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中国,子女在法国
子女住所在法国满十年中的六年后,其从中国继承或受赠的全部财产都要在法国纳税。
要看三个标准(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 条):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税务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对其全球财产征税;住所不在法国的,法国只对位于法国的财产征税,包括通过公司间接持有的法国不动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在法国有税务住所、且在此前十年中至少六年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对其所受的全部财产征税,无论财产位于何处。直系亲属之间每人享有 100,000 欧元免税额,超出部分按 5% 至 45% 的累进税率征税(第 777 条和第 779 条)。
中法之间没有遗产税协定,2013 年 11 月 26 日的中法税收协定仅适用于所得税。据本所了解,中国内地目前没有与法国遗产税相当的一般性遗产税,因此通常不存在可在法国抵免的中国税款(第 784 A 条),法国税款往往就是主要税负;视资产和交易而定,中国仍可能有其他税费,须由中国律师确认。
中国公司只有在法国设有常设机构(第 5 条)时,其利润才在法国纳税:固定营业场所、持续十二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十二个月内超过 183 天的服务,或习惯性以其名义订立合同的人。
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777、779 和 784 A 条;2013 年 11 月 26 日中法税收协定第 2 条;BOI-INT-CVB-CHN。
示例 1:父母住在上海,在巴黎有一套公寓。一位住所在中国的寡居母亲去世,留下价值 1,200,000 欧元、没有贷款的巴黎公寓和上海的银行存款,由两名住在中国的子女平分。法国只对巴黎公寓征税(第 750 ter 条第 2 项)。每名子女继承 600,000 欧元,扣除 100,000 欧元免税额后应税 500,000 欧元:8,072 × 5% = 403.60;4,037 × 10% = 403.70;3,823 × 15% = 573.45;(500,000 − 15,932)× 20% = 96,813.60;合计每人 98,194 欧元,两人共 196,389 欧元。上海的存款不在法国征税,中国目前也没有一般性遗产税。本计算假设没有此前的赠与和可扣除的债务。
示例 2:父母在中国,独生子女在巴黎工作七年。一位住所在中国的父亲去世,留下价值 2,000,000 欧元的上海房产和存款,没有任何法国财产。其独子在巴黎生活和工作已七年,在过去十年中住所在法国满六年:法国依第 750 ter 条第 3 项对其全部继承财产征税。应税金额 1,900,000 欧元:前 552,324 欧元为 108,659.15;552,324 至 902,838 欧元部分 × 30% = 105,154.20;902,838 至 1,805,677 欧元部分 × 40% = 361,135.60;超过 1,805,677 欧元的 94,323 欧元 × 45% = 42,445.35;合计 617,394 欧元,没有中国税款可以抵免。如果儿子在十年中只有五年住所在法国,则这些中国财产在法国不征税。
示例 3:父母从中国赠与现金,帮助在法国的女儿购房。一对住在中国、均未满 80 岁的夫妇各赠与女儿 150,000 欧元。女儿已成年,住所在法国八年。每位父母的赠与:150,000 − 100,000(第 779 条)− 31,865(第 790 G 条)= 18,135 欧元应税;税款为 403.60 + 403.70 + 573.45 +(18,135 − 15,932)× 20% = 1,821.35 欧元;两人合计 3,642.70 欧元。如果女儿在赠与之年前十年中住所在法国不满六年,且赠与的财产不位于法国,这笔赠与在法国不征税。
示例 4:法国公司向中国股东支付股息。一位中国税务居民从一家法国公司取得 100,000 欧元股息。按法国国内法,个人股东的预提税率为 12.8%(第 187 条),即 12,800 欧元;依协定第 10 条,税率以 10% 为限,即 10,000 欧元,前提是该股东为受益所有人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在中国,已在法国缴纳的税款可在中国税款中抵免,但以相应的中国税款为限(协定第 23 条第 2 款)。
我们在 Légifrance 上没有查到将 2013 年协定第 5 条适用于中国大陆公司在法国常设机构的判决,也没有查到就中国家庭适用第 750 ter 条的判决。前四个判决确定了适用的规则;最后一个涉及 2013 年协定本身。
