为利得的 12.8%;对出资利得,按出资当年的税率计算(V)。缓缴期间追缴时效中止(VI);只要涉及递延利得,每年须申报(IX 第2款);漏报将使税款立即到期(IX 第4款),但以催告后三十天内未予补正为限(附件三第 41 tervicies E 条)。请参阅法国离境税,以及法文页面2074-ETD 申报表和离境税与瑞士。
离境后,控股公司出售被出资公司即终止缓缴
就出资利得而言,缓缴在下列情形终止:「有偿转让、回购、偿还或注销作为出资对价取得的证券或权利、或被出资的证券或权利、或依第 150-0 B ter 条的中间公司或团体的股份或权利」(第 167 bis 条 VII 第1款 f 项)。实务中:
- 您出售控股公司股权,或公司回购、注销该股权:相关股权对应的缓缴税款到期。
- 控股公司出售被出资股权。在法国,出资满三年后出售,或三年内出售但将至少 70% 再投资(适用于2026年2月21日起的出售,此前为 50%),递延课税继续存在(BOI-RPPM-PVBMI-30-10-60-20 第50段)。f 项未重复该期限和再投资规则:按条文字面,离境后任何出售被出资股权的行为都将终止缓缴。将 f 项与第 150-0 B ter 条 I 第 2°项对齐的解读具有一定依据,但税务机关(其离境税评注撰写于2012年和2013年)与法院均未采纳:出售前申请税务裁定较为稳妥。2026年10月1日提交的2027年财政法草案第5条,以援引第 150-0 B ter 条 I 第 1°至 3°项所列事件的方式重写 f 项:若获通过,三年期限和再投资规则在离境后同样适用。
- 您将控股公司股权出资至一家新公司:就未实现资本利得而言,VII 第1款 a 项将适用第 150-0 B 条和第 150-0 B ter 条的出资排除在转让之外;f 项没有这一保留。
若控股公司在离境前已出售被出资股权,再投资条件从严认定,里昂行政上诉法院即在原「两年内 50%」门槛下作此判决(参见出资-转让的法院判决);离境当日尚在进行中的再投资如何处理,第 167 bis 条未作规定,应在离境前予以确认。
两种情形可注销税款,时间经过则不能
两年后减免(超过 257 万欧元时为五年)仅适用于未实现资本利得(第 167 bis 条 VII 第2款):出资利得的税款无限期处于缓缴状态。
税款在两种情形下消失(VII 第3款)。携股权返回法国时,您将恢复至未曾离境时的状态,递延课税亦随之恢复(BOI-RPPM-PVBMI-50-30 第130至150段)。居住境外期间无偿转让股权时,相应部分的税款予以减免。2027年财政法草案第5条的提交文本取消了这一减免,并使无偿转让成为终止出资利得税款缓缴的事件,适用于自2026年10月1日起的转让;草案正在议会审议(参见本所2027年预算跟踪)。
根据税务机关的立场,承接递延课税的受赠人若在六年或十一年期限届满前离境,依第 167 bis 条课税;若期限届满时仍持有该股权,则予以减免(BOI-RPPM-PVBMI-30-10-60-30 第220至240段)。
税收协定不妨碍离境时确定的课税
税收协定原则上将股权转让利得的征税权归于转让人的居住国(经合组织范本第13条;法瑞税收协定第15条第5款)。巴黎行政上诉法院2026年就一宗迁往卢森堡的案件(递延利得亦包括在内)认定,离境税之所以不受影响,是因为它在离境前一日确定,此时您仍是法国居民。该判决未公开汇编,税务机关亦未就此作出评注;其仅说明在双重居民身份情形下,离境日依协定判断(BOI-RPPM-PVBMI-50-10-30 第1段)。因此协定居民身份的认定日期须逐案核实。
风险在后续环节:后续转让时缴纳的外国税款,仅可抵免未实现资本利得的税款(第 167 bis 条 VIII 第5款,仅援引 VII 第1款 a 项)。若您的新居住国对出售控股公司股权征税,出资利得可能被双重征税;请在税收协定图谱中逐国评估。
确立框架的三项判决
- 欧盟法。在迁往另一成员国时对未实现及递延利得课税,限制了设立自由,但由于税款既不立即征收、也不以提供担保为条件,该限制以维护法国征税权为由而具有正当性;该课税受欧盟法规范,基于正当期待原则,2011年3月3日至5月11日期间的离境应予免除(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第9和第10庭联合,2025年2月5日,第 476399 号)。
- 协定与递延利得不予减免。就一宗迁往卢森堡的案件,法院以课税在迁出前一日确定为由排除协定的适用,并认定递延利得的税款在未实现利得减免期限届满后继续存在,并不违反第 2009/133/EC 号指令和设立自由(巴黎行政上诉法院,第2庭,2026年2月4日,第 24PA03156 号,未公开汇编)。