许多中国家庭认为,父母住在中国、财产也在中国,就与法国遗产税无关。只要子女在法国学习、工作并逐渐定居,这一判断就会在某一年失效:子女在法国的税务住所满十年中的六年后,父母赠与或遗留给该子女的一切财产,包括上海的公寓和国内的存款,都要按法国税率在法国纳税。由于中国内地目前没有一般性遗产税,通常没有外国税款可以抵免。
第二个常见误区是以为通过香港、新加坡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持有巴黎房产,就能使其脱离法国遗产税。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 条把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控制的公司所持有的法国不动产视为法国财产;资产主要由法国不动产构成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也按法国不动产所占比例视为法国财产。只要满足第 750 ter 条的条件(家族合计持股超过一半,或公司资产主要由法国不动产构成),持股结构改变的是申报方式,而不是征税权。
子女住所在法国满十年中的六年后,其从中国继承或受赠的全部财产都要在法国纳税。
巴黎公寓、商铺或酒庄:无论直接持有还是通过公司持有,去世或赠与时都要缴纳法国遗产税或赠与税。
被继承人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对其全球财产征税,包括位于中国的不动产和存款。
股息、利息和股权转让收益适用 2013 年协定;股份本身在去世时属于法国财产。
父母与子女之间,每名子女先扣除 100,000 欧元免税额,超出部分按 5% 至 45% 的七级累进税率征税,最高税率适用于超过 1,805,677 欧元的部分。兄弟姐妹之间为 35% 和 45%,其他亲属为 55%,非亲属为 60%。配偶和民事伴侣继承时免税(法国税法典第 777、779 和 796-0 bis 条)。
如果子女在取得遗产时住所在法国,并且在此前十年中至少有六年住所在法国,就要在法国就其继承的全部财产纳税,包括位于中国的房产和存款(第 750 ter 条第 3 项)。如果不满六年,法国只对位于法国的财产征税。
继承时,法国对法国房产征收遗产税,即使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住在中国,也包括通过公司持有的情形。出售时,非居民个人的增值按 19% 缴纳所得税,另加社会附加税,增值较高时还有附加税,并原则上须指定法国税务代表。持有期间,法国不动产净值超过 1,300,000 欧元的,还须缴纳 IFI。
没有。2013 年 11 月 26 日的中法税收协定只适用于所得税,不涉及遗产税、赠与税和不动产财富税。遗产和赠与只适用法国国内法,本所的税收协定图谱也将中国列为没有遗产税协定的国家。
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住所和缴费年龄。被保险人去世时住所在法国的,适用第 990 I 条的征收(每位受益人免税 152,500 欧元,此后 20% 和 31.25%),或对 70 岁后缴纳的保费适用第 757 B 条的遗产税。被保险人住在中国、受益人也不在法国居住满六年的,不适用第 990 I 条;属于第 757 B 条的部分则须按第 750 ter 条的属地规则逐案分析。
第 784 A 条允许抵免在境外就法国境外财产缴纳的遗产税或赠与税。据本所了解,中国内地目前没有与之相当的一般性遗产税或赠与税,因此通常没有可抵免的税款,法国税款往往就是主要税负。所得税方面则不同,2013 年协定第 23 条规定了抵免机制。
被继承人在法国境外去世的,申报期限为去世之日起一年;在法国本土去世的,为六个月(第 641 条)。逾期申报须缴纳滞纳利息,并可能被加收罚款。
个人股东按法国国内法为 12.8%,依中法税收协定第 10 条以 10% 为限;直接持有至少 25% 资本并持续 365 天的公司股东,以 5% 为限。适用协定税率须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和中国居民身份,可在支付前办理,也可事后申请退还。参见本所非居民股息预提税页面。
© BENSAID Avocats。本网站所载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来源: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777、779、784、784 A、790 G、796-0 bis、757 B、990 I、641、187、244 bis A、1609 nonies G、964、990 D 和 990 E 条;2013 年 11 月 26 日中法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经 BEPS 多边公约修改;BOI-INT-CVB-CHN;2012 年 7 月 4 日欧盟第 650/2012 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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