- 时效。1998年迁往瑞士的纳税人自2003年起停止申报其缓缴中的递延利得;因未经催告,税款未恢复到期,2016年的追缴未过时效(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第9和第10庭联合,2025年12月15日,第 495783 号,适用2005年以前的制度;催告程序现规定于附件三第 41 tervicies E 条)。
离境时,递延课税转为已确定但暂缓缴纳的税款
条文规定,「若该事件发生在先,当纳税人依第 167 bis 条规定的条件将税务住所迁出法国时」,递延课税终止(第 150-0 B ter 条 I 第 4°项)。若递延课税已在法国终止,例如因未完成再投资,则税款依普通规则缴纳,离境税已无可课之物。
否则,第 167 bis 条 II 规定递延利得在迁出时「同样应税」,无须满足六年居住条件,也不适用未实现资本利得的 50% 或 800 000 欧元门槛(BOI-RPPM-PVBMI-50-30 第1段及第20段)。税款适用出资当年的税率(第 167 bis 条 II bis 第1 bis款及第 200 A 条 2 ter):2018年以来的出资,所得税为 12.8%,但出资当年选择累进税率的除外;根据税务机关的立场,社会附加税亦适用该年度税率(BOI-RPPM-PVBMI-30-10-60-20 第360段),而里昂行政上诉法院2026年就一项2016年的出资适用了递延终止当年的税率。离境日视为纳税人在法国不再负无限纳税义务之日的前一日(第 167 bis 条 III)。
另请参阅本所页面出资-转让与第 150-0 B ter 条,以及法文页面控股公司企业主的离境税。
出资-转让后离开法国:常见问题
我带着通过出资-转让设立的控股公司移居瑞士:是否须立即缴税?
如在离境前申请缓缴,则无须立即缴税。迁往瑞士不适用自动缓缴:须至迟于离境前九十天提出申请、在法国指定代表,并提供担保;对出资利得,担保按出资当年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否则税款即到期。
我离境后,控股公司能否出售运营公司而不产生后果?
原则上不能。按第 167 bis 条 VII 第1款 f 项的字面规定,出售被出资股权即终止出资利得税款的缓缴,即使距出资已超过三年、即使控股公司将所得再投资。较为有利的解读具有一定依据,但税务机关和法院均未确认:出售前申请税务裁定较为稳妥。2027年财政法草案若按提交文本通过,将使这一情形与法国境内规则一致。
在境外居住五年后,出资利得的税款是否消失?
不会。两年或五年后的减免仅适用于未实现资本利得。出资利得的税款继续处于缓缴状态;只有携股权返回法国,或在居住境外期间无偿转让股权,才能注销税款,而2027年财政法草案的提交文本取消了后一种情形。
Sources
- 法国税法典第 150-0 B ter 条,2026年2月21日起生效的版本(Légifrance,2026年10月26日查阅)
- 法国税法典第 167 bis 条,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以及第 200 A 条 2 ter
- 法国税法典附件三第 41 tervicies A 条及第 41 tervicies E 条
- BOI-RPPM-PVBMI-30-10-60-20(2026年8月27日)、BOI-RPPM-PVBMI-30-10-60-30(2026年8月10日)、BOI-RPPM-PVBMI-50(2012年)、BOI-RPPM-PVBMI-50-10-30(2013年)及 BOI-RPPM-PVBMI-50-30(2012年)
- 1966年9月9日法瑞税收协定第15条
- 2027年财政法草案第 3210 号,2026年10月1日提交国民议会,第5条(提交文本,审议中)
-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2025年2月5日第 476399 号、2025年12月15日第 495783 号判决;巴黎行政上诉法院2026年2月4日第 24PA03156 号判决;里昂行政上诉法院2026年6月30日第 24LY02184 号判决
Cette note présente l'état du droit à sa date de publication et ne constitue pas un avis juridique. Chaque situation appelle un examen particulier.
© BENSAID Avocats。本页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每种情况均需具体分析。法律状态截至2026年10月26日;有关2027年财政法草案的内容涉及正在审议中